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营改增”指导手册——基础手册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下列情况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
者自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之日以后购进或者自
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下列情况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
?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
销售该固定资产;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
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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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专用发票。
(2)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4.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销售额
用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已使用过的自产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若用于对外投资,以评估价对外投资的,应以对外投资额作为视同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操作要点
1.对于以下两种情况,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如果是因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超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等企业自身原因而未抵扣进项税的,仍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不能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缴纳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企业,销售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企业应对存在上述情况的固定资产设置备查簿或在固定资产台账中予以标识,以备销售时使用正确的税率。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也可按照一般计税办法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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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公司,如建安类企业,处置固定资产、销售废旧物资和材料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删除) 附:参考法规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四、
销售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一)政策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操作要点
区分旧货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旧货是指购进后专门用于出售的旧货,自己是没有使用过的,一般都是以经营为目的的。 附:参考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五、 销售旧货 (一)政策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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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操作要点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包括废旧材料、配件、废品、下脚料等,无论是2009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购入的,无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均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附:参考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六、 转让土地、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
(一)政策规定
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二)操作要点 1.销售的固定资产必须是与土地、不动产同时转让,受让方必须是同一对象。 2.附着于土地和不动产的固定资产,是否包括《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的“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厦门地方税务局在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明确不包括上述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参见厦地税发[2011]104号文。即: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在销售时,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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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3.企业销售土地和不动产,同时转让土地和不动产上附着的固定资产中,如果既包括动产又包括不动产的,在合同中应注意将动产和不动产的转让价款分开注明,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避免被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分别核定各项资产的销售额。
4.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属于动产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及计算方法具体参见本章“第二节重要涉税事项”中的“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附:参考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七、 销售折扣与折让 (一)政策规定 1. 折扣销售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 折让销售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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