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课件(6)

2019-03-22 19:45

2、对于精神病人,则依意思能力状况,个案审定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或者有部分行为能力,同时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申请精神病人行为能力宣告的制度。 3、完全法律行为能力 (1)含义

完全法律行为能力是能够独立实施任何法律行为的资格。 【不过应当说明,婚姻行为能力,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须依《婚烟法》的规定。 】 (2)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外延 1)非精神病成年人 (两个构成要件) 2)非精神病劳动成年者 (三个构成要件) 4、限制法律行为能力

(1)意义:能独立实施法律限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2)能力的限制

1)范围上的限制——只有下列行为,始得独立实施: ①须对其生活居于必要,纯受利益、不负担义务,并且不损害他人的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和报酬等(《意见》第3条、第6条)。 ②对行为标的的价值能够理解、对行为后果能够预见。 2)程序上的限制。在上述范围之外,倘欲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则须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方式,包括事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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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难许或者事后得到追认。

(然而,订立经国家审核批准的定型化合同,不在此限。例如,购买实行国家定价的商品,购买火车、汽车等客票,寄信、订电报、电话等。)

(3)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外延

1) 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非精神病人,但不包括劳动成年者。 2)有部分意思能力的精神病成年人。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称之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意见》第5条解释为“对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者。 3)有部分意思能力的精神病未成年人。

所谓精神病人,是固心理障碍致使没有或者仅有部分意思能力的人。至于其属间歇型还是非间歇型,则在所不问 5、无法律行为能力人 (1)意义

不被民法赋予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称为无法律行为能力人。

无法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能独立实施任何行为。但是,纯获利益、不负担义务,并且不损害他人的行为仍可实施。然而必须指出,他们实施的这类行为,欠缺目的意思【即实施某行为是为了追求某种法律效果的自由意志】,因而严格说来.不能被称为法律行为。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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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意义上讲,他们是绝对没有行为能力的。 (2)外延

1)不满10周岁者。

2)年满10周岁无意思能力的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称之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意见》第5条解释为“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所果”的精神病人。

(3)对无法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救济

无行为能力人,仍然可以独立实施生活中的必要行为,纯获利益、不负担义务并且不损害他人的行为,订立经国家审核的定型化合同的行为。考虑到《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法律行为能力年龄的上限比较高,作这样的解释是必要的。关于这一点,亟待立法机关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 四、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救济 (一)概说

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中,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制度,对于他们“自主参与”条件的创造明显不足,从而限制了欠缺完全行为能力者可以享有权利的范围。

无行为能力人相限制行为能力人所欠缺的,只是行为能力,而不是权利能力。为了实现权利能力的实质平等,恰恰需要创造条件,使他们得以参与民事生活,更充分地享有私权。这就属于救济意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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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者的制度。 (二)监护

1、含义: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特征

(1)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

(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或者行政上隶属关系。

(4)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一旦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不得自行改变。 3、监护人的设立:

《民法通则》中规定: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司法实践中,有条件也承认遗嘱监护,法定监护,是指以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监护。 所以,我国民法制度中存在上述三种监护类型。 1)法定监护

a 未成年人的父母为监护人,如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兄姐;③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的④没有以上监护情况的由未成年人父母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

b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下列人员: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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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成年兄弟姐妹)⑤关系密切,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⑥没有上述人由精神病人单位、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可民政部门担任。

2)指定监护

A 含义:对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由有关主管机关根据被监护人的利益,为他们指定近亲属中人员担任监护。

B 有权指定监护人的组织应按先后顺序进行: ①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行政指定权,

②父母没有单位的或不适宜指定的由住所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指定监护人

③只有当未成年人亲属对组织指定不服而提起诉讼时才由人民法院裁判指定监护人。 3) 遗嘱监护

a含义 指父母用遗嘱方式为其子女指定监护人的监护。 b条件

①被遗嘱指定的人同意做监护人; ②被监护人并无不利情况

③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用遗嘱的方式取消生父或生母对该子女的监护,被遗嘱取消监护的人对被监护人有犯罪行为、无监护能力的除外。

(三)监护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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