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
(3)依法需登记的,经核准领取法人证书之日取得 (4)法人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二)法人变更P67
1.法人合并: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2.法人分立: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三)法人终止
1.含义 :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 2.终止原因:
(1)依法被撤销(2)自行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合并、分立、不可抗力) 3.法人清算
(1)种类: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2)法人在清算期间地位,法人资格仍然存在
(3)终结: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依登记成立的法人于终结时均应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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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人的人格/主体资格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 (一)含义:
法律赋予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区别: 1.产生时间不同:
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化。 2.享有的权利内容不同:
(1)法人受到法人成立时根据的法律、法规、业务范围的限制,只有特定范围内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既享有财产权,又享有人身权,但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受遗赠权等。
3.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的差异性程度不同 法人在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异。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限制 1.法人目的限制
法人目的,是指法人性质所决定的是否以营利为目标,(如:机关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有效)
2.事业范围限制
《民通》第42条“企业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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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目的是主体制度的体系化) (一)含义
法人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资格) (二)法人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1.产生和消灭的时间不同,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 (三)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
只能在实行法律确认的事业或经营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定的范围。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利益,法律又肯定特定情形下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有效。(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稳定) 【善意第三人指无过错地不知情的与相关的法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含义:
法人对自己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或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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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人(的独立)人格制度的功能
(一)财产独立: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的,区别于成员的个人财产(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二)责任独立:公司的责任独立于出资人(降低股东风险) 五、法人人格否定理论
(一)含义:在特定情形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相关社会主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法律授权法院或特定机构否定法人团体独立的人格,由该法人股东直接对法人的债务负责,阻止法人利用其独立人格对权利进行滥用,损害他人利益。 (二)理由(和下述“意义”一样) (三)意义:
实现股东利益与相关主体(债权人、法人团体、小股东、职工、消费者)的利益平衡。 (四)我国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1、《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以及第64条 2、构成要件:
(1)资格要件(2)行为或事实要件(3)结果要件(4)主观要件(5)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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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身权
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的含义
二、特征:
(一)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存在同期性 2、人身权不一定体现主体自由意志 3、人身权具有专属性
(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能用金钱计算衡量)
大多数人格权如名誉权、隐私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无财产内容。
(三)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
三、人身权的权能(权利所具有的功能与作用) (一)受尊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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