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笔记 - 图文(5)

2019-03-16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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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是积极事实?按照正常的情况,本来没有的事实,你要说有,这就是积极事实。 (3)证明的结果:

A、证明案件事实是真——主张方获得有利效果,对方承担不利后果; B、证明案件事实是假——主张方承担不利后果,而对方获得有利效果; C、证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谁负有举证责任,谁就承担不利后果。

注意:举证责任是法律预先规定的,举证责任不会在当事人之间转移,举证责任在一个具体案件中,针对一个特定事实,举证责任是恒定的,一定是由某一方当事人承担的;

注意:对同一案件事实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会出现在真伪不明时双方都败诉的荒谬后果(假如双方都败诉,岂不是法院胜诉?);

(4)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规定》第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②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 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规定》第6条)

5)侵权及其他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证据规定》第4、6、7条)

谁承担举证责任?——要问针对什么案件事实(对什么案件事实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四个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 ---损害事实,是与诉讼标的有关,但却是不利于被告一方的事实(98-2-91) 特殊侵权行为——对某些要件不需要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不同影响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律: 归责原则 举证责任分配 一般过错责任 被告不负举证责任, 由原告对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举证 特殊过错责任(过错推被告证明不了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担责任 定) 无过错责任 被告是否有过错一般不影响责任承担, 被告还要证明原告是故意才能免责, 是重大过失才能减轻责任,一般过失不免责。 被告也可以证明自己有其他法定的免责事由。 某些特殊情况(我称为由于原告无法举证,要被告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因果推定、违法行为推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环境污染、医疗行定) 为、共同危险),或者要被告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违法行为(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 成功在于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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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所有的证明对象都要倒置给被告,而是需要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把某些侵权事实的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由其承担证明责任。 比如:

(1)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倒置的就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被告)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2)而其他事项如危险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人有过错等仍然由受害人(原告)承担举证(3)其它事项证明责任:仍然遵循举证原则:原告主张,原告举证;被告主张,被告举证;

(5)《证据规定》第4条的总结: A、由被告来证明自己无过错的

---建筑侵权;医疗事故;饲养动物

B、由被告来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考虑到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医疗事故;环境污染;共同危险

C、违法行为大多由原告来举证★

---唯一的例外由被告来举证:方法发明专利(侵犯方法专利的“新产品”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倒置违法行为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是过错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且采取了合理措施)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是因果关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类似的还有地面施工人的过错推定责任)——倒置的是过错

例题:甲与同事丙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这一争议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高空坠物←倒置的是过错)

A.甲承担举证责任 B.甲、乙均应承担举证责任 C.乙承担举证责任 D.丙作为证人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不属于法定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以外的内容,由原告举证)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是过错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没有流通的、流通时缺陷不存在的、科学不能发现缺陷的)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是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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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是过错和因果关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法院确定举证责任的权力(《证据规定》第7条)——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法院才有这个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②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范围:主要是事实,还包括外国法、经验法则; (证据规定第9条)――待证事实――注意:外国法需要证明 (1)绝对免证与相对免证:

A、绝对免证事实只有一项:自然规律和定理 ◆

B、相对免证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的可以推翻

ⅰ、众所周知的事实

ⅱ、生效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判决、裁定、仲裁、公证);――排除调解书 ⅲ、推定的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是属于免证事实

法律的推定:根据法律的规定推定的事实——最典型的:过错推定 事实的推定: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而推定的事实

ⅳ、自认——对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也不需要对方当事人举证加以证明

ⅴ、司法认知——法官作为审判人员应当知道的事实(日常的生活经验、生效的文书确

认的事实)

(2)自认(证据规定8、13、67、74、76)

A、自认概念: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另一方当事人予以认可 B、自认三种形式:

ⅰ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否则只能作为证据)

ⅱ不表态——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以后仍然不表态的;

ⅲ 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自认。 C、自认的撤回——撤回很难,诚实信用的反映——禁反言

ⅰ时间条件——应当在辩论终结前撤回 ⅱ实体条件:

――对方当事人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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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足以证明,自认是受到了胁迫或重大误解并且作出的自认与案件事实不符; D、自认的几点注意:(重要考点)

ⅰ身份不自认—涉及到身份关系的不适用自认,因为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序良俗。

ⅱ害他不自认―损害社会、国家或他人利益的也不适用自认(类似民法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强度不同:身份关系是绝对不适用自认,损害他人利益可以不适用自认

ⅲ妥协无不利——当事人为了和解和调解达成的自认,不能在其后的判决中作为对他不利的证据(证据规定,67条)

ⅳ状中撤回易——自认的撤回本是很难的,但是对于在诉状、答辩、代理词中的自认,如果当事人表示反悔并且有证据足以推翻的,法院不予确认(自认的效力)。(证据规定,74条)

③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依职权(证据规定15)――害他、程序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利益的事项和程序性事项。(私权之外的问题) (2)依申请(证据规定17)——和私权有关但当事人客观上无法取得

A、保存须职权——属于国家有关机关保存的,需要法院依职权来调查收集的 B、秘密与隐私——属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C、客观不能——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为客观情况不能调查的 ④书面申请鉴定(证25、26、28)----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1)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需要鉴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去鉴定,

也可以自行委托鉴定——体现(第一次)单方意思自治

(2)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去鉴定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

成人民法院来指定——体现(第二次)双方意思自治 注意:意思自治的内容不一样:

A、一个是如何来鉴定;一个是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选择

B、谁的意思不一样——一个是单方意思自治;一个是双方意思自治

(3)自行委托鉴定和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分类意义在于重新鉴定的标准: A、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去鉴定,对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因为对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是单方选择的,有理由去怀疑);

B、申请法院去鉴定的,鉴定机构要么是法院规定的,要么是双方协商的,规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第27条↓

ⅰ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ⅱ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ⅲ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4)其他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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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1-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B、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27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C、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⑤ 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33-36条)

(1)举证期限适用(必须要求当事人限期举证) A、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适用举证期限

B、简易程序在两种情况下不适用举证期限◆ ⅰ、双方当事人同时要求到庭解决的 ⅱ、当事人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到庭的

C、举证期限确定(两种方式:协商与指定)

ⅰ、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简易程序,当事人协商≯15天) ⅱ、人民法院的指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期限≯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举证期限的延长——可多次延长、本院决定(上级不管) (3)举证期限效力:(证据规定第35条)

典型效力: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限不得举证,如果逾期举证就视为放

弃举证权利,对逾期的举证法院不组织质证,法院也不予认定。

扩展效力: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请求、提起反诉——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而不再是辩论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总结:A、申请鉴定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要求重新鉴定的除外;

B、简易程序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C、普通程序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提出; D、普通程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天提出; E、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注意:变更诉讼请求有一个例外: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对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法律行为的效力与当事人的主张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4)“新的证据”的提出(《证据规定》第41、44条)

“新的证据”的概念:新发现的证据——客观上之前不可能知道的证据

A、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

ⅰ、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ⅱ、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间举证,经延期举证,仍无法举证。

B、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

ⅰ、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ⅱ、一审中当事人提出一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不予允许,二审中当事人又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允许的——需经过两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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