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的发生、战争爆发、发生动乱或罢工;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日常用语上的意义),完全行为能力在无意识或神智错乱中所为的“行为”,均属事件。 2.人的行为 (1)定义
法律上所称人的行为,指人的有自由意识的活动。
※无自由意识的活动,如人在熟睡中或昏迷状态中的动作,及受他人暴力强迫所为的动作,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动作,均不属于行为。 (2)分类
这里第一步的分类依据(即把人的行为首先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的依据)是:
行为的成立是否以行为人向外界表示某种心理状态为必要条件,或者,行为之法律效力的产生是否与行为人向外界表示某种心理状态有关 。 ※ 导入思考: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民法中(A)以行为人向外界表示某种心理状态为必要条件的行为和(B)不以行为人向外界表示某种心理状态为必要条件的行为
a买卖行为 b协议离婚 c宽恕配偶的不忠行为 d催告法定代理人认可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e写诗 f失手打碎别人的茶杯 g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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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表意行为 1)定义:
通过自然人将其心理状态表示于外部而产生的行为。 2)分类:
※ 分类依据——心理过程的三个方面
a、认知过程:个体认识世界,获取并运用知识的过程; b、情绪过程:人对事物产生的满意、喜爱、厌恶、憎恨等主观体验;
c、意志过程: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为实现目的而克服困难,有意识地支配和调节自己行为的心理过程。 ※具体类型:
I 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凡是可以依据行为人合法的意思表示而产生法律效力的表意行为。
法律允许法律效果的内容(即打算产生何种权利和义务)由行为人的自由意志来设定。所以,法律创造法律行为制度的价值就在于承认了主体(之间)自由设定法律关系的能力。法律行为是最重要的一种法律事实,例如合同、婚姻协议、收养行为、遗嘱行为等等。 (关于意思表示概念的介绍,参见课本第五章。)
II 准法律行为【非重点,一般了解】:包含着某种心理状态的表示,但其法律效力之所以产生的直接依据是法律的规定而非此等心理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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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的表意行为。
又包括以下3种行为: A、观念通知 B、感情表示 C、意思通知
A、观念通知,又称“事实通知”或“知的表示”,指行为人对外表示某种观念或事实的行为。包括:
a、表示某种观念,如承认他人权利的存在; b、主张某种事实,如代理权人主张代理权的存在; c、通知某种事实,如债权让与的通知、承诺迟到的通知、买卖标的物(即买卖的对象)瑕疵的通知。
B、感情表示,又称“情的表示”,指行为人对外表示其感情,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引起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
表示感情而能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极少,民法上的感情表示行为有:赠与人对受赠人的忘恩负义行为予以宥恕(法律后果是赠与仍然成立);配偶一方对他方的通奸行为予以宽恕(依民国民法典1053条,法律后果是此方当事人不得提起离婚之诉);继承人的导致丧失继承权的行为经被继承人宽恕。
C、意思通知,指将自己的某种意愿表示出来,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引起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 常见的有:
a、请求他人为某些行为,如请求承认之催告、选择权行使的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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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债务承担的催告、给付无确定期限时的债权人催告等等; b、消极的意思通知,如承认的拒绝、要约的拒绝等。 ②非表意行为 1)定义
指不以行为人向外表示其内在心理状态(尤其是自由意志)为构成要素的、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主观意图的、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 2)分类
I 事实行为:指基于某种事实之状态(如无主物的先占)或经过(如拾得遗失物),产生法律特别规定的效力的行为。
在事实行为中,行为人也存在特定的内在意愿,如拾得遗失物、无主物先占均有取得对物的占有的意愿(所以区别于自然事实),但这种“一己之私”的意愿并不是以法律规定的相应法律效果(如拾得遗失物的法定后果是归还失主)为目的,而且也无须把这种意愿表达出来,所以区别于法律行为;另外,事实行为的成立也无须把内在的意愿表示出来,所以也区别于准法律行为。
II 违法行为:指法律施加于行为人以不利之法律后果的违法或有过错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失权行为。
违法行为也不以行为人向外表示其内在心理状态(即主观过错)为构成要素,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主观意图(违法行为人并不是为了承担责任才实施此等行为的!),而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引起产生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所以属于非表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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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 状态 事实 事件 法
律 法律行为
事 表意行为 观念通知 实 准法律行为 感情表达 人的 意思通知 行为
事实行为 非表意行为
违法行为
第二章 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的含义 二、权利的核心要素 三、权利的类型 四、义务的含义 第一节 民事权利
一、“权利”概念的含义
1、梁慧星:可以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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