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1、基本概念的理解 (1) 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① 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本票:出票人自己付款。 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汇票:出票人出票,银行承兑后付款。 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支票:出票人出票,委托银行付款。 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② 非基本当事人: 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等。 承兑人: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据义务的人。又称票据的主债务人。
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担当。 (2)票据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 其中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之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票据权利的行使包括提示承兑、提示付款和追索权
① 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② 提示付款,持票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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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自出票之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之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检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之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③ 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4)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5)票据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是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是应当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票据有效 任意记载事项 是可记可不记的事项,如不记载,票据有效 (6) 票据丧失的补救
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支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其中挂失支付属于暂时性预防措施。 2、支票
考点一、支票(介绍:(一)支票的基本内容 (二)支票的种类 (三)支票的出票)
(一)支票的基本内容
1.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支票的使用范围:①单位和个人在②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0日。 (二)支票的种类
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上述三种支票都没有金额起点和最高限额。 (三)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绝对(必须)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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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5)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 (1)支票的金额
(2)收款人名称
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①背书转让和②提示付款。 3.不得记载事项的规定 (1)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注意:是付款时,不是出票时,也不是签发时。)
(3)出票人①签发的空头支票,②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③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①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 ②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③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考点二、商业汇票(介绍:(一)商业汇票的种类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和贴现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一)商业汇票的种类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付款,或者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付款的票据。
(2)银行承兑汇票是在承兑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由开户银行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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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的票据。
(3)商业汇票没有金额起点,也没有最高限额。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①真实的交易关系或②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可以使用商业汇票) 2.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3.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3.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①记载“承兑”字样和②承兑日期并③签章。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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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
(2)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本票 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定义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 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 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性质 基本当事人 自付证券 出票人,收款人 委托证券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银行本票(定额、不定额) 种类 委托证券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普通支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转帐支票 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人 有直接支付责任 有直接支付责任 无直接支付责任,只有担保责任 (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的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1)表明汇票字(2)无条件支付的委样;(2)无条件支托;(3)确定的金额;付的委托;(3)确(4)付款人名称;(5)定的金额;(4)付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款人的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1)付款地;(2)出票地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2)出票地 (1)付款地;(2)出票地;(3)付款日期 不需要承兑 不需要承兑 (1)见票即付的不需要承兑;(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提示承兑期限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