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笔记 - 图文(4)

2019-03-16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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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1、参加诉讼 根据不同 对他人之间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权; 一般是处于“被告的地位” 2、参加诉讼方提起诉讼的方式参申请参加 + 法院通知其参加 式不同(牵连加 (法院可以主动追加) 管辖) (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 3诉讼地位不处于单独原告的地无独三,诉讼权利受限:一审中同 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权利; 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 (不能提出反诉) 请撤诉;不能反诉等;①但判决(不能提管辖权异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议) 诉②原告与被告之间调解涉及其(可以独立提起上诉) (提出财产证据保全)→√ 权利义务的,无独三应当参加 4、是否会承担处于原告的地位,对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并且在民事责任不同 本诉原、被告的观点被告败诉的情况下对被告负有返都不赞同,即使败还或赔偿的义务,因而可能被法诉,一般只是诉讼请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求被驳回,不会被判没有裁判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决承担民事责任; 权的第三人,(二审时) (不能做上诉人,但可以做被上诉人) 参考案例:(04-3-83);(02-3-63)(00-2-16)(98-2-57)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区别 (98-2-54)必要共诉人可以转化成→有独三 必要共同诉讼人 有独立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1、对争议诉讼 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的,同本诉的原、被告均无共标的态度不同 一法律关系中共同享有权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利、承担义务,对争议标的态度完全一致。 2、诉讼地位不同 3参加诉讼 方式不同 只是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处于原告地位, 议, 独立于本诉原、被告之外 属于原告或被告一方 在起诉时参加 ※ 由法院追在本诉中,自己决定起诉参加 加, 成功在于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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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合并,可以分开,另行起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参诉依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他人已经开始诉讼的根据,是其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可以列为无独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定情形

① 代位权诉讼(斜线诉讼)——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 ② 撤销权诉讼(直线诉讼)——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

③ 合同转让情形下的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第27、28、29条)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涉及到转让方的抗辩权,就可以将转让方作为第三人

④ 反诉中的保证人——有保证的债务合同发生纠纷,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另一个)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担保法解释》第127条)

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6、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

7、继承法解释32条,依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独三) 8、((技术转让合同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详细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45条:

9、另外:还有专利与商标侵权之诉中的有利害关系人,可作为第三人的情形(见司法解释)

2、不能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其诉讼诉讼的法定情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10、11条 (总的指导思想是)

1-只要无过错且不承担法律责任,就不能作为第三人)

2-有独权第三人与无独权第三人,是《本案》当事人 ≠ 但不是《本诉》当事人

3- 有独三,可以中途退诉,但在最后一次庭审辩论前,还可以参加进原诉讼(04-3-45)

① 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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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牵连管辖,不能否定(对抗)约定管辖、专属管辖和约定仲裁

③ 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

④ 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

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一物数卖的、善意取得的)

4、参诉地位: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担责的:上诉权、调解的同意权和签收权 5、参诉方式:自行申请、法院通知 (九)代理人(民诉法57、意见67-69)(是考点,非重点)

1、代理人的种类

法定代理人――弥补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 委托代理人--增强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为委托。 2、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3、代理权限(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但其诉讼地位类似于(注意不是相同于)当事人。

一般代理——一般代理人不能提起上诉,不能提起反诉;可以要求回避,提管辖权异议, ※特别代理——什么事情都可以干(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 全权代理 ≠ 特别代理 【民诉意见】68、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民诉意见】69、如果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明确具体授权,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无实体权利处分权)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4、原、被告不到庭的处理(见后面相关章节内容) 五)、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再转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六)、住在外国的外国当事人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1-离婚案件当事人一般必须出庭,无论是否委托了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62条) 补充◆2-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外国的律师,可以一般身份,成为民事诉讼代理人

五、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重点兼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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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理论:

民诉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 ← 而刑事诉讼采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1、证据种类——《民诉法》第63条 ① 物证与书证

(1)物证与书证的区别——拿什么来证明案件事实,而不是看什么表现形式 物证:是以它的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书证:是以它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一个证据可以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2)视听资料:是用它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和书证类似)

与物证的区别是:以物理特征来证明的是物证;以思想内容来证明的是视听资料 与书证的区别是:两者表现形式不同,视听资料是现代化、高科技手段记录方式 注意:录音录像手段不得是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不得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偷录他人违法的事项,当然可以是证据。如交通违章的电子眼,在自己家的电话加录音)

② 鉴定结论:必须是依据法定程序,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鉴定人必须有资格 ③ 证人证言(证53-58)

(1)证人资格:

正面: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和单位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第70条)

注意:刑诉规定单位不能成为证人,但民诉可以。

反面: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人不能做证人—— 言行不一(心口不一)的人 下来这些能不能做证人?

未成年人——可以做证人。所作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证言,不能做为(单独认定)

案件事实的依据;

精神病人——看他能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

残疾人——(主要讲盲聋哑人)可以做证人

(2)证人出庭作证原则——证人作证,原则上要出庭

(申请证人出庭,必须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且法院许可)

★诉讼代理人和办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作为(本案)的证人。

经法庭许可,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法定情形:(证56条) A、年迈不便——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方便的 B、特殊岗位——居于特殊岗位无法离开的

C、路途遥远——路途特别遥远,交通十分不方便的

D、不可抗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反面:“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而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人作证的规则——证人绝对不能旁听,但证人可以面对面的对质

2、证据分类:

①、本证与反证——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 ◆

本证: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提供的证据;事实的主张,证明自己的论点;

反证:不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提供的证据;证据的反驳,否定对方的观点;

(1) 该分类不是以原、被告的地位为标准:原告、被告都有可能提出反证,也都有可能提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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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2)反证与证据反驳不同: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反证是提出新证据,否定对方所提出的事实;

而反驳是不提出新的证据

②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能不能单依一个证据,就能(从正面或反面)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般认为是案件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

◆注意:此类划分标准与证明力的大小没有关系;分类与证据真伪无关;分类与原始证据、传来证据,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举个例:传来的证人证言,只要能反映主要事实,也可以做直接证据,此种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前,无论是假,推定是真)(99-2-60) ③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

传来证据: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辗转取得的

注意:复印件是传来证据;证人证言既可能是原始的(直接在现场感知到的),也可能是传来的(不是在现场看到的,而是道听途说的)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划分标准 理论分类 1、根据证据和当事人 主张事实的关系 2、按照证据的来源 3、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4、证据的表现形式 5.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 本证 原始证据 直接证据 言词证据 控诉证据(有罪证据) ★反证★ 派生证据(传来证据) 间接证据 实物证据 辩护证据(无罪、罪轻证据)

【★例】周某系某厂经理,一天下班时,在厂门外,被一只狼狗咬伤,实际损失4000元,向狼狗饲养人杨某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000元。以下证据属于本证的有那些?属于反证的有那些?

A、周某表明是杨某的狼狗咬伤自己的陈述――本证 (肯定) B、杨某提出证人证言,证明周某的伤不是其狼狗咬伤――反证 (否定)

C、杨某表明其狼狗之所以咬伤周某,是因为周某故意殴打其狼狗造成的陈述――本证 D、杨某提出周某提交的照片与本案无关――证据反驳

E、杨某主张周某要求赔偿5000元是不合理的――诉讼请求的反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证明过程:举证――质证――认证;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假设:人都是自私的,人都是好斗的。 1、举证

① 举证责任——指的是一种(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不利的后果;(只能是当事人承担) (1)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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