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笔记 - 图文(8)

2019-03-16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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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交纳诉讼费用: 1- 离婚案件;

2- (调解)达成(协议); 3- (执行)达成(和解);

其他:

1- 刑事案件包括:自诉、刑事附带民诉,一律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不是全部费用) 2- 二审决定发回重审,应退还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

3- 针对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决定,一审应退还案件受理费用; 4- 上诉期未予预交费用,法院应当给予7日内预交;(民诉同行诉) 5- 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用的标准1/3交纳;

诉讼费用免交:(只限于自然人)→ 主体条件极差 1- 残疾人或无固定生活来源; 2- 追索“三费”、抚恤金的; 3- 特困保障救济的;

4- 见义勇为保护公益受损害; 5- 其他情形;

诉讼费用减交:(仅限于自然灾害◆特别照顾对象) 1- 因自然灾害; 2- 优抚安置对象;

3- 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 其他情形;

★诉讼费用缓交:(仅限于通过诉讼,能得到回报或保障) 1-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 2- 事故伤害请求赔偿; 3- 法律援助的; 4- 其他情形;

九、审判程序

(一)一审程序的启动

1、起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审查起诉7日 ◆(99-2-54)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当事人适格) ②有明确的被告(不要求正确) 证据是实体问题与诉权无关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要求具体到数字多少,但不要求正确)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形式审查→不涉及民法实体判断)

二、起诉的审查和受理(重要考点)

民诉法111、112条《民诉意见》139、142、144、145、146、147、150、151、152、153条 受理案件:一般不实质审查(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按起诉条件进行形式审查 (00-4-6\\5)

ⅰ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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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时间不同——立案之前,发现不予受理,立案之后,发现驳回起诉

注意管辖的例外——立案之前,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是不予受理;

立案之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要移送管辖(而不是驳回起诉)

ⅱ裁决驳回和判决驳回的区别:

裁定驳回起诉(处理程序问题)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处理实体问题)。注意之间的区别;对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并且也可以进行再审。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可以再次起诉,如果符合了起诉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

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不应当受理,只能申诉;

2、不予受理和应当受理的特殊情形 (05-3-76)

①主管――这是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民诉意见145-148) (1)有仲裁协议不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答辩期内提出要驳回(仲裁法规定在法院开庭前提出) (3)应诉答辩可审理(节约司法资源) (4)其他或因主管问题而不予受理的:(7日内,裁定) A、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B、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C、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D、原告不适格,无利害关系,公益诉讼不予受理 (04-3-72)

E、起诉中不提侵权精神赔偿,再次起诉的,不受理;(03-3-27) ②一事不再理→体现了判决的(既判力)(不适用境外审理的案件)

(1)基本内涵:对于同一案件已经正在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立案,或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的,不予受理。(如果是对已生效判决的案件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

(2)不适用一事不再理的两种情形:(意见142、144) (97-2-62) A、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

B、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案件(包括当事人撤诉和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注意:行诉中规定,只要撤诉,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的不再受理,但没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的除外;刑诉也有类似规定,检察院撤诉的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法院不予受理;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3)生效裁判,一事不再理的两个例外(意见150、152)―――可以再次起诉

A、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6月→被告可起诉)

B、增加或减少赡养、抚养、抚育费案件(必须有新情况、新理由,作为新案件受理)

③★离婚、收养案件的特殊规定:

(1)孕期男方不离婚:(婚34)——法院不予受理

例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撤诉、维持,无新,6月不受理,只对原告不对被告:(民诉法第1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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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如果是被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双方的诉权具有平等性。

(3)下落不明可离婚(意见151)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④诉讼时效:(意见第153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因此过了诉讼失效法院要受理,然后判决驳回请求。-------- 除斥期间消灭的是起诉权。

2005-76.对于下列哪些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A. 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货款3万元,但已超过诉讼时效(受理)判决驳回

B.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支付房租20万,但乙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受理)

C. 甲起诉乙离婚,诉讼过程中撤诉,两个月后甲再次起诉离婚,但没有提出新情况、新理由(不受理)

D. 甲、乙曾同居数年,乙曾经书面允诺送甲一辆价值10万以上的汽车,但一直未履行承诺,甲起诉乙请求给付汽车(受理)

【答案】BC

4、开庭审理:原则上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

例外情况: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答辩,或答辩完毕,或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提前开庭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结前不得对案件发表意见,不得参与当事人辩论

5、财产保全中担保的要求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由法院决定是否采取(注意:两处不同)

(二)不公开审理、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民事诉讼特殊制度) ◆不公开审理:★★★ 每年三大诉讼法中,必考其一

1- 刑诉、行诉、民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一律)不公开; 2- 民诉:商业秘密、离婚(申请,可以不公开)

3- 行诉: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 (刑诉与行诉,不涉及离婚案件) 4- 刑诉(14-16未成年人,一律)→(16-18未成年人,一般)※ 如公开,本院长批准

撤诉――撤诉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消灭,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1、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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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申请撤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31条)

(1)主体要件:申请人必须是原告,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时,也可撤诉)――法定代理人也当然可以撤诉 (2)撤诉的时间: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鼓励撤诉)

(3)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意: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 ②法定按撤诉的情形(意见143、158、159;民诉法127)

不来的、先走的、不交钱的――针对原告,如果是被告则缺席判决

(1)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或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按撤诉处理,不影响原案的审理 (4)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5)反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爱如清风:整理◆(易考点)(96-1-61) 1- 刑诉(自诉)和行诉里,都是经2次 ← 合法传唤,才按撤诉处理; 2- 原告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刑诉与行诉不行)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原告)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注意判断:离婚撤诉 +(原告)+无新情况、新理由+ 6个月

2、二审撤回上诉(民诉法156,意见190)——可以在二审宣判前撤回上诉(撤诉后是否可以再上诉没有规定)――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送达后,一审判决生效

3、二审中撤回起诉(意见191)——因当事人和解,而在二审中申请撤诉――此时撤回的是起诉(假如撤回的是上诉,那么一审判决就会生效,从而产生一审判决和二审的和解冲突)

缺席判决 以下法定情形可以缺席判决◆(第6、7项)例外,要仔细看真题,区分把握,易重复考) 1、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对于该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或审理中,债务人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审理后可以缺席判决。(96-1-13)

★6、被告(应诉答辩)后,忽然失踪,法院(可以)缺席判决;◆(04-3-38)≠中止审理 ★7、职务犯罪中,直接加害人(失踪或死亡),不影响民事案件的正常审理 ◆(04-3-43) 诉讼阻碍——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1、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民诉法136、132)

①适用范围不同

(1)延期审理,只能适用于开庭阶段,因此又叫延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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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延期审理和审限的延期搞混淆);――延期审理用“决定”

(2)而诉讼中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能适用; ②适用效果不同

(1)延期审理的,仅仅是把开庭的活动推迟了; (2)而诉讼中止,是把整个诉讼活动都停止了; ③恢复审理上不同

(1)延期审理的,一般情况下法院都能决定什么时候恢复; (2)而诉讼中止,一般情况下法院无法决定什么时候恢复; ④法定情形是绝对不同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 【延期审理的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指出庭的权利)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止诉讼的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注意:延期审理事由的(一)相区别。延期审理的暂停是事先可以预测到的,即一般是由于当事人的自身(主观原因)导致的,一般可以在预期的未来消失。而中止一般是因为(客观)意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事先不具有可预测性,且什么时候能够消失不能预测。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先刑后民→一个事,一个被告)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如果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缺席判决,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清的,则诉讼中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诉讼终结(非正常原因诉讼结束)是因为整个诉讼活动已经没有必要进行了; 注意:诉讼中止可能会导致诉讼终结。

第一百三十七条 【终结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无原告)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无被告)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需要解除了) (无原告或无被告)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注意:所有情形中均规定因为当事人的死亡。 注意:【破产若干意见】#1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尚未审结且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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