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营改增”指导手册——基础手册
原增值税政策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自来水 一般纳税人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销售2009年以前购买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 营改增政策 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所提供的应税服务: 动漫企业的规定服务等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适用营改增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试点以前购买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 3% 3% 3%征收率减按2%征收 3%征收率减按2%征收 附: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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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7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第四章 计税方法
一、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 简易计税方法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特定项目包括: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及销售使用过的未抵扣的固定资产等,具体项目可参见第三章的“增值税征收率表”中所列事项。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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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 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五章 销项税额
第一节 税收基本规定 一、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 销售额的构成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下列项目不作为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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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二节 重要涉税事项 一、 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
(一)政策规定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二)操作要点 1.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货物移送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会计上统一核算时,如果接受货物的分公司用于销售,即发生了向购货方收款或开票的情形的,总公司的移送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分公司接受货物只用于生产使用,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2.母子公司之间货物的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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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与其子公司分别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均独立负有增值税的缴税义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因此,母子公司间货物的移送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附: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2.?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二、 施工现场自制预制构件(政策申请中待修改) (一)政策规定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附:参考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三、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政策规定 1.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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