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一、为了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分流离岗人员,充分调动各类在岗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国人厅发[2005]158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地质勘探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25号)、《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中煤地发[2008]136号)、《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实施意见》(中化地矿人发[2011]97号)、《中化地质矿山总局直属单位人才引进指导意见》(中化地矿人发[2013]87号)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订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未特别说明适用范围的内容,均适应于全院在职职工。
三、本制度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修订版本1年来,发现仍存在一些小的问题。院综合办公室通过收集汇总合理意见后提出修订版本,提交院十一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自2013年6月6日起执行本修订版本,原版本自动作废。实施中如遇与国家法律、政策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不符的,则以较高级的有效法规制度为准。
四、本制度由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节 聘用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为适应本院改革发展的要求,转换单位用人机制,实现按岗位进行人事管理,全面实行聘用制度。
(二)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实施;
2.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重视保留专业技术骨干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
3.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法律地位平等,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力和义务;
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外,都要试行公开招聘,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5.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实行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涉及到全体职工,要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凡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均应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必要时可召开职工大会进行宣传,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实施范围
在全院范围内实施人员聘用制度。院领导由中化地质矿山总局聘任,其他人员原则上由院聘用上岗。考虑到我院经营生产工作的特殊性,院生产单位临时劳务用工的,可由院长授权,委托生产单位负责人依法聘用。
我院按聘用制度新进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其人事关系可以实行代理制,可委托湖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
三、公开招聘
(一)根据本院人才战略规划、年度用人计划和生产任务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开招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中化地质矿山总局聘任的院领导以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1.对工作所需及计划空缺岗位,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实行公开招聘,采取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2.聘用工作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院人员编制内进行。
3.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待岗人员中选聘,不足部分或没有合适条件的再面向社会招聘。
4.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严格执行《中化地质矿山总局直属单位人才引进指导意见》,以专业技术人员或紧缺管理人员为主。引进具有丰富经验和优良社会关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急需专业的博士学位、短缺的注册执业资格的急需人才或对本院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社会关系的专业人才,经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批准,可以简化招聘程序,由院聘用工作小组直接考核招聘。
(二)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明理诚信,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条件、任职资格及技能要求; 3.身体状况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对实行职业(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必须取得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5.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引进高校毕业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毕业院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期间表现优秀; 2.所学专业属本院业务范围对口的紧缺专业;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特别紧缺的专业,可放宽到专科学历,但必须有本院职工作为担保人签订担保书)。
(四)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新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指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院聘用工作小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
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四、聘用程序
(一)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聘用工作归口由院聘用工作小组负责。院聘用工作小组由分管劳资人事的院领导(任组长)、综合办公室主任、工会代表、人力资源干事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其他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院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并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制订招聘计划。院聘用工作小组根据本院长远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现状,结合各部门单位提出的人力资源需求,制订年度招聘计划,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以前上报中化地质矿山总局,获得批复后执行。招聘计划主要包括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时间、招聘人数、招聘方式、工资待遇等。
(1)按照岗位及其职责需要,设定年龄性别、专业学历、工作经验、身体素质等不同的聘用条件。
(2)根据受聘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工种,按国家规定及院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 2.发布招聘信息。本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发布信息,扩大选人用人范围。招聘信息应当载明本院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数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3.组织报名。院聘用工作小组受理应聘人员的书面申请,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院聘用工作小组应按招聘计划要求保持与有关高校联络,必要时可组织上门招聘。
4.考试。院聘用工作小组对通过审查的应聘人员组织安排考试。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一般采取统一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
5.考核。对通过笔试、面试的应聘人员,由院聘用工作小组组织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6.体检。通过考核的人员,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有权威医院提供的近一年以内的体检报告的可免除体检)。
7.确定拟聘人员。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择优确
定拟聘人员。
8.公示。公示期一般7-10天。公示期间如有实名举报意见的,院聘用工作小组立即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是否聘用。
9.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公示无异议的,由院长(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并报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人事部门备案。
五、聘用合同
(一)按招聘程序引进的职工在办理完入职手续并上岗之后一个月内,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劳动用工则按《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二)聘用合同期限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对流动性大、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1至3年固定期限合同;技术含量相对较高和重要的管理岗位可签订5至8年的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项目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对在本院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者连续订立过2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受聘者符合聘用要求,且未提出再续订固定期限合同的,本院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三)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或不约定试用期。被聘人员为本院职工的,不约定试用期;被聘人员来自社会的可约定3-6个月的试用期,具体试用期长短应与合同期限相适应,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四)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续聘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续聘合同手续应在原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
(五)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不低于三年的固定期限合同,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
(六)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聘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2.受聘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和联系电话; 3.聘用合同期限; 4.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