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管理制度(8)

2019-03-22 10:46

当级别)通报表扬或嘉奖的,记功并奖励800元。

8.其他有优良功绩值得记功的,经院长办公会议议定,可视功劳大小给予200-800元奖励。

(四)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证据的,可记大功1次,并给予1000-10000元奖励:

1.以本院法人单位名义在国家级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或出版专业技术成果著作的,记大功并奖励1000元。

2.积极参与抢险救灾或其他突发事件,见义勇为,奋不顾身,为维护职工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功绩特别突出的,记大功并奖励1000元。

3.为维护单位集体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确有大的功绩的,记大功并视情况奖励1000-2000元。

4.因个人表现突出,努力工作,取得科技成果或经营业绩,获得省部级政府部门(或相当级别)嘉奖的,记大功并奖励2000元;获得国家级嘉奖的,记大功并奖励5000元

5.对单位有特殊贡献,积极承揽业务,确因个人业务关系为院年创毛利润达10万元以上的,记大功并视创利情况按每10万元毛利奖励2000元,最高可奖励10000元。

6.为本院改革发展或管理创新做出大的贡献,获得广大职工群众评议认为确实功绩大的,记大功并视功绩情况奖励2000-3000元。

7.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利用工余时间自筹经费学习,取得国家教育部承认且属本院需要的对口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记大功并一次性奖励3000元。

8.从本制度颁布之日起,职工通过考试取得本院资质对口的国家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院注册的,记大功并一次性奖励:二级建造师2000元,一级建造师3000元,注册造价师3000元,注册测绘师3000元,注册地质师3000元,注册会计师3000元,注册一级结构工程师8000元,注册岩土工程师10000元。

9.其他有重大功绩值得记大功的,经院长办公会议议定,可视功劳大小给予1000-3000元奖励。

(五)未在处分影响期内的职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可予工资晋级,所晋工

资列入所在部门或单位人员成本。

(六)未在处分影响期内的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全院各部门/单位评选,可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当于3000元的物质或旅游奖励。

1.思想进步,工作积极,平时考核全部合格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的。 2.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均合格以上,一年内记功3次以上,或记大功2次以上的(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的,可与已获记功、记大功重复记奖)。

3.顾全大局,注重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凭个人关系引进大型项目或重要业务,为院年创毛利润达20万元以上,且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的(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的,可与已获记大功重复记奖)。

4.工作认真负责,勤奋刻苦,优质高效,廉洁奉公,开拓创新,为本院改革发展做出大的贡献,获得广大职工群众评议认为确实功绩很大的。

先进工作者每年度评选一次,在翌年初年度考核以后进行,选出人数控制在全院在岗人数10%以内。一般先由各部门单位按在岗人数的15%进行初选(不足7人的部门单位可初选1人),上报院综合办公室,交院领导班子扩大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

(七)为本院经营生产创造有效经营收入和利润作出贡献的,可按生产经营《项目分类管理办法》给予业务提成,或者按《生产单位经营目标考核与奖惩办法》及《生产经营负责人业绩考核与奖惩办法》执行。

(八)为全面贯彻质量体系标准,在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方面勤奋工作,为质量进步做出贡献的或者项目成果质量优秀的,可另按《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给予奖励。

(九)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生产和安全管理方面努力工作,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可另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给予奖励。

(十)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外部评奖的,本院一律予以通报表扬,如获得外来物质奖励超过本院计奖标准的,本院不再计发物质奖励,如获得物质奖励低于本院标准,或者未获得外来物质奖励的,本院根据获奖情况参照相关制度补足物质奖励。

(十一)员工奖励一经决定,由综合办公室公告,并计入职工个人档案。 (十二)以上奖金未注明来源的,均在本院管理费中列支。由多人完成的单

项奖,完成人员均可获得相应荣誉,但单项奖金额度不变,完成人员均可共享,由主要负责人分配。

二、惩处

(一)对本院在职职工的惩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免职、解聘或除名。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1次警告处分,属在岗职工的当月考核不合格,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属不在岗职工的扣发一月生活费。可屡犯累处,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1.在岗职工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8次或者累计旷工1-2天的。 2.工作时间打牌赌博、在办公室玩网络游戏、上网下载电影等大流量非工作资料、传播不合法信息,经2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在岗职工私接私做,或私自与他人合作本院资质能力范围内业务项目,情节轻微的。

4.不服从制度管理和上级决定,或蓄意妨碍他人工作,无理取闹,情节轻微的。

5.因个人过失致使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 6.妨碍单位生产经营或管理秩序,辱骂、诬陷或暴力威胁他人,煽动他人,情节轻微的。

7.损公肥私,侵占公有财产,或出卖单位技术或档案资料,泄漏机密,情节轻微的。

8.不顾单位大局,注重个人利益,蓄意影响单位声誉形象或发展大计,且不接受教育改正的。

9.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1次记过处分,属在岗职工的当月考核不合格,并扣发一半绩效年奖;属发放生活费的不在岗职工的,按自理工资办理;属自理工资的处以1000-3000元违规费,可屡犯累处;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1.在岗职工连续旷工3-5天,或者全年累计旷工6-10天的。

2.在岗职工私接私做,或私自与他人合作本院资质能力范围内业务项目,不

听劝阻,拒不缴纳管理费用的。

3.拒不服从制度管理和上级安排,或蓄意妨碍他人工作,情节较重的。 4.因个人过失致使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不超过1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5.无理取闹,妨碍单位生产经营或管理秩序,辱骂他人或动手打人,情节较重的。

6.损公肥私,侵占公有财产,或窃取单位财物或档案资料,泄露机密,情节较重的。

7.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1次记大过处分,属在岗职工的年度考核不合格,扣发全部绩效年奖;属发放生活费的不在岗职工的,按自理工资办理;属自理工资的处以5000-10000元违规费,可屡犯累处;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1.在岗职工连续旷工6-10天或者全年累计旷工11-20天的。

2.私自或以他人名义与本院法人单位竞争市场业务或项目,造成本院经济损失的。

3.拒不服从制度管理和上级安排,蓄意妨碍他人工作,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

4.因个人过失致使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1-5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5.无理取闹,妨碍单位生产经营或管理秩序,暴力伤害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

6.强占公有财产,助长歪风邪气,称王称霸,不讲道理,对干部群众或职工家属进行辱骂、威胁、报复的。

7.偷窃公有财产或单位档案资料,故意泄露技术、经营与管理机密,但构不成除名或解聘的。

8.私自将与本院资质对口的个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在外单位使用或注册,经院人事部门劝告,仍拒绝在规定时间内回到本院使用或注册的。

9.其他重大违纪违规行为,但构不成除名或解聘的。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工资降级、职务降级或者免职;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1.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全年没有受到过一次通报表扬以上奖励,且一年内累计受到3次以上警告处分,或者2次以上记过处分,或者1次以上记大过处分的。

3.滥用职权,以公谋私,受到职工群众普遍反映不称职务,事实确凿的。 4.利用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之便,私自从事本院资质能力范围内业务项目,或者为他人提供条件导致本院业务项目外流的。

5.因个人过失致使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6.由于岗位调整职责发生变化,未能有效履行原岗位职责,或者履行的职责明显低于所任职务岗位要求的,予以降职或免职。

7.抵制院党政以上会议决议且不接受规劝教育的;或者无视单位大局,只争个人利益,散布不当言论,做出不当行为,严重影响单位声誉形象或发展大计的。

(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或除名,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1.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者全年累计旷工20天以上的。

2.私接私做或私自与他人合作本院资质能力范围内业务,不接受劝告为本单位创造效益,给单位管理带来不良影响,且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

3.利用本院法人资格和名誉在外招摇撞骗,或伪造、盗用单位印信、领导签章,致使单位名誉和效益受损的。

4.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严重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或社会秩序,严重违纪违规的。

5.未经本院批准,擅自出国的,或者批准出国但擅自逾期不归的。 6.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无法挽回重大损失的。

7.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或者被强制戒毒的。

8.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接受岗位调整或变更聘用合同的,或者调整岗位后仍考核不合格的。

9.连续2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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