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关系涉及以上两种关系。
3.调整对象的顺序问题
(1)两种观点的对立:
“人先物后”还是“物先人后”或顺序无关紧要(两种学派的对立观点)
(2)应赞成“人先物后”的观点:
①从逻辑上讲,民法应首先解决谁可以成为法律主体(亦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的问题,并对主体的相关制度(自然人和法人制度)作出规定,才能再调整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 ②从各国民法典的规定上看,也是首先在总则中规定了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主体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相关制度,再(于分则中)规定财产关系上的制度。
第二节 民法的本质与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1.私权神圣 2.意思自治 3.过错责任 4.诚实信用 二、民法的特性: 1.权利本位性 2.主体身份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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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含有任意性规范 4.纠纷的可调解性 5.责任的同质性和救济性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 定义 四、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 分 + 人的行为的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一)语源
“民事法律关系”是我国大陆民法学界所使用的术语。在德国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民法中使用“法律关系”一词。我国学界使用这一术语的原因是:法律关系不但存在于民法中,也存在于其他部门法中,比如在行政法中就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所以,加上“民事”这一限定词,表明是存在于民法领域中的法律关系。 (二)含义 1.社会关系 (1)含义
社会关系指人与人之间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相互联系。 (2)与法律关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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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社会关系不受法律的调整,但许多社会关系则要受到法律的调整,如商品买卖关系、婚姻关系等,所以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
社会关系是本原,是基础;法律关系则是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属于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只有采取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才能得到民法的保护。
2.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关系;其本质在于:因法律的规定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关系的根本之处就是此等权利义务。 ※ 法律关系概念的重要意义
法律规范总是对法律关系的规定,所以整个民法的内容就是各种具体的法律关系的各个要素。所以要通过法律关系这一个切入点来考察、把握民法体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概述
社会关系涉及以下几个方面:谁与谁之间的关系,针对什么事物而发生的关系,此等关系的性质或内容是什么,此等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结束的事由是什么。
相应地,法律关系也涉及如上几个方面,“谁与谁之间的”即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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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主体问题,“针对什么事物”即法律关系的客体问题,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问题,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结束即法律关系的变动,导致其产生、变更和结束的事由即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1.定义
主体即权利和义务、责任的承受者。 2.构成
法律主体由两个要素构成:
(1)某种客观存在(being),可以称之为主体的“事实要素”; (2)主体资格(personality),亦即法律赋予某种客观存在可以 成为主体的资格/可能性;可称之为主体的“法律要素”。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即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客体的类型有多种,因权利和义务的不同而不同。 (四)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权利和义务、责任。
【关于责任作为法律关系之内容的论述,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 定义: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四、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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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事实的定义
法律事实指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 【说明】:
a、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有原因的,此等原因即特定的客观情况; b、并非任何客观情况都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如日出、日落、吃饭、睡觉等即不能引起~。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自然事实 法律实施
人的行为
※ 重点和难点:人的行为中的分类及其理由. 1.自然事实
民法上所称的自然事实,指法律关系之当事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
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
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继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 (2)事件
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
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混同、继承开始,及自然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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