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综合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急内容的核心是因渗滤液泄漏及污水超标排放、直排、填埋气聚集引发的火灾、爆炸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为了规范福建明溪汇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明溪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瀚仙镇石珩村大焦岗)(以下简称“明溪县垃圾填埋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公司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预防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危害、保障环境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处理囤积污水。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2013年6月29;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1年修正本);
(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2013年6月19日实施;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1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012年7月3日;
(11)《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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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8号,2012年8月7日;
(1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实行)》环发[2015]4号,2015年1月9日;
(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2011年; (1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15)《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22号,2012年; (16)《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修订;
(17)《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1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2014年4月;
(19)《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 1.2.2 技术规范和标准
(1)《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6)《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99-2008)
(9)《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范》(CJJ93-2011)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1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国家重特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14)《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 (1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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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18)《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环保厅,2012年 (19)《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政[2006]4号
(20)《三明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号:3504002012A010001),三明环保局;
(21)《明溪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溪县人民政府,明政办[2014] 53号
(22)《明溪县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溪县环保局
(23)《明溪县环保局关于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环[2013] 30号
(24)《明溪县生态功能区划》(2003.12) (25)《明溪县城市环境规划(2003~2020)》 1.2.3 其他
(1)《明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影响报告书》,2004年4月; (2)《明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的环评审批意见》(明环[2005]30号文),2005年6月,明溪县环保局;
(3)《明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明验监字[2015]第1号),2015年1月;
(4)《垃圾渗滤液处理站操作工职责》;
(5)《明溪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填埋作业管理规定》;
(6)《福建明溪汇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明溪县污水处理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 事件分级
1.3.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中突发环境时间分级标准,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级,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和一般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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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①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②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③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④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⑤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⑦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①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③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④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⑤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⑦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①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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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④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⑤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⑦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①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③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④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⑤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⑥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3.2 明溪县生活垃圾填埋场事件分级
由于明溪县生活垃圾填埋场不涉及重大危险源,突发环境事故难以达到国家及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条件。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原则并结合垃圾填埋场特点和周围环境,由高到低分为I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分级依据及各级具体事故类型详见表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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