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征
(1)绝对权 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义务的内容是尊重、不侵犯他人权利 义务人为特定人
(2)绝对权 义务的内容是具体的,不限于不作为
第二节 民事义务
一、定义:(见课本P32) 二、意义:
(1)本质是法律秩序施加的约束 (2)在经济上体现为不利益 (3)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三、义务的分类
※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 只有相对法律关系中才是权利义务一一对应的
第三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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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义
自然人,指其适格者是依照自然规律产生之人的法律主体。 (二)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
自然人在公法领域中,以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面 目出现。在私法领域,则是市民。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含义
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权利能力与具体权利的区别 ※导入思考:
“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资格”与“对某一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二者有何关系?当事人是否拥有前者和后者,是由谁决定的?
1、一为前提和基础,一为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资格、承担义务资格的统一,而 民事权利、义务则是两个不同概念,相互独立 ; 3、一个具有法定性,一个具有意定性。 4、在取得、丧失上、相应规则不同。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1、《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
2、关于胎儿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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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甲经常搞不清自己的“生日”:他母亲记得儿子是3月29日晚生,而医院的接生记录薄上记载的是3月30日凌晨,出生证上记载的是3月31日,户口薄上记载的却又是4月1日。依照民法通则,甲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个日期为准
A. 3月29日 B. 3月30 日 C. 3月31日 (四)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1、死亡的认定标准及其时点 (1)自然死亡
立法、解释和判例目前尚无相关规定,有待填补。但有以下两种学说:
1)心搏终止说 2)脑电波消失说
(第二种学说已很有影响。但从操作上看,心博终止说较易查证。) 2.死亡证书和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时,应由医院或者基层主管部门向其遗属等出具死亡证书,后者并须依户籍管理办法办理户籍注销登记。 3、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构成条件
1)下落不明满4年(战争期间以战争结束日起算,失踪的以最后离开住所次日起计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满2年。
2)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要求,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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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4月1日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宣告死亡的程序,法院受理后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下落的宣告其死亡。 (2)死亡时间: 宣告死亡之日为其死亡日期。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遗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消灭。 (※ 注意:最高法院的民法司法解释第36条第2款的规定! ) (4)撤消死亡宣告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而撤消死亡宣告。 1)撤消方法;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限制,法院应当撤消死亡宣告。
2)撤消后果:二个方面--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财产关系: ①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法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②如果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从不予返还。 ③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并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 人身关系:死亡宣告被撤消后 ①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之日起自行恢复。 ②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丧正偶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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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恢复。 ③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一)含义
行为能力是主体独立实施法律行为从而成为相应法律主体的资格。 (二)确立标准
现代私法中,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决定于其意思能力的状况。判断意思能力的状况,个案审查主义最可靠,但不具操作性,于是,法律技术采取“年龄主义+有条件的个案审查”模式。亦即: 1、对于心理发育无障得的人亦即正常人,硬性规定意思能力成熟、部分成熟和尚未具备的年龄标准,分别赋予相应的行为能力 2、对于心理发育有障得者,则仍然采取个案审查办法。 (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充分运用了上述立法技术。 1、关于年龄主义,它规定:
(1)年满18周岁的人有行为能力;但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不满10周岁的人无行为能人。 (3)其他人有部分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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