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管理制度(3)

2019-03-22 10:46

为按国家规定执行的野外津贴、工改津贴和生活补贴;绩效工资主要体现职工在聘任岗位上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由院根据实际考核情况进行自主分配。

二、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一)在国家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新的绩效工资制度尚未正式出台之前,参照《湖南省属事业单位实施过渡性绩效工资操作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绩效工资管理办法,适用于全院在岗职工(按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的除外)。

(二)本院绩效工资总量暂由院计划财务部和人事部门根据上年度12月份工资总量和本年度工资计划目标进行测算后,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绩效工资实质上是由本院按全员绩效考核制度进行自主分配的职工工资收入中的活的部分,是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收入分配中的集中体现,带有浓厚的奖惩色彩,其总量约占职工工资总额的40%左右,由岗位津贴(表7-1)、特别津贴(表7-2)、工地补贴(表7-3)、加班费、绩效月奖、绩效年奖等组成,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配,除绩效年奖以外均按月发放。

绩效月奖=绩效月奖基数×月考核系数×岗位类别系数×岗位难度系数 绩效年奖=总局考核评定院长绩效年薪×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年考核系数 以上“绩效月奖基数”由院综合办公室根据院预期经济效益,按全院在职人员预期总体工资水平进行测算提出,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总局考核评定院长绩效年薪”指每年由中化地质矿山总局组织对本院年度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等责任目标进行综合考核后评定的院长个人的绩效年薪;“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年考核系数”是指表7-4中“一般职工年考核系数”范围值中,由院长办公会议根据职工所在岗位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结合本院总体经济效益,研究确定的具体系数;其他参数详见表7-4、表7-5、表7-6。

绩效年奖一般分两部分发放,第一部分在次年春节之前按全院当年经济效益情况估算预发,第二部分在次年春节之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与依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对院长书记进行考评并核发的当年绩效年薪确定的人均年奖基数进行计算,扣除预发部分后一次性补发到位,对于预发部分超出应发数额的,在以后的工资中予以扣回。

表7-1 岗位津贴标准(元/人月)

岗位级别 岗位津贴 正处级 700 副处级 500 正科级 400 副科级 300 其他 200 注:副科级以上岗位津贴适应于全院管理岗位职工,其他则适应于无行政职务的在岗职工。

表7-2 特别津贴标准(元/人月)

特别岗位 种 类 特别津贴 注册岩土工程师 一级结构工程师 1000 注册建造师 一级 300 二级 200 注册测绘师 注册会计师 兼岗至 或地质师 或造价师 超满荷者 300 300 200 注:1、院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适时制订特别岗位种类和特别津贴标准。

2、一人同时具备本院所需对口专业的多项注册执业资格且在本院注册的,可重复享受相应的特别津贴。调整到非特别津贴岗位后取消相应的特别津贴待遇。

3、“兼岗至超满荷者”:非常设,指一人身兼多个岗位,致使其在一定时段内的工作量明显超满负荷,经常性加时工作者。一般由人事部门根据实情考核提名,经院长批准,动态确定。

表7-3 工地补贴标准(元/人日)

管理岗位 省外工地 省内工地 专业技术岗位 省外工地 省内工地 工勤技能岗位 省外工地 省内工地 处级 120 100 高级职称 120 100 技师级 110 90 科级 110 90 中级职称 110 90 高级工 100 80 主办员级 100 80 助理级 100 80 中级工 90 70 员级 90 备注 1、工地补贴指从事野外流动性作业(吃住在工地)的有关津贴和70 食宿补助,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实际天数进行补贴,享受工员级 地补贴的不得重复享有出差补助。 90 2、从事国内西部艰苦地区野外工作的,分别按省外或省内工地补70 贴标准乘以中国地质调查局现行初级+普工 预算标准中确定的地区调整系数(1.1-2.0)。 3、从事国外项目的,按省外工地80 补贴标准乘以国外调整系数3.0。 60 表7-4 考核结果、考核系数及分布比例对应关系表

考核结果 考核分值 月考核系数 一般职工年考核系数 A(优秀) ≥90 1.40 B(良好) 80-89 1.20 C(中等) 70-79 1.00 D(合格) 60-69 0.80 E(不合格) <60 0 0 0 0 0.070-0.080 0.050-0.070 0.045-0.050 0.040-0.045 0.11-0.13 0.16-0.18 0.10-0.11 0.15-0.16 0.09-0.10 0.14-0.15 部门/单位副职年考核系数 0.13-0.15 部门/单位正职年考核系数 0.18-0.20 注:本院院长、党委书记由中化地质矿山总局考核评定其绩效年薪;院副职领导绩效年奖系数取

0.60~0.80;职能部门干部职工一律按总局考核后评定的院长的绩效年薪乘以考核获评的等级对应的年考核系数计发其绩效年奖,具体考核系数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生产单位干部职工可参照本表执行,但未通过当年责任目标考核的单位不得超过职能部门相应标准核发年奖。

表7-5 岗位类别系数表

岗位类别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主办 初级工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员级 正高 副高 中级 助理级 员级 高技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类别员级 以下 系数 1.4 1.2 1.0 0.9 0.8 0.7 1.4 1.2 1.0 0.8 0.7 1.2 1.0 0.8 0.7 0.6 注:本表只对实聘岗位和职称等级有效,一人兼承多岗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取最高类别系数。

表7-6 岗位难度系数表

管理职能部门 岗位难度 生产经营单位 备注 管理专技为主 工勤服务为主 机关工作为主 外业工作为主 Ⅰ 难度系数 1.2 Ⅱ 1.1 Ⅰ 1.1 Ⅱ 1.0 Ⅰ 1.1 Ⅱ 1.0 Ⅰ 1.2 Ⅱ 1.1 按定岗计划中规定 注:表中Ⅰ类为工作量很饱和,同工种中责任和难度更大的;Ⅱ类为工作量相对轻闲,工作相对易于开展的。岗位难度系数每年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制订的定岗定员计划中规定。

原有的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的年终奖金列入绩效年奖中一并核发。

(三)我院调研员可不参加考核,其绩效工资由相应级别的岗位津贴和绩效月奖基数构成。其绩效年薪按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中化地矿人发[2012]7号《关于印发中化地质矿山总局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正处级调研员按院长的0.6倍计发,副处级调研员按院长的0.42倍计发。

(四)最高等级岗位与最低等级岗位年收入水平之比,应控制在6倍以内。主要领导的年收入水平,应控制在本院在岗职工平均年收入水平的4倍以内。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任命的院领导班子成员由总局根据本院年度经营业绩、安全生产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综合考核评定绩效年薪,其中院长、院党委书记的绩效年薪由中化地质矿山总局考核评定,院副职领导的绩效年薪为院长的0.6~0.8倍,其他干部职工的绩效年薪经本院组织的年度民主考核所得分值对应的年考核系数如表7-4,以总局评定的院长绩效年薪数额乘以获评的年考核系数分配其绩效年奖。

(五)各二级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必须设专人于次月10日前向综合办公室报送经复核的当月考勤表和符合考核制度(职能部门的网上考核)的职工考核结果,考勤表上需注明请假种类及天数、加班种类及天数、野外工地及天数等,由院人力资源干事造表核发工资,过期不报或者报送数据不实的,一切责任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承担。绩效工资不得搞平均主义,无正当理由不进行考核的生产单位职工,不得核发绩效工资。

(六)各生产单位在确保完成本单位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制订合理的分配制度,在年度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向职工第二次分配项目绩效奖金,但必须在年度结算完成后,将分配方案报主管生产经营的院领导初审,并经院长批准后,才能发放。除此之外,各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发放其他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对违反本制度的,一经查实,坚决予以纠正,并撤销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的年度考核资格。

(七)本院所发工资奖金,均由计划财务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应发数中扣除。 (八)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故凡涉及折算日工资的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年计薪天数为261天。如果涉及计算日工资收入,是指由职工当月应发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除以21.75天所得。

第四节 休假制度

一、请假

为严格请假书面审批制度,全体在岗职工因故请假都要由请假人填写《请假审批表》。请假一天以内的报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一天及以上的先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准许,再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请假的,均须报院长审批;院长请假要事先安排值班领导,并报综合办公室主任备案。

(一)事假

1.职工因私事需要请假的,必须由职工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按表内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方为有效。

2.工作时间如遇突发私人事件难以到岗工作的,应及时以电话口头向直接上级管理人员请假,并于次日补办请假手续。

3.凡请事假4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超过4小时至8小时以内按一天计算。请事假未获批准而离岗,或者休事假超过批准的天数,均按旷工处理。

4.一月事假累计3-6天者,当月最多只能考核为合格;一月事假累计超过6天者,当月考核为不合格。职工在事假期间可发放基本工资,但按实际准假天数扣发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5.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扣发半年年终奖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者,年度考核不合格,扣发全年年终奖,且下年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6.请假期间如遇单位紧急或特殊工作需要,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回岗报到并销假。 (二)病假

1.职工因病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可先电话口头请假,待病情稳定后补办请假手续,三天以内的病假可在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请病假超过一天的需出具长沙市级以上医院的就医病假证明,并按《请假审批表》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方为有效。

2.职工在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期间生病,不能另给病假。假期结束因病不能上班的,应在假期结束之前先电话口头请假,上班时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一律按事假计算。

3.职工在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均不得扣除,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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