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义:《民通》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①被监护人的人身;②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③代理进行民事活动,除为被监护人利益之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最高院《民通》司法解释意见第22条规定
※ 单身母亲甲因晚上要去听专升本的辅导课,遂将其6岁的儿子委托给好友乙照看。不料在此期间,淘气的儿子将乙邻居一小孩弄伤,花去医药费近千元。这一损失应由: A. 甲承担,如乙确有过错,乙负连带责任 B. 甲承担,如甲无力负担,由乙承担 C. 甲承担,乙概不承担 D. 乙承担,甲负连带责任
2.违反监护职责的责任
①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②人民法院可以撤消监护人的资格。 (四)监护的终止
※ 如发生以下事实,监护终止: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经成年或者精神病人完全恢复健康。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 3.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4.监护资格被法院撤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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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含义
民通36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主体资格) ※ 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特征: ①独立组织 ②独立财产 ③独立责任 三、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参见民通第37条)
(一)依法成立(一方面实体合法,另一方面程序合法) (二)有必要的财产(企业法人)或经费(非企业法人)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须有章程。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不当之处!逻辑上的错误:倒果为因。
四、法人分类(注意民通规定与传统理论的不同,重要!) (一)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
(1)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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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征: 1)以营利为目的,
2)必须具有归其所有的独立财产 3)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
2.机关法人: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 机关法人包括:权力机关法人、行政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和军事机关法人。
★ 各职能机构的所属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一般不具备法人资格。 3.事业单位法人:以谋求社会公益为目的国家设立的,从事教文卫体新闻等公益事业管理的法人,经费主要来源国家财的拨款。 4.社会团体法人: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其章程从事政治,社会公益,学术研究,家教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5、区分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意义: (1)性质不同:
前者以营利为目的,后者则不是。 (2)财产或经费来源不同:
前者是投资者的或以营利形成的财产,后者是财政拨款成自筹资金。
(3)设立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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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须经过审批登记或核准登记,机关法人设立依法律或行政命令,不需登记;事业单位依法律或行政命令组建,依登记设立;社会团体必须经过登记。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1、含义
(1)社团法人: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如公司、合作社、协会、学会
(2)财团法人:为一定目的设立,并由专门委托的人按规定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为核心形成的组织,如基金会、寺院 ( ※ 注意这种分类与民法通则之分类的交叉!) 2、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前者以人为基础,有组织成员社员,后者以财产为基础,没有法人成员。
(2)设立人地位不同:前者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其成员,享有社员权;后者的设立人一般在法人成立时与法人脱离。
(3)设立行为不同:前者属共同民事法律行为且是生前行为;后者为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行为。
(4)目的不同:前者主要为了设立人及其成员的利益;后者不是为了设立人及其内部工作人员利益而是实现某一目的(往往是公益目的)。 五、法人机关 (一)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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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 (三)法人机关与法人关系:(代表说)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机关是法人意志的表达者和执行者,法人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的活动为法人本身的活动。
(四)法定代表人:
含义: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特点:(1)资格是法定的(2)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 注意:(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是不同的概念!) 六、法人的设立与变动
(一)设立:设立申请和法人资格取得两阶段 1.我国的法人设立原则:P66 (1)特许设立主义,非营利法人 (2)行政许可主义; (3)准则设立主义。 2.方式: (1)发起 (2)募集 (3)捐助
3.法人资格取得——《民通》50条: (1)机关法人设立时即取得,不需登记
(2)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办理登记的,从设立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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