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课件

2019-03-22 19:45

民法总论

第一章 绪论

一 学习方法:

(一)理论层面:从逻辑推理、价值取向、历史演进等方面把握民法制度体系。

(二)务实层面:从学说、法条、判例三个方面综合把握 主要参考资料:

1、(德)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注释本》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 民法概述 1、民法的语源

(1) 古代法(罗马法): “市民法” ius civile — 对市民相互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市民法也为“世俗法”之意。

(2)近代欧洲:“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体现了反封建的意识形态;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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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法”也便具有“市民社会的法”这一内涵。

(3)将“市民法”译为“民法”,不能体现以私人平等和自治为终极关怀,试图为公权力划出边界的意识形态,所以存在内涵上的信息流失。 2、我国的“民法”概念的含义 (1)法定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两点说明

①鉴于“公民”一词内涵的公法属性,可将民法定义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该定义引入了民法调整对象问题。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的内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调整对象的内涵(重点理解) (三)调整对象的顺序问题(一般理解) (二)调整对象的内涵 1、人身关系的含义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指民法确立相应社会实体的主体资格(人格),并调整相应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主体性要素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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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主体资格的解释 ①导入案例

例1.甲被邻居乙的小狗“贝贝”咬伤,则甲应向谁要求赔偿?向乙,或者向“贝贝”?“贝贝”在法律上具有什么地位?

例2.小明是一6岁男孩,小莉是一5岁女孩,某天小明对小丽说:“我们结婚吧,明天去领结婚证。”小丽很高兴地答应了。则他/她们之间的约定有法律效力么?

例3.某锅炉公司生产的锅炉爆炸,给用户造成财产损失,却不赔偿。则该用户应起诉该公司,还是起诉该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②主体资格制度的功能和意义

民法的功能在于确定各种实体(如生物人以及社会组织)在法律世界中的地位,并设计主体之间在家庭关系、资源配置等等领域中的规则,就像首先确定谁可参与游戏,接着让参赛者按照游戏规则来活动。所以,“谁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就是首要问题,主体资格应该赋予哪些外在的实体也就成为民法的首要问题。

主体资格指可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及责任的可能性。 (2)对主体性要素的解释 ①导入案例

例1.甲夜总会雇人殴打某不捧场的明星,构成对明星本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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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如果甲运用该明星的数字形象为其做广告,构成对明星本人的侵害么?

例2.甲公司雇人焚烧乙公司的大楼,构成对乙的侵害么?如果甲散步乙的产品有严重缺陷的谣言,构成对乙的侵害么?

※结合案例1思考:自然人本身除了物理性/生理性的属性,是否还有精神性的属性?

②主体性要素的意义

民事主体除了物理性/生理性的属性,还有精神性的属性。 主体性要素指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构成要素。 对主体性要素的保护,形成了人格权制度。

※ 注意:教材使用的“人格关系”相当于我们所谓的“基于主体性要素的保护形成的社会关系”。 (2)对身份的解释 ①导入案例

例1. 小明是一9岁男孩,聪慧过人,与众不同。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由(与姚明相比),提出与8岁的小莉的“婚约”应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其理由有何不妥之处?

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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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则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则“消法”的规定是否违反了民法通则之规定所体现的平等原则? ②身份制度的意义

身份指据以适用特殊的权利义务规范的社会地位。

现代民法中的身份制度体现了实现实质正义而非形式正义的思想。古代法中的身份制度则体现了维护等级制度的思想。

2、财产关系的含义 (1)财产的含义

对于主体具有经济利益的资源。 (2)财产的构成要件

a、有用性 b、稀缺性

c、可支配性 d、一般不属于主体性要素(有例外) (3)对于财产的一种分类: 积极财产、消极财产、总合财产 (4)财产关系的含义 见课本

(5)民法上对财产关系的分类

a、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物权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债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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