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2019-03-29 11:57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 (一)法制思想☆

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并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1)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

(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3)“德教”的具体内容即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这种“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二)法制主要内容——“礼”“刑”☆ 1、礼。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

(1)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亲亲”

亲近应该亲近的人,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2“尊尊”

尊敬应该尊敬的人,而且“尊尊君为首”, 应以君主为中心。

(2)具体的礼仪形式,主要有五个方面: “五礼” 1军,行兵仗之礼; 2凶,丧葬之礼; 3嘉,冠婚之礼; 4宾,迎宾待客之礼; 5吉,祭祀之礼。 2、刑

(1)五刑:中国古代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 (2)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黥qíng)、劓[yì]、剕(刖或斩趾)、宫、大辟五种残人肢体的肉刑。[1]

3、礼刑关系 (1)出礼入刑 《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礼刑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1“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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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通常把商

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民事 1、契约☆

(1)买卖契约:“质”、“剂”

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质”、“剂”有别:

1“质”长,买卖奴隶、牛马使用; 2“剂”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

(2)借贷契约:

“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真题例示]08-8.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书券 【答案】B

2、婚姻☆☆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1一夫一妻。 某些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妻子只能是一个。

2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宗族联姻易生近亲之害,不利繁衍;“附远厚别”:则是为了通过与异姓宗族联姻扩大本族势力。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否则即为“淫奔”

(2)婚姻缔结的“六礼”程序

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1纳采。 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2问名。 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3纳吉。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4纳征。 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5请期。 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6亲迎。 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

1七出。 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2三不去。 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不能休弃: “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裕。

[真题例示]04-15.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 A.一夫一妻制 B.同姓不婚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D.“七出”、“三不去” 【答案】D

3、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

一夫一妻制下,正妻所生子女为嫡出,妾、婢所生子女皆为庶出,地位低于嫡出子女。故而在继承方面(主要是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嫡出优先于庶出,年长优先于年幼。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最高裁判者。 周王(天子)

(2)中央。 1大司寇。 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2小司寇。 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3专门的司法属吏。 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 (3)基层。 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诉讼制度☆☆

(1)狱讼。 1刑事案件称为“狱”。 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2民事案件称为“讼”; 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2)五听。 1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2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3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4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5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判案时通过察言观色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3)三刺。 一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二、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 ☆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晋国赵鞅“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真题例示]08-10.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制定法律 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 D.不公布成文法 【答案】D

三、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 (一)法家的变法活动之李悝制《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共6篇。 1、内容。《盗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贼法》、《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捕法》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杂法》规定“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主要规定了“六禁”[1]

《具法》规定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的法律原则,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

则部分

2、特征。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3、地位。《法经》的体例和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原文已失传)。

[真题例示]03-6.《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下列有关《法经》的表述哪一项是不准确的? A.《法经》为李悝所制定 B.《盗法》、《贼法》两篇列为《法经》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C.《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发展 D.《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答案】D

(二)法家的变法活动之商鞅变法☆☆☆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车裂而亡)。 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 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2)“富国强兵”。 1奖励耕织;2奖励军功。

(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1废除世卿世禄,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

2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1“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

2“轻罪重刑”:

3不赦不宥;为了贯彻重刑原则,商鞅反对赦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4鼓励告奸:“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诬告反坐: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5实行连坐:如邻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

[真题例示]06-15.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 A.死刑 B.迁刑 C.城旦舂 D.笞一百 【答案】A

-------------------------------------------------------------------------------- [1]按《晋书·刑法志》引《新论》所列:“其杂律略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腻,夫有二妻则诛;妻有二夫则宫;曰淫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论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

四、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 (一)罪名与刑罚☆

罪名与刑罚极为繁多,没有系统分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主要罪名有:

1、侵犯财产、人身罪

(1)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

1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2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

3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2)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

2、渎职罪。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主要有: 1 “见知不举”罪,“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2 “不直”罪,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

3“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4“纵囚”罪,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 (2)逃避徭役

1 “逋(bū)事”,指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 2 “乏徭”,指到达服徭役地点又逃走。

3《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迟延,也要加以处罚。

(二)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未成年犯罪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三)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最高。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 (2)中央。廷尉,审理全国案件

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3)地方。郡守、县令兼理辖区司法审判工作;同时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

2、诉讼制度。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1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2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kūn]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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