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12月,通过港口资源整合并实施完毕后,同业竞争的情形已得到解决。目前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客运站 (港)经营、道路客运、水上客运、汽车销售等,宜港集团主要从事水上港口货运经营业务。 五、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主要问题
问题1、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对改制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审查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一、资产和土地评估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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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和土地评估应履行的程序要求如下: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1 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 经核查,出具本次改制 “鄂众证评字[2005]第 39 号” 《资产评估报告》的湖北众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评估资格;本次改制涉及土地评估事项由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了“鄂永地[2005]估字第 161号”和 “鄂永地[2006]估字第 173号”《土地估价报告》,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具备土地评估资格。 (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第四条中规定:“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核查,本次评估结果已由发行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宜昌市国资委于 2005年 12月7 日出具“宜市国资产权[2005]78号”《关于对改制评估项目核准意见的通知》文件,对评估结果给予核准确认。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该通知第三条中规定:“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经核查,本次改制土地评估由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完成,该公司具备土地评估资格。 2006 年 11 月 6 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已出具“鄂土资函[2006]617 号”《关于公司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及土地评估结果备案的函》文件,对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 “鄂永地[2006]估字第 173 号”《土地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予以备案。 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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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第十条规定:“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和审批”。
经核查,2006年 1月 13 日,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宜昌交运集团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复函》,同意本次改制国有划拨地土地出让金部分作为国家股作价入股。
2006 年 11月 6 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鄂土资函[2006]617号”《关于公司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及土地评估结果备案的函》文件,对“鄂永地[2006]估字第 173 号”《土地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予以备案。同意国有划拨地作价
5,183.73 万元,所形成的国家股委托夷陵国资持有,并需与宜昌国土资源局及夷陵国资分别签订相关合同。
2006年 12月28 日,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与交运集团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2007年 1月8 日,夷陵国资公司与交运集团签订了 《土地使用权作价持股合同》。
本次改制的土地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已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发行人与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亦签署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合同。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宜昌交运改制时对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二、职工安置方案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宜昌交运职工安置方案进行了核查,宜昌交运职工安置方案明确了企业人员状况、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安置资金的筹措及支付方法;明确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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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
2006年5月16日,宜昌交运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宜昌交运的职工安置方案。
2、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查
2006年5月31日,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宜劳社函[2006]40号”《关于宜昌交运集团有限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文件,同意宜昌交运的职工安置方案。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宜昌交运改制的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查,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一条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
三、管理层增资资格、价格、比例及资金来源的核查 (一)增资资格
根据宜昌市国资委制订的《宜昌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改革方案》,改方案中对于管理层增资资格有明确的规定:“经营管理人员”(即管理层)是指企业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鉴于宜昌交运有限的实际,对为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其他管理人员,经国资委批准后也可以参股。”
2006年4月12日,宜昌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宜昌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革方案的批复》(宜市企改[2006]01号),批准了上述《宜昌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改革方案》。
2006年5月9日,宜昌交运有限根据 《宜昌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改革方案》,起草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投资参股实施办法》并呈报宜昌市国资委,请予审批。2006年
5月15日,宜昌市国资委下发批文(宜市国资企[2006]9号),批准了上述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投资参股实施办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投资参股实施办法》具体提出了投资参股人员范围为:
1、宜昌交运有限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 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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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宜昌交运有限二级单位(含委派人员)领导班子成员; 3、宜昌交运有限机关职能部门正、副职; 4、宜昌交运有限二级单位中层管理人员。
宜昌交运有限符合上述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投资参股实施办法》中关于投资参股人员范围和资格的共计190人,最终参与投资参股的共计160人。上述宜昌交运有限160名经营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下列任何情况:
1、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 5、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
本次管理层增资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对管理层增资资格的规定。 (二)增资价格
经核查,本次增资入股的价格为每股1元,价格确定依据以宜昌交运经评估后的净资产扣除职工安置费用和增加期间利润后的每股净资产,不低于发行人改制时评估后的净资产。
(三)增资比例
经核查,本次增资入股的总金额为2,000万元,占宜昌交运改制后总股本 8,000万元的25%。 (四)资金来源
保荐机构核查了增资参股人员出资凭证,并对参股人员进行了现场访谈(转让股权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确认管理层用于改制增资的资金是以自有资金存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号,不存在向发行人借款、发行人担保贷款和违反《贷款 3-2-37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通则》的规定。
本次管理层增资比例、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中“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 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的规定。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宜昌交运改制时管理层增资资格、增资比例、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的相关规定。
四、主要金融债务的核查
宜昌交运改制时已分别取得主要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云集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同意,依法保全了金融债权。
保荐机构对宜昌交运改制前的财务报表中的主要债务情况及改制后的财务报表对债务的承继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改制前的金融债务已在改制后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予以体现,债务由改制后企业承继。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宜昌交运改制金融债务的处理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八)款“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的规定,不存在逃废金融债务的情形。 五、改制决策和审查程序的核查
经核查,宜昌交运改制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查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行人改制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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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6 月 3 日,宜昌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研究并报宜昌市政府同意,下发《关于宜昌交运集团纳入市直工业企业改革范围的批复》(宜市企改办[2003]9号),同意宜昌交运有限纳入市直工业企业改革范围。
2006年4 月 12 日,宜昌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出具《关于宜昌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革方案的批复》(宜市企改[2006]1号),批准宜昌交运有限按照企业改革方案进行改制。
经核查,发行人改制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一条中“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一条中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 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的规定。
(二)发行人改制所履行的审查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1、清产核资审查程序:清产核资结果经宜昌市国资委审核确认。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条中“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的规定;
2、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审查程序:2005年11月13日,宜昌市国资委下发“宜市国资统评[2005]14号”《关于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销资产损失的批复》文件,对“鄂隆兴审字[2005]122号”《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予以确认,同意核销资产损失5,124.37万元。 上述审查程序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一条中“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
定履行批准程序”的规定;
3、资产评估审查程序:资产评估报告已经宜昌市国资委核准。 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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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审查程序符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中“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的规定;
4、土地评估审查程序:土地估价报告已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上述审查程序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三条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的规定;
5、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查程序: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同意并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上述审查程序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三条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中“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和审批”的规定;
6、改制方案审查程序:企业改革方案经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审查程序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一条中“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第四条中“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一条中“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规定;
7、职工安置方案审查程序:职工安置方案已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
上述审查程序符合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一条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和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 3-2-40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四条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的规定; 8、金融债务审查程序:发行人改制已征得相关主要金融债权人的同意。 上述审查程序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一条中“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一条中“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的规定。
六、中介机构对改制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审查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