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中国法制史(2)

2019-03-29 11:57

五、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一)法制思想☆☆

1、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至汉代中期以后,周代“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2、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 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汉高祖七年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为官僚贵族犯罪减免刑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2)“恤刑”。 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

A.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

B.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C.给老幼以优待,也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真题例示]05-15.西汉末年,某地一男子偷盗他人一头牛并贩卖到外乡,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妻子。其妻隐瞒未向官府举报。案发后,该男子受到惩处。依照汉代法律,其妻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B.按包庇罪论处

C.与其丈夫同罪 D.按其丈夫之罪减一等处罚 【答案】A

[真题例示]10-13.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C.“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

D.“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亲属的行为 【答案】B

(二)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1、社会条件。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2、直接起因。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淳于]缇萦上书请求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3、内容。 (1)文帝。

1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2劓刑改为笞三百;

3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 4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2)景帝。

1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了一大步。 2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3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

4、意义。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是历史性的进步。

[真题例示]05-17.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罪。这一事件导致了下列哪一项法律制度改革? A.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 B.汉文帝废除肉刑

C.汉文帝确立“官当”制度 D.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 【答案】B

法史7,0529

(三)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汉承秦制 监察机关 (1)中央:

1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

2西汉武帝以后设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 (2)地方

西汉武帝以后设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2、诉讼制度☆☆☆ (1)《春秋》决狱

1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2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3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

4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5“论心定罪”,《盐铁论·刑德》中认为:“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

6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2)“秋冬行刑”

1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2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真题例示]06-16.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答案】C

[真题例示]10-15.关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八议”制度自曹魏《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渊源为《周礼·秋官》的“八辟丽邦法”之说 B.“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其理论渊源为《礼记·月令》关于秋冬季节“戮有罪,严断刑”之述 C.“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其法律形式源自《尚书·大诰》周公对臣民之训诫 D.“明刑弼教”作为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思想基础,其理论依据源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 【答案】B

六、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 (一)法制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

(二)法律形式

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的格。 2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

(三)三国-魏(220-265) [改个姓名、发、又发] ☆ 1、《魏律》(或《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八议”入律

魏明帝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包括:

1议亲(皇帝亲戚) 2议故(皇帝故旧)

3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4议能(有大才能) 5议功(有大功勋) 6议贵(贵族官僚)

7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8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3、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四)两晋(西晋265-316,东晋317-420) [张杜、罚礼:5、20、台] ☆

1、张杜注律。 律学家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2、法例律。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3、“准五服制罪” (1)《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

(2)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依远近关系分为五等: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1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2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4)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4、《晋律》20篇。《晋律》于西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诏颁,又称《泰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5、监察机关:御史台

(1)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 (2)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五)南北朝之北魏(386-534) [20、当倌、复揍、鞭杖] ☆ 1、《北魏律》20篇。北魏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为当时著名的法典。

2、“官当”入律。(1)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2)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如《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南朝陈(557-589)之《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

3、死刑复奏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

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4、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

(六)南北朝之北齐(550-577) [大理寺、尚书台、名利、二曹:5、10、12] ☆☆ 1、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2、提高尚书台地位。其中“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 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3、《北齐律》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分则11篇: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4、准五服制罪。《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详见前述《晋律》相关内容)

5、“重罪十条”入律。《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1反逆(造反)。 1(隋唐)谋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2(隋唐)谋大逆 3叛(叛变)。 3(隋唐)谋叛 4降(投降)。 ×××××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4(隋唐)恶逆 6不道(凶残杀人)。 5(隋唐)不道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6(隋唐)大不敬 8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7(隋唐)不孝 ×××××。 8(隋唐)不睦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9(隋唐)不义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10(隋唐)内乱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唐律承袭隋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

大致可以分为两类:123 “三谋”与6 “大不敬”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余者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真题例示]04-60.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哪些表述正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 A.《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 B.《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C.《北周律》[1]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D.《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 【答案】ABD

-------------------------------------------------------------------------------- [1]北周时规定流刑分5等,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七、隋(581-618) 1、《开皇律》[开除皇上的律,所以文帝、炀帝两代就“不再传,失统绪”了^_^]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 2、《开皇律》中确立了“封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1] 3、司法机关: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真题例示]07-9.关于唐律中五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笞刑、羞辱刑、流放刑、经济刑、死刑 B.笞刑、徒刑、流放刑、株连刑、死刑 C.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D.杖刑、徒刑、流刑、肉刑、死刑 【答案】C

八、唐(618-907)——“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一)立法 ☆☆☆ 1、《唐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1)《武德律》。 12篇500条,高祖李渊时撰定,是唐代首部法典; (2)《贞观律》。 1仍为12篇500条,太宗李世民时制定[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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