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 C.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 D.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 【答案】A B C
-------------------------------------------------------------------------------- [1]关联知识点:南北朝时的北魏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2]关联知识点:《唐六典》就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应属于行政法典。
[3]关联知识点:汉代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
[4] 中国现存最早的案例选编。五代后晋和凝与其子编著,共4卷 ,辑录了汉至五代的情节复杂 、争讼难决的案件。对各案例逐一进行分析,对司法检验方面的经验也作了详细介绍。
[5] 句章城始建于周元王四年(公元前472年,越勾践24年)为越王勾践所筑。唐武德四年(621年)析句章为余姚建姚州,余地改鄞州(鄞江镇为州治),至此,历时842年的句章县遂废。
九、五代十国(907-979)
1、史载编敕最早见于五代后唐(923-936)
2、刺配缘于后晋(936-946)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
3、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此处命题依据用书有误!凌迟始于五代,刑名定于 “契丹”,“辽”时开始适用(916年契丹首领耶律阿保机称帝,是为辽太祖,建“契丹”国;947年辽太宗耶律德光改国号为“辽”);“五代十国”时,“西辽”尚未立国。[1]]
十、两宋:北宋(960-1127)[2]、南宋(1127-1279) (一)立法☆ 1、《宋刑统》 (1)(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太祖时修订的宋朝新法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3]
(2)与《唐律疏议》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也是30卷,12篇502条。但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2、编敕
(1)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
(2)史载编敕最早见于五代后唐,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过程,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大凡新皇登极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编敕所”。
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神宗朝敕地位提高,敕足以破律、代律; 2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真题例示]09-14.关于宋代法律和法制,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宋刑统》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B.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C.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例\D.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答案】C
(二)刑罚☆ 1、折杖法
(1)太祖建隆四年颁行: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2)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3)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当中也存在流弊。
2、配役
(1)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
(2)配役在两宋多为刺配,缘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 (3)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
太祖时偶一用之,但仁宗以后,刺配的诏敕日多,刺配之刑滥用,渐成常制。
3、凌迟
(1)始于五代时的西辽(详见前述),北宋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2)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已经开始“庆”祝“元”朝接班了!)中,凌迟正式成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
[1] “五代”: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十国”:前蜀、后蜀、南唐、吴、吴越、闽、楚、南汉、南平(荆南)、北汉。
1122年初,金兵攻下辽的中京、西京等地,辽天祚帝西逃;不久,童贯等领宋兵北伐辽国,但兵败溃散;十月,宋军再度攻燕京,又被辽兵打败,金兵南下,轻取燕京;1125年(宋宣和七年)二月,辽天祚帝被俘,辽亡。1126年(宋靖康元年)金军攻破开封,1127年金军俘北宋徽、钦二帝北还,北宋灭亡;宋康王赵构于南京应天府即位,是为宋高宗,建立南宋。其间,1124年(宋宣和六年)辽贵族耶律大石率部西走伊犁河、锡尔河流域间,自立为王,建立了国家,史称“西辽”、“哈喇契丹”;1218年成吉思汗遣术赤征服吉利吉思等部,遣哲别灭屈出律,征服西辽。
[2] (1) 宋太祖 赵匡胤 (960-976)(2) 宋太宗 赵匡义 (977-997)(3) 宋真宗 赵恒 (998-1022)(4) 宋仁宗 赵祯 (1023-1063)zhēn(5) 宋英宗 赵曙 (1064-1067)(6) 宋神宗 赵顼 (1068-1085)xù(7) 宋哲宗赵煦 (1086-1100)xù(8) 宋徽宗 赵佶 (1101-1125)jí (9) 宋钦宗 赵桓 (1126-1127)
[3]关联知识点:唐《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大中刑律统类》亦称《大中刑法统类》,宣宗时颁行,开创《刑统》这种刑事法律汇编的编纂体例。
(三)民事☆☆ 1、契约
(1)债的发生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 (2)买卖契约
分为绝卖和活卖与赊卖三种,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1] 1绝卖为一般买卖;
2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3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
(3)典卖契约。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4)借贷契约
宋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2] 借指使用借贷,而贷则指消费借贷。
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规定出举者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
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真题例示]09-13.杜甫有诗云:\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酒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对诗歌涉及的典当制度,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A.唐代的典当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B.唐代的典当契约称为\质剂\C.唐代的典当称为\活卖\
D.唐代法律规定开典当行者构成\坐赃\【答案】A
2、婚姻
(1)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3]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2)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
(3)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 “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妇女地位有所改善。例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4)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如果夫亡,妻“不守志”者,宋代《户令》规定:“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3、继承
(1)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4] (2)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3)(南宋)绝户财产继承
1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2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3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真题例示]03-39.中国南宋规定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按照南宋的继承制度,若出现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有哪些?
A.\立继\ B.\祖继\ C.\嗣继\ D.\命继\【答案】AD
[真题例示]07-10.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
B.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
C.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D.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 【答案】B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宋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1)刑部
1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 2神宗后,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 (2)大理寺
1北宋前期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负责判决地方上奏案件,内部并无刑狱设施,不管犯人的审讯事宜。
2神宗时始设大理寺狱掌管京师诸司刑事案件的审判。
(3)御史台。除拥有司法监督权外,还兼有审判重大案件的职能。
(4)审刑院
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虽有助于司法集权于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 1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 2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5)地方司法机关
1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
2但从太宗(赵匡义)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
[真题例示]04-59.下列有关我国唐宋时期法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B.《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C.自首、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等原则都是唐律中重要的刑罚原则
D.唐代和宋代在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是一致的,即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答案】ABCD
2、诉讼制度☆ (1)翻异别勘
1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
2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2)证据勘验
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5]
[真题例示]05-16.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处置中,哪一种做法符合当时“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 A.发回原审州府重审
B.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 C.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理 D.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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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知识点:西周买卖契约为“质”、“剂”,契约写在简牍上,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关联知识点:西周借贷契约为“傅别”。
[3]关联知识点: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
[4]关联知识点: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5] 其作者即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之主人公宋慈。
十一、元(1279-1368) ☆
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即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举凡科举任官、定罪量刑上都体现着民族差别。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 1蒙古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
2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 3汉人再次之;
4南人(原南宋地区的民众)最低。
十二、明(1368-1644)[1] (一)法制思想——明刑弼教☆
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一般说来,倡导“德主刑辅”,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
南宋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这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 经朱熹阐发,朱元璋身体力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二)立法☆ 1、《大明律》
太祖时编修颁行,共计7篇[2]30卷460条。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3]、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2、《明大诰》
(1)太祖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整理汇编,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2)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
(3)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3、《大明会典》
基本仿照《唐六典》,仍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三)刑罚☆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原则
(1)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此即“重其所重”原则。
(2)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此即“轻其所轻”的原则。 --------------------------------------------------------------------------------
[1](1)明太祖朱元璋(洪武1368-1398) (2)明惠帝朱允炆(建文1399-1402)(3)明成祖朱棣(永乐1403-1424)(4)明仁宗朱高炽(洪熙1425)(5)明宣宗朱瞻基(宣德1426-1435)(6)明英宗朱祁镇(正统1436-1449;天顺1457-1464)(7)明景帝朱祁钰(景泰1450-1456)(8)明宪宗朱见深(成化1465-1487)(9)明孝宗朱佑樘(弘治1488-1505)(10)明武宗朱厚照(正德1506-1521)(11)明世宗朱厚熜(嘉靖1522-1566)(12)明穆宗朱栽垢(隆庆1567-1572)(13)明神宗朱翊钧(万历1573-1620)(14)明光宗朱常洛(泰昌1620)(15)明熹宗朱由校(天启1621-1627)(16)明思宗朱由检(崇祯1628-1644) [2]关联知识点: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6篇;三国时期《魏律》(或《曹魏律》)18篇;西晋《晋律》(又称《泰始律》)20篇;南北朝时期《北魏律》20篇,《北齐律》12篇;《唐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皆为12篇;《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也是12篇30卷,但又分为213门。 [3]关联知识点:《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