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 仙桃市 潜江市 天门市 神农架林区 5860 20020 19487 36257 4510 2392 10507 7302 13880 1855 111.5 468.3 409.8 630.9 75.8 38 47 45 38 34
在调查中了解补助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相关人员认为是各个地方对上级
的政策理解不一致,以及地方财政给付能力不同导致的。
7.资金发放
在湖北省政府《通知》中,没有对保障资金的发放方式作出规定。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为确保“救命钱”直接到位,农村低保资金已广泛推行社会化发放方式,建立家庭账户,通过银行、信用社、邮局等金融服务机构,直接、及时地将其资金发放到户。而且有的地方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了社会化的发放方式。
《恩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恩市政办发[2007]48号)第6条
第4款:农村低保资金以货币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
《来凤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第5条第4款:农村低保资金实行按季发放,各乡镇政府民政办在银行为农村低保对象建立个人帐户,代发机构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之前将低保资金划拨到低保对象个人帐户上,低保对象凭有效证件和存折到代发机构领取低保金。
《保康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保民发[2007]7号第3条第2款:农村低保资金的发放:由县民政局按照审批的农村低保人数和补助标准,按月编制花名册和用款计划,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救助资金拨入民政专户实行农村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到户。
湖北各地普遍实行社会化发放方式,低保户通过一卡通直接到有关金融服务机构领取低保金。大多数低保户赞同这种支付方式,但也有村委会干部反映这种支付方式对单身老人和残障人士不便。
(三)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
五保供养,是指依照供养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其中的第三条对五保供养作出了明确定位:“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但随着社会转型,农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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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弱化,加上农村税费改革,五保供养经费来源发生改变,不再是集体福利事业,而是统一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五保供养制度成为针对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的专项救助制度。五保供养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农村居民生活救助的两翼。二者的救助对象都是农村居民。只是确定救助对象的条件不一样。五保供养制度不但考虑了经济状况、劳动能力,而且考虑了家庭结构,专项救助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村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考虑的是经济状况。另外在救助标准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五保救助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
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2006年,国务院对条例重新修改并于同年3月施行后,湖北没有出台新的工作规定。当前,湖北省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五保供养模式。2003年,全省开展了由农村福利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其他力量分散供养为辅的“福星工程”。截至2007年初,全省纳入五保供养的人数达到222219人,农村福利院总数达到1942所,集中供养人数由2002年底的4.3万人增加到146849万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别按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800元的标准落实供养资金①(见表三)。
表三: 2007年全省农村五保对象保障标准
单位:元/年
分散地 区 供养标准 武汉市 集中供养标准 地 区 分散供养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 2160 黄冈市 1500 1500 1800 1500 1500 1500 1500 1200 1500 1800
黄州区 团风县 地 区 分散供养标准 800 800 集中供养标准 1200 1200 1500 1200 1300 1200 1500 1200 1200 1200 ②
伍家岗区 1200 1700 1800 2820 1700 1700 1700 1700 1700 1500
点军区 1000 猇亭区 1000 夷陵区 1000 秭归县 1000 远安县 1000 兴山县 1000 长阳县 1000 五峰县 800 汉阳区 1200 洪山区 1500 东西湖区 2820 汉南区 1200 蔡甸区 1200 江夏区 1200 黄陂区 1200 新洲区 1200 黄石市 浠水县 1000 蕲春县 黄梅县 英山县 800 800 800 罗田县 1000 红安县 麻城市 武穴市 800 800 800 宜都市 1000 当阳市 1000 黄石港区 1000 ①
梅志罡:《湖北省低保工作的现实状况和发展建议》,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
http://www.mca.gov.cn/article/mxht/llyj/200801/20080100009595.shtml,2008年8月10日访问。 ②
引自湖北省民政厅网站,http://www.hbmzt.gov.cn/,2008年6月2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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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山区 1000 下陆区 1300 铁山区 1300 阳新县 1000 大冶市 1000 襄樊市 1500 枝江市 1000 800 1500 咸宁市
咸安区 800 1200 15000 1200 1200 1500 2160 1500 十堰市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茅箭区 1600 1500 1500 1500 1200
通山县 1000 崇阳县 通城县 800 800 张湾区 1000 郧 县 1200 郧西县 1000 竹山县 竹溪县 800 800 嘉鱼县 1000 赤壁市 1200 襄城区 1000 樊城区 1000 南漳县 1000 谷城县 1000 保康县 1000 老河口市 1000 枣阳市 1000 宜城市 1000 荆州市 沙市区 800 1200 随州市 1500 1200
1500 1500 房 县 1000 800 800 曾都区 1000 广水市 1000 1500 丹江口市 1500
白浪区 1200 恩施州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800 1500 1500 1500
1500 孝感市 1500 1500
恩施市 1000 利川市 1000 建始县 1000 咸丰县 1000 巴东县 1000 宣恩县 1000 来凤县 1000 鹤峰县 1000 1200 1000 1000 1000
孝南区 1000 孝昌县 云梦县 大悟县 800 800 800 1500 1200 1200 1200 1500 1200 1500 1200 1500 1500 1500 荆州区 1000 江陵县 1000 公安县 1000 监利县 1000 石首市 1000 洪湖市 1000 松滋市 宜昌市 900 应城市 1000 安陆市 800 汉川市 1000 1500 荆门市 1500 1500 1300 仙桃市 城 区 1000 沙洋县 1000 京山县 1000 钟祥市 1000 840 1500 潜江市 1500 天门市 1500 林区 1500 1980
西陵区 1200 2160 鄂州市 通过福星工程,农村福利院的基础设施得到极大改善,规模得到迅速扩大,绝大部分符合条件,愿意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得以老有所养。但是仍然存在以下情况:(一)有少部分散养的五保户愿意到福利院集中供养,由于资金困难,没有能够进入福利院。(二)有少部分符合五保条件的村民,由于指标短缺没有获得五保救助。在实践中,这部分符合五保标准的村民通过最低生活保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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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问题。(三)五保资金不能满足五保需求且不能及时到位。不能满足五保需求的原因在于物价因素、乡镇财政吃紧,无法给予资金补助等等。不能及时到位的原因在于现在转移支付资金没有列明细目,尤其省级拨款没有说明资金用途,导致资金流向分配不清。(四)符合五保条件的精神病人不能进入福利院集中供养。
(四)湖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相关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目前,湖北省已基本形成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救助为重点,部门优惠相配套,社会互助和临时救助为补充的综合救助政策体系。①
1.医疗救助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救助是我国现阶段农村医疗保障的两项基本制度。湖北省农村也普遍推行了这两项制度。首先,二者适用对象不同,农村合作医疗适用于所有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大病医疗救助仅适用于指定的农村居民,一般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农村五保、农村特困户及其它特困对象;其次,二者的性质不同。农村合作医疗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具有合作性质,需要参加者缴纳一定的保费,而大病救助制度是为了提高农村特困群体的医疗救助水平,有针对性地开展的专项医疗救助,不需要被救助者缴纳费用;再次,二者的主管机关不同,农村合作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而大病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负责;最后,对于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低保户来说,其大病救助经费的起算点为医疗报销补偿后的个人自付医疗部分。
(1)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制度
湖北省各个地方已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了解决农村困难户看不起病的问题,湖北省积极资助所有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共资助农村五保、特困(低保)对象103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②具体执行措施是: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民政部门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应缴的全部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农村五保户个人应缴纳的合作医疗经费,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花名册和用款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五保转移支付经费中列支。③而且,对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实行按年度给予定量门诊救助,即按每人每年一定的标准直接补助到供养机构,由供养单位统筹使用。民政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变相开展农村合作医疗救助。
当前,湖北省大多数地方农村低保户的参合费用由民政部门支付,但有个
①
据统计,鄂州多个部门已出台60多项针对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如,法律援助、就业再就业优待、用电用水用气优惠、有线电视收费优惠、火化费减免、工商管理费减免等。目前这些优待政策已汇编成册,低保户将每户一册,以便随时查阅、监督、申办。 ②
《省民政厅2007年农民工工作总结及2008年工作思路》(鄂民政函[2007]322号),参见湖北省民政厅网站,http://www.hbmzt.gov.cn/wjylk/emzh/200712/t20071218_24441.shtml,2008年8月20日访问。 ③ 湖北省卫生厅:《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努力缓解农村困难群众就医难》,引自湖北省卫生厅网站,http://www.hbws.gov.cn/msg_detail.jsp?msg_info_id=20070929172446000001,2008年8月2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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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地方仍然是低保户自己承担。比如黄岗市开发区新桥村的低保户反映是他们自己缴纳的保险费。
(2)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2003年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颁布《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湖北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随后联合下发了《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湖北的各个县市接着相继出台了本区域的医疗救助方案。到2005年底,全省13个市(州)、102个县(市、区)全部出台了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基本完成了医疗救助制度建设任务,成为全国率先全面实施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8个省份之一。①
湖北省大多数地区实行大病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政府向患重大疾病,无力负担过高医疗费用的城乡特困居民,给予适当救助。但有少数地方只是针对城市居民开展了大病救助。比如黄冈市只是对城市人口实施了大病救助,而农村人口没有实行大病救助。大多数地方的救助范围和对象包括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农村特困户,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只对重大疾病患者给予适当救助,享受医疗救助的重大疾病范围由地方政府确定。
《宜城市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宜城的重大疾
病范围包括:1、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2、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在三级以上);3、晚期肝硬化功能失代偿;4、脑血管意外;5、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6、恶性肿瘤;7、重度精神病;8、严重烧伤;9、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特殊性和群体性的重大疾病 。
现行大病救助主要实行事后救助模式,由被救助者事后到民政部门报销。其报销标准为:超过当地起付线的个人自负费用部分,原则上按个人自负费用30%~40%比例予以救助,全年救助设最高限额(即封顶线)。如果有定点医院的证明,也可以先行拨付。但这种情况很少。对农村部分救助对象,即患慢性重大疾病且常年需要药物治疗或维持的,未发生住院费用或个人自负住院费用不及起付线的,可在当地最高救助金额(封顶线)的30%限额内,一次性给予定额临时救助。另外,各个县(市、区)择优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降低医疗收费,并在药品销售方面也实行优惠政策。
《宜城市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医疗救助的标准。享受救助的对象因患应予救助的重大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所实际缴纳的费用(应在本市基本医疗制度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标准范围内),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赔付,扣除检查费、超出用药目录的药品费用以及各种医疗互助保障形式可支付部分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单位承担报销费用后,以其当年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为救助基数,没有达到500元(含500元)的由个人自理,超过500的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一年度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①湖北省卫生厅:《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努力缓解农村困难群众就医难》,引自湖北省卫生厅网站,http://www.hbws.gov.cn/msg_detail.jsp?msg_info_id=20070929172446000001,2008年8月2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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