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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双方被监禁时),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5)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况,原、被告地都有管
辖权)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
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的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爱如清风补充:(团)以上(军事机关)才属于(法人机关);
2、特殊地域管辖:脑子里一定要有思路:最密切联系地
①合同纠纷的管辖——民诉法第24条、《民诉意见》18、20、21、22条 ◆合同纠纷法定管辖:(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三个例外(常用常考) 例外1:铁路运输合同和铁路运输有关的合同 → 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
例外2:借款合同履行地的解释:(黄世仁所在地)贷款方为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除外)。 A、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同时合同约定履行地又不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情况
——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此时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与本案没有任何联系) B、合同已经履行,但是合同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 ——买卖合同,实际优先 ——其他合同,约定优先
――另外,根据合同法提起代位权和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①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②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③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
付货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 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该规定,实际上已废止(民诉意见19条×)
(2) 合同协议管辖——(民事诉讼25条、民诉意见23、24条)协议管辖的构成要件: A、适用于合同纠纷;
B、协议方式必须是(书面) (和仲裁协议相同,可以事后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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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协议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只能在5个法院中选择其一):
→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D、选择必须是唯一(确定性)≠ 选择2个↑法院管辖,选择又仲裁又诉讼,协议都无效 E、协议诉讼管辖,不能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协议仲裁,不受级别或专属管辖限制)
★★ 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思路: →(疑难,不定项) 1、有效协议管辖约定 > 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2、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具体确定步骤:
(1)被告住所地法院→总是有法定管辖权的。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先看是否有协议管辖的约定(此约定是管辖约定,不是履行地约定)
有约定的从约定且约定是有效的 如约
定了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则协议无效
没有约定或协议无效的,首先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关于合同履行地(交货地)的约定 ↓ ↓
有约定的,看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是否一致 没有约定的,只能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
约定的是双方当事人 如果约定的履行地是其中一方的住所地 住所地之外的第三地 那么无论合同是否履行,该约定履行地 ↓ ↓ 法院一定可以管辖 实际履行 没有履行
法院可管 法院不可管(94-4-1题)
◆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者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者双方认可一致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约定以后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满足条件后(实际>约定)
爱如清风总结:
管辖◇〒协议约定◇>(无约或无效)→约定住所地=一方住所地◇≠之外第三地 + 履行◇ 3)几种特殊的合同(民诉法第26、28条;民诉意见第25条) 合同管辖,例外三 A、保险合同:运输或保险涉及(铁路、公路、水上、航空) 一般管辖法院——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 移动的保险标的物管辖法院—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运输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注意:移动的保险标的物〒开始不动(没有始发地)管辖 B、(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运输目的)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C、(运输事故侵权)管辖法院——(抢救目的)事故发生地、 最先到达地(降落地)
被告住所地 ② 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9-33条,民诉意见第28、29条) 一般原则:◆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 (常用常考) A. 产品缺陷的案件: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制造地、销售地 B.(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事故的案件: 事故发生地(侵权行为地)、事故发生后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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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2、侵害名誉权案件的管辖;3、侵害著作权案件的管辖;4侵害商标权案件的管辖;5、侵害专利权案件的管辖;6、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
注意:考试题目中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管辖问题: 将合同违约责任变更为侵权责任,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A、产品缺陷侵权和加工承揽合同违约的管辖竞合;
(举例:甲地加工厂和乙地食品厂签订合同,约定加工厂在丙地加工食品塑料袋,但加工厂实际在丁地完成加工行为,加工完成后交付给食品厂,食品厂在戊地使用塑料袋,后发现塑料袋有毒污染了食品,食品厂现在起诉,问那些法院有管辖权?答:按违约责任,约定加工地丙地、被告住所地甲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规定↑第2条);按产品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地戊地(侵权结果地)、被告住所地甲地、产品制造地丁地(行为发生地兼制造地)的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没有告知销售地;故除了原告住所地乙地没有管辖权,甲地、丙地、丁地、戊地均有管辖权;如果限定在丙地起诉,则只能按合同纠纷,不能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B、运输事故侵权和运输合同违约的管辖竞合;
(举例:甲地的旅客运输公司,运营从乙地到戊地的一段运输路程,张三从丙地上车,准备前往戊地,但是车开到丁地时,由于司机违章驾驶发生了运输事故,张三受到了损害,问张三可以向那些法院起诉? 答:按违约责任,运输合同的始发地丙地、目的地戊地、被告住所地甲地有管辖权;按运输事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地丁地、被告住所地甲地有管辖权;事故后车辆最先到达地本案中没有告知。故甲地、丙地、丁地、戊地都有管辖权;乙地虽是客车的出发地,但由于不是运输合同的始发地,所以无管辖权。如果限定在丙地起诉,则只能按合同纠纷,不能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也就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了。) 总结:合同违约与合同侵权管辖之不同点 ◆(合同违约,协议管辖;5选一)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侵权,选定管辖:4选一) 合同签订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侵权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③ 监护案件: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是原告地,不是被告地)但可能是原告地,也可能是被告地(关键是看谁起诉谁,谁与被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顺带复习:监护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④ 票据案件:因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⑤ 新闻侵权案件:侵权地和被告住所地(发行地、销售地都可以被理解为侵权地) ⑥ 海商案件的管辖:〒 (船舶最先到达地:均有管辖权)
(1)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
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过错管辖)人民法院管辖。 (2)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注意区分:船舶碰撞※事故损赔 →(过错管辖)被告住所地
强化知识点:海难救助◆共同海损 〒 以尽快处理为准则 ≠(被告住所地无权管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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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无权管辖3)
⑦ 诉前财产保全(意见31-32,经审规定6,执行规定11-12) (1)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涉外的是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2)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
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只能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以后,这个案件本身由哪个法院管辖。
如果起诉可以在财产保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原本有管辖权法院起诉;但如果保全的财产是非诉讼标的物(注意:非诉讼标的物是可以保全的),或非诉讼标的物的主要部分的,则财产保全地法院无权管辖。
3、专属管辖:
① 不动产纠纷(主要指不动产物权纠纷;排除不动产合同纠纷;不排除仲裁协议)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如果在继承纠纷中涉及不动产的分割,也就是在形式上同时属于,不动产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应当按照继承遗产的纠纷来确定管辖。
③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法院)
④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非中外其它合同) 注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也就是说属于专属管辖的,也可以协议仲裁。
4、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① 共同管辖——从法院角度看,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权管辖权;
② 选择管辖——从当事人角度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民诉是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行诉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刑诉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2、裁定管辖 包括: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94-4-7) ◆移送管辖:(从无到有)民诉法36条;《民诉意见》33、34、35条;解决错误的管辖问题。(从一个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到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最先受理的法院来移送; 移送管辖,一次为限;不得拒绝。再有争议,由受移送法院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注意:这里是法院自我判断,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哪怕实际上有管辖权)管辖权一旦确定,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指定管辖:民诉法37条;《民诉意见》36条,《经济审判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3、4条; 管辖权转移:(从有到无)民诉法39条;解决的是不方便管辖的问题。(从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移送到一个没有管辖权的法院)
表现在级别管辖中(能上能下,民诉和行诉相同)←刑事诉讼,规定不行(中级 ≠ 下级) 总结:管辖权转移:上下级之间;指定管辖:共同的上一级指定;移送管辖:同级法院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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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特殊问题 1、管辖权异议与争议
→ 解决管辖权争议 → 必须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各自的上级法院;
→上级的法院再协商,一直到最后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能越级报请) 对于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撤消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只能在第一审提出)因为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 异议的主体:通常是被告;例外情况是原告(如案件被移送管辖,原告不同意)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无独三,更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异议的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的权利: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10日内上诉 ※ 在管辖权问题解决前,人民法院不得进入实体审理
异议的效果:如果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期间没有提出异议,而应付答辩,就不能再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而管辖,法院确实无管辖权的,应当移送管辖的,还是要移送管辖——涉外案件,因仲裁协议排除管辖的,被告应诉答辩的,允许法院取得管辖权。◆
区别 移送管辖 1、性质不同 移送的仅仅是案件 2、作用不同 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 管辖权转移 转移的是管辖权 级别管辖的变通 为单方行为,移送人民法院作包括因上级人民法院的单方决定出移送裁定,无需经过受移送而转移和因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与3、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的同意 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双方行为而转移两种情形管 三、诉
诉 当事人因民事(法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 ㈠诉的分类(分类标准:根据诉讼请求的内容不同):
① 确认之诉(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分为:(肯定)积极确认之诉,(否定)消极的确认之诉 (注意:选民资格案件不是确认之诉,为非讼程序,根本不属于诉的范围) ② 给付之诉——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对方当事人对自己为一定给付的请求 (履行一定的义务);
A:义务是否到期(现在的给付,将来的给付) B:给付的内容:(实物的给付,行为的给付)(积极作为给付,消极不作为给付)
C:请求交付财产是最普通的给付之诉,请求给付行为,可以是积极作为给付,如赔礼道歉;
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给付,如停止侵害。
③ 变更之诉(形成之诉)——(解除、撤销)民事法律关系(婚姻,身份关系)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消灭与对方当事人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对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没有争议,否则要先进行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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