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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经颁发的“法人委托书”如有遗失或损坏致不能使用,持证人应书面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报送总经办,由总经办向主管领导及法定代表人报告后,根据情况酌情处理,或补发证书,或不再补发证书。
1.3.7凡属于变更范围的,由持证者所在部门报总经办,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凡核准注销人员的“法人委托书”证件,由所在部门负责收回总经办统一处理。
1.4法人授权委托
1.4.1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取得“法人委托证书”、“法人委托证明”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1.4.2凡获得授权的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授权委托权限行使权利,不得擅自越权代理。
1.4.3在所有的合同文件中,非本公司授权委托之人,一律不得在合同上签字,相关职能人员在加盖合同印章前必须严格把关。
1.5责任
1.5.1各部门应加强对持证人的教育和管理,凡发现严重违反本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签约或利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以及失职、渎职等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者,应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注销证件。
1.5.2持证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在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因超越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视情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予以追认,否则发生的纠纷,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持证人承担。
2.合同评审
合同签订前实行评审制度,合同评审机构组成人员包括生产、合同信用分管领导、合同信用管理员、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合同承办人、法律顾问、财务部门负责人等相关部门及人员。
2.1合同评审
2.1.1合同承办人将合同草本及相关资料交合同信用管理员初审;
2.1.2合同信用管理员填写合同评审表中初审记录交部门经理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2.1.3特殊/重大合同,合同主办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汇总各部门会审意见后,交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2.1.4合同信用管理员将合同评审表归入该合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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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评审内容
2.2.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2)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3)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
2.2.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1)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身份证; (2)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3)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2.2.3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负有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劳物、工程项目或限制经营项目等义务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
2.2.4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2.2.5签订合同前,各部门应当仔细审查我方对该合同的履约能力。
2.2.6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察。
(1)名片;
(2)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 (3)各类广告、宣传资料; (4)电话机等通讯工具号码; 2.3特殊/重大合同的适用范围 签订的下列合同,视为特殊重大合同: 2.3.1订立价款在500万以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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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与陌生客户初次签订的外贸合同。 2.3.3投资、联营的合同。
2.3.4需要办理履约银行保函及担保合同。
2.3.5合同承办人认为需可行性审查的产品质量指标高于公司内。 2.3.6控标准的合同。
2.3.7土地、厂房、机器采购等的合同。 2.4特殊/重大合同评审的附加程序
2.4.1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及时进行可行性审查。
合同的可行性审查由承办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以会签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的形式进行。
2.4.2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进行合法审查。
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由合同承办人按其隶属关系,按相关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2.4.3必要时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讨论通过。
三、合同签订、鉴证、履行、变更和解除
1.签订
1.1合同承办人签约前必须对对方主体资格、代理身份、代理资格、履约能力及合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搜集整理相关资料,以备合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1.2订立合同的主体,一般是法人或者是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公司内各单位的业务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或擅自以其他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其他公司或个人所办各类公司以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1.3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1.4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1.5除及时结清货款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国家或省已经发布示范文本的,应当采用合同示范文本。销售部签订合同时尽量使用示范合同文本或经工商部门批准印制的加工定作合同、工矿产品定货合同、承揽合同文本;采购部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采用统一的买卖合同文本,如果没有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参照类似的示范文本;采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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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时,可以根据所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补充约定,各部门所需的合同文本由公司合同信用管理员统一购买或定制。
1.6合同都应按统一规则编号。
1.7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1.8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规格和材质、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1.9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1.10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并力求选择丹东仲裁委员会或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1.11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特殊/重大 合同必须有法定代表人亲自审签。
1.12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1.13合同专用章的申请人必须是有权对外签订合同的经办人。
1.14合同专用章由总经办统一归口管理,总经办负责各职能部门申请报告的审批、合同专用章的登记、留样、发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1.15合同专用章的刻制手续实施由总经办负责。任何部门不得
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如发现有此类行为的发生,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凡需刻制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必须由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总经办负责按程序审批签字,同时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专用章的要求和样章草图审查后统一办理。
1.16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的检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检查范围之内。
1.17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发现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1.18凡遇合同专用章遗失,应立即向总经办领导报告,并在当地市级报纸上刊登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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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声明,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1.19凡遇合同专用章变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请程序与手续与新申请相同,原合同专用章交还总经办统一处理。
1.20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分别送交本公司相应门备案,作为编制工艺,计划生产、发货、财务收付款物的依据。
2.鉴证 2.1鉴证
为了保证本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减少风险、避免损失、提高公司效益及业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求业务员和合同信用管理员对每项业务的合同进行反复审核,对一些不称心、没有把握或估计可能会出现某些问题的客户,由合同信用管理员负责到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鉴证,以保证该业务的合法性,条款的准确,内容的真实性,杜绝上当受骗所带来的恶果,作为履行前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2.2公证
特殊类合同需办理公证手续。 3.履约
3.1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的履行负责。合同承办人员和相关部门的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
3.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及有关人员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总经理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3.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财务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有权拒绝结算。
3.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对我方当事人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递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通过邮递方式传递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的收据、回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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