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管理制度(2)

2019-03-22 10:46

5.岗位纪律; 6.岗位工作条件;

7.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8.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 9.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10.争议处理。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等事项。 (七)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3.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八)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扣押受聘人员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六、受聘人员待遇

(一)在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的,一律按合同执行。未明确待遇的,按本制度执行。

(二)本院聘用人员原则上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具体详见下一节《工资管理》。 (三)受聘人员可享有本院统一规定的休假制度和福利待遇。

(四)受聘人员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湖南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

(五)试用期间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聘用考核

(一)本院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能力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对新受聘人员进行考核。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中等(C)、合格(D)、不合格(E)5个等次。 (三)对新聘人员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确定考核单位:

以使用人员的二级生产机构或职能部门为考核单位。 2.确定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应当与不同类别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不同,由考核单位设计不同的考核内容,但对新聘人员主要侧重于基本情况(学历情况、家庭背景、思想道德、工作经历、从业情况、求职原因及要求等)、专业能力、劳动态度、为人处世、长远发展条件等方面进行考核。

3.选择考核方法:

考核方法分为笔试、面试和试用等三种。

笔试主要以试卷形式了解其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掌握情况,由院聘用工作小组组织出题、阅卷。

由院聘用工作小组安排笔试优异者或者免笔试者直接进行面试,以测试所学专业应用能力和基本技能为主,同时考察受聘者的性情思维、表达能力与反应能力等情况。

对经笔试、面试优秀人员进行试用。也可对提供有证明一直从事所学专业且有较好业绩的人员直接进行试用。试用期一般3-6个月,试用期满由考核单位出具考核意见。对特别优秀的紧缺专业人才可取消试用期。

无论采取何种考核方法,各考核单位对被考核人员首先在本单位内部进行群众互评,在此基础上由单位负责人写出考核意见并签字认可后报送至院聘用工作小组。

4.院聘用工作小组在用人单位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一并报呈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对不合格的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八、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订立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未到期的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或增设附加条款。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制度另有规定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本院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本院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四)聘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五)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者1个考核年度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 3.未经本院批准,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院、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六)2002年7月1日以后聘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或者额外支付受聘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七)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委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及群团组织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院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院协商一

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正在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受聘为副高级职称以上的技术骨干和聘任为正科级以上职务的重要管理人员,不适用此项规定,否则本院有权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九)本院与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将为解除聘用的职工出具终止、解除聘用证明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人事档案关系等调转手续。

九、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责任

(一)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情形及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合同虽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院未按规定签订、续订聘用合同,或者由于院的原因致使聘用合同无效,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受聘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院违反规定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受聘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聘用人员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院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院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本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院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本院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院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合同期满本院不与其续签合同的,但因受聘人员要求本院提高聘用合同约定条件而导致本院不与其续签聘用合同的情形除外。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以受聘人员在本院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长沙市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长沙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受聘人员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本院聘用的时间计算。在本院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与原固定制职工第一次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金按连续工龄计算。

(三)我院出资引进或培训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

(四)本院受聘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本院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聘用争议处理

(一)要建立和完善院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妥善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院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受聘人员与本院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考试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申请调解、仲裁。

院可根据需要适时成立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本院聘用争议的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部门代表或者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三)聘用争议当事人应在聘用争议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院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时限不得超过15日;调解无效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节 工资制度

一、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一)依据《地质勘探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25号),本院在岗职工中,除执行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报酬以外的职工,均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原按事业单位工资结构核算的职工工资进入档案,作为内退或退休人员生活费的计算依据。

(二)本院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绩效工资要与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重点向一线岗位、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职工倾斜。

(三)本院实行按岗定员,鼓励一人多岗,尽量使全部工作有岗位担责,每个岗位有人负责,每个职工的工作量尽量安排饱满。绩效工资对明显超满负荷工作量和责任特别重大的岗位倾斜。

(四)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执行国家事业单位统一的政策和标准;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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