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营改增”指导手册-1-基础手册(初稿)20140915(2)

2019-03-22 11:17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第二节

一、 二、 三、 四、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 ................... - 91 -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 - 95 - 特殊事项相关处理 ................................... - 96 -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免)税 .................... - 100 - 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规定 ........ - 101 - 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 ............................ - 102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 ................... - 104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基本规定 .................. - 104 - 应税服务退(免)税资格认定 ........................ - 106 - 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期限及要求 .................. - 107 - 应税服务退(免)税审核 ............................ - 109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 - 110 -

一、 二、

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数额 .......................... - 110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 111 -

第十二章 附件 .................................... - 115 -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营改增”指导手册——基础手册

第一章 纳税义务人

一、 纳税人 (一) 政策规定

增值税政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营改增政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 操作要点

1.在确定某纳税主体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时,需要求其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发生了规定的应征增值税的行为; (3)行为人的资格主体是单位和个人。

2.对于承包方式经营的纳税人,如果以发包人为纳税人,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下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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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参考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二、 扣缴义务人 (一)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或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 操作要点

1.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才会涉及扣缴义务的发生;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货物时不涉及扣缴义务人及扣缴义务,而是由海关代为征收进口增值税;

2.扣缴义务人如未能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比如:发生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则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同时,扣缴义务人还将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附: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三、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一) 政策规定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应税劳务以及销售货物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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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类型 行业 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纳税人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500万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 500万以下(含本数) 50万以上 50万元以下(含本数) 原增值税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50万以上 50万元以下(含本数) 除上述规定以外(商业企业) 80万以上 80万元以下(含本数) 注: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 操作要点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主要包括: (1)税率(征收率)不同 一般纳税人具有多档税率并且税率普遍相对较高,主要包含17%、13%、11%、6%四档税率;小规模纳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征收率相对较低且仅包含3%一档。具体规定可详见本手册第三章。 (2)计税方式不同 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具体规定可详见本手册第四章。

(3)发票开具与取得的规定不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仅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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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扣税凭证后可以抵扣增值税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扣税凭证后不得抵扣增值税税额。具体规定可详见本手册第七章。

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转换

(1)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 政策规定

1.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情形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原增值税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1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营改增政策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1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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