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组价。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1+10%)
(4)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逾期的应作为价外费用
并入销售额,但白酒除外。白酒为发出时即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 (5) 折扣销售:现金折扣,则应当以全额计税;商业折扣,若销售额和折扣额
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当以折扣后的金额计税,否则以全额计税。 (6) 以旧换新:当按新货物的售价确定销售额,但金银首饰除外。金银首饰按
收到的差价作为销售额。
(7) 以物易物:双方各自做购销处理。但若取得的发票不合理则不能抵扣进项。 (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确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2)海关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款
海关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款=(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3)购进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农产品的买价*13% (4)支付的运输费用,可抵扣的进项税=运费*7% (三)不可抵扣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
将购进的货物或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则其进项税额应当转出。 七、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通常情况下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是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1)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
售款凭据的当天
(2)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销售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的,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4) 预收货款销售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 委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 26 -
(6) 视同销售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当分别纳税,经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3)固定业户到外县的,若开证明则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否则,在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若没开证明有没有在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税。
(4)非固定业户当在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纳税。否则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税。 九、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目、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三节消费税法讲义
一、
概念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具体而言,是指对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我国目前只有烟、酒实行) 三、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27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消费品起运点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四、税目(14个)
三男(1烟,2酒,3鞭炮焰火)三女(4化妆品,5首饰珠宝,6高档手表)坐两辆车(7小汽车,8摩托车,车子必须有9轮胎和10油吧)去砍树制作11一次性筷子和12实木地板,然后坐13游艇去14打高尔夫! (一)烟(即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特殊消费品)
(二)酒及酒精(1.粮食白酒;2.薯类白酒;3.黄酒;4.啤酒;5.其他酒;6.酒精)
(三)化妆品(1.香水;2.香粉;3.口红;4.指甲油;5.胭脂;6.眉笔;7.唇笔;8.蓝眼油;9.眼睫毛;10.成套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金银珠宝首饰;2.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六)汽车轮胎(1.轻型乘用汽车轮胎;2.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3.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4.特种车辆用轮胎;5.摩托车轮胎;6.各种挂车用轮胎;7.工程车轮胎;8.其他机动车轮胎;9.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 (七)摩托车
以下根据财税[2006]33号文调整及新增的消费税税目有: (八)高尔夫球及球具 (九)高档手表 (十)游艇
(十一)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二)实木地板
(十三)成品油。子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
(十四)小汽车。子目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五、税率(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甲类卷烟 56%+150元/箱 乙类卷烟 36%+150元/箱
- 28 -
批发环节 5% 烟丝 30%
白酒 20%+1000元/吨 化妆品 30%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其中:销售额=购买时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不包括: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注意:若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时应当将其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二)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的确定: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四) 特殊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 29 -
1、视同销售情形下应纳消费税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价*消费税税率 2、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
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价*消费税税率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
组价=(原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价*消费税税率 七、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除了酒、高档手表、游艇、小汽车外其他应税项目已纳消费税都可以扣除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外,均于销售时纳税。 (1)销售
①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预收货款结算方式——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 ④其他结算方式——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报关进口的当天。 九、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l个月或者l个季度为l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以l日、3日、5日、l0日或者15日为l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十、纳税地点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