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中国法制史(5)

2019-03-29 11:57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皇帝以下之中央司法机构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1)刑部

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 (2)大理寺

掌复核驳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 (3)都察院

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

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巡按直隶、各省地方,对职官犯罪奏闻皇帝裁决,民人案件或亲审或交两司审理,“大事奏裁,小事立断”。[1] (4)地方司法机关

1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

2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2]

3府、县两级仍是知府、知州、知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 ◎越诉受重惩。

4在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由民间德高望重的耆老受理当地民间纠纷,加以调处解决。

(5)“厂”、“卫”

厂卫多由宦官充当,干预司法始于太祖时期。特务司法机关。既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又是有明一代的一大弊政。

1奉旨行事,厂卫作出的裁决,三法司无权更改,有时还得执行。 2非法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约束。

2、诉讼制度 管辖

(1)明朝在交叉案件的管辖上,继承唐律,同时实行被告原则,减少推诿。 (2)军民分诉分辖

1凡军官、军人有犯,“与民不相干者”,一律“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 2 “在外军民词讼”有涉“叛逆机密重事”者,允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 3若军案与民相干者,由管军衙门与当地官府“一体约问”。 ◎反映出明代军事审判程序的健全与管辖制度的完善。

3、明代的会审☆ (1)三司会审

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3] (2)九卿会审

又称“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3)朝审

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4)大审

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二十四衙之首)一员在堂居中而坐,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从此“九卿抑于内官之下”,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每五年辄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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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知识点:秦御史大夫、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唐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唐代时以“道”为监察区,全国共分为十道(后增为十五道),每道设一名监察御史,称为巡按使,品级虽低,但权力极大,是皇帝监督地方的耳目。

[2]北宋太宗(赵匡义)时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3]关联知识点: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十三、清(1644-1911)[1] (一)立法☆☆ 1、《大清律例》

(1)于乾隆年间重新修订颁行,

(2)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 (3)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2]

(4)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区别《唐律疏议》]。[3]

(5)自乾隆五年颁律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

2、清代的例

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就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1)事例

指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事例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2)成例

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 (3)条例

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4]大部分编入《大清律例》,附于某一律条之后。条例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然后,经“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条例纂修活动,由律例馆编入《大清律例》,或单独编为某方面的刑事单行法规。 (4)则例

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则例”作为清代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对于国家行政管理起着重要作用。 3、《大清会典》

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清会典》,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5]

(二)刑罚

1、清代继承明代刑罚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2、文字狱

清律中对“文字狱”没有相关的直接条款,但所有“文字狱”均按谋反大逆定罪,从而导致因文字获罪者罪名最重,多被处极刑并诛连最广,以此达到镇压具有反对皇帝专制制度和反抗民族压迫的社会思潮。

-------------------------------------------------------------------------------- [1] 入关前(1)清太祖 爱新觉罗·努尔哈赤(2)太宗皇太极 孝庄皇后;入关后(1) 清世祖 福临 (顺治 1644-1661)(2) 清圣祖 玄烨 (康熙 1662-1722)(3) 清世宗 胤禛 (雍正 1723-1735)(4) 清高宗 弘历 (乾隆 1736-1795)(5) 清仁宗 顺埮 (嘉庆 1796-1820)(6) 清宣宗 旻宁 (道光 1821-1850)(7) 清文宗 奕詝 (咸丰 1850-1861)(8) 清穆宗 载淳 (同治 1861-1875) 慈禧太后(9) 清德宗 载湉 (光绪 1875-1908)(10) 溥仪 (宣统 1908-1912)

[2]关联知识点: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3]关联知识点:《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4]关联知识点: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过程,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史载编敕最早见于五代后唐。

[5]关联知识点:《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以《周礼》六官为模式,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就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应属于行政法典。《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仍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三)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清承明制,皇帝以下中央司法机构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1)刑部

1清朝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还设有追捕逃人的督捕司、办理秋审的秋审处、专掌律例修订的修订法律馆。 2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主要负责: A.审理中央百官犯罪;

B.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

C.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此处命题依据用书有误!应为“徒刑”] D.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 E.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2)大理寺

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3)都察院

清承明制,都察院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督察百官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亦可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4)地方司法机关

1分州县、府、省按察司[臬司][1]、总督(及巡抚)四级。

2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一般而言,有关田土、户婚、斗殴诸般“细故”,均由州县自理,但命盗重案,州县初审后,应将人犯并案卷一并解赴上级机关审理。 3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4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

5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2、诉讼制度☆☆

清在明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会审体制。[2]

(1)秋审[3]

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

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4]

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朝审

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 1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5]

2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 3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其情可怜,其罪可疑),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 徒、流刑罚;[6]

4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真题例示]08-57.中国古代社会的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B.唐朝的死刑案件在地方实行“三复奏”,在京师实行“五复奏” C.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取代了死刑复奏制度

D.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答案】ABD

(3)热审

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上述制度是一种慎刑思想的反映,但却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以至皇帝家奴也插手司法,最终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法律制度与实际执法日益脱节,加速了王朝整个政体的腐朽。

[真题例示]06-18.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下列哪一项程序?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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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知识点:明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

[2]关联知识点: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三司推事”;有时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三司使”前往审理。明代皇帝以下之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另有九卿会审(圆审)、大审。

[3]关联知识点:汉代“秋冬行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明代朝审……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4]关联知识点:唐代还设立都堂集议制,每逢发生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5]关联知识点:南北朝时的北魏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6]关联知识点:汉代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

十四、清末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及影响☆ 1、主要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中体西用,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形式,坚持中国固有封建制度内容; (2)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2、主要影响

(1)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1]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冲击。中国传统法制开始转变成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促进了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的形成,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真题例示]05-63下列关于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

B.夏商时代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观念的影响

C.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到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策略

D.清末修律使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没有受到冲击 【答案】ABC

[真题例示]09-57.关于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和演进,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商鞅\改法为律\扩充了法律内容,强调了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B.汉武帝顺应历史发展废除肉刑进行刑制改革,为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C.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

D.清末变法修律基本上是仿效外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固守中国的封建法制传统 【答案】ACD

(二)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1、《大清现行刑律》

(1)在《大清律例》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2)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2]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3)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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