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营改增”指导手册-1-基础手册(初稿)20140915(4)

2019-03-22 11:17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营改增”指导手册——基础手册

?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

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2)有下列情况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 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骗取出口退税的; ? 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管理期限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的期限为3个月;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

(2)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3.进项税抵扣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4.专用发票领购

(1)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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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

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

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3)辅导期纳税人按上述第(2)点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5.辅导期满的处理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附:参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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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函[2010]40号)

第二章 征税范围

一、 销售、进口货物 (一)政策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中: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在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操作要点

下列货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 应税劳务 (一)政策规定

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中: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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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应税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三、 应税服务 (一)政策规定 1.重要概念释义

在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中: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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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应税服务范围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 类型 征税范围 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 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业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

类型 邮政普遍服务 - 14 -

征税范围 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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