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营改增”指导手册-1-基础手册(初稿)20140915(3)

2019-03-22 11:17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营改增”指导手册——基础手册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或新开业的纳税人

原增值税政策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营改增政策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不得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情形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3.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机关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4.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原增值税政策规定,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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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

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属于不得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情形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营改增政策规定,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或新开业的纳税人

原增值税政策规定,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或新开业的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

复印件;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

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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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

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5.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过后的相关事项 (1)一般纳税人标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领购使用发票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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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迁移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7.营改增试点前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相关要求 (1)试点开始前的预认定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

(2)试点实施后的认定要求

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3)兼有原增值税和营改增应税范围的情形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 操作要点

1.试点纳税人计算认定标准的方法

在营改增试点前后,试点纳税人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可根据企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来进行的初步判断,在判断过程中:

(1)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全部为试点前的情形,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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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营业税适用税率)

此处的“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以何为起止时间,还应根据各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进一步确定。

(2)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全部为试点后的情形,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即为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合计金额。

(3)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横跨试点前后的情形,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营业税适用税率)+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其中,试点前和试点后营业额和销售额的取数应为连续不超过12个月之内的营业数据和销售数据。

2.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

试点纳税人在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时的具体流程可以参照原增值税政策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中的相关规定。 附: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五、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政策规定 1.企业范围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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