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制定至贞观十一年始告完成]。
2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 (3)《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
1高宗永徽年间,命长孙无忌、李勣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新律,是为《永徽律》。
2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又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撰《律疏》30卷与《永徽律》合编,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 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疏》议曰)”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3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区别《大清律例》——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4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佚失,所以,《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5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真题例示]03-38.《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下列关于《唐律疏议》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唐律疏议》是由张斐、杜预完成的法律注释 B.《唐律疏议》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C.《唐律疏议》奠定了中华法系的传统 D.《唐律疏议》对唐代的《武德律》等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答案】BC
[真题例示]08-9.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答案】C
[真题例示]08-58.关于《永徽律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太宗在位时制定的 B.《永徽律疏》首次确立了“十恶”即“重罪十条”制度 C.《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 D.《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在中国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贞观律》 【答案】ABD 2、《大中刑律统类》。亦称《大中刑法统类》,宣宗时颁行,开创《刑统》这种刑事法律汇编的编纂体例;
特点是,将与刑律有关的敕、令、格、式等均附在律文之后,从而便于查找使用,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其对于五代和宋朝立法技术有重大影响。
3、《唐六典》。 以六部官制为纲,以《周礼》六官为模式,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就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应属于行政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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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知识点: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二)唐律特点与中华法系 ☆
1、“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对汉律令作了大幅度的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较前又有所进步。唐朝沿袭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 3、立法技术完善,结构严谨,举世公认;
4、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1)唐朝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2)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1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 2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 3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
(三)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法制的统一。
(1)公罪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的犯罪。 (2)私罪包括两种:
1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
2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2、自首原则☆
(1)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
1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
2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作自新。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唐代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2)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因为这些犯罪的后果已不能挽回。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 (3)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
(4)此外,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
[真题例示]07-57.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唐高宗李治的妹夫房遗爱谋反案发犯\十恶\罪。依《永
徽律疏》的规定,对房遗爱应作何处置?
A.可适用\八议\免于死刑 B.应被判处死刑 C.可以赦免 D.不适用自首 【答案】BD
3、类推原则☆
(1)“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如:夜半闯入人家,主人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已不论罪,致伤更不论罪。
(2)“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如: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通过类推可知更应处以斩刑。
4、化外人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具有相同国籍外国人间发生的诉讼,依其本国法处理;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或与中国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按法院地法——唐律处理。[1]
[真题例示]06-17.唐朝开元年间,旅居长安的突某(来自甲国)将和某(来自乙国)殴打致死。根据唐律关于\化外人\犯罪适用法律的原则,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适用当时甲国的法律 B.适用当时乙国的法律 C.当时甲国或乙国的法律任选其一 D.适用唐朝的法律 【答案】D
(四)刑罚制度——六杀、六赃、保辜☆ 1、六杀。《唐律》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是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1)“谋杀”指预谋杀人;
(2)“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4)“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5)“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即出于过失杀人; (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故杀与谋杀。有无事先预谋是二者区分的根本标准。 1、谋杀。谋杀是指有预谋的故意杀人。
战国至秦汉时期就已经出现了谋杀这一法律概念。 同时谋杀又包括共同谋杀和单独谋杀。
谋杀曾长期被看作是必要共犯,但在唐律中,单独一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明清两代继承了唐律的做法。
2、故杀。故杀是指没有预谋、突然起意的故意杀人。 北魏律时出现了故杀的规定。
[真题例示]10-58.乾隆五十一年,四川发生一起杀人案:唐达根与宋万田本不相识,因赴集市买苞谷遂结伴同行。途中山洞避雨,宋万田提议二人赌钱。后宋万田得赢,唐达根将钱如数送上。归途,宋万田再次提议赌钱,唐达根得赢。宋万田声称唐达根耍骗不肯给钱,唐达根与之争吵进而双方互殴,争斗中唐达根将宋万田打死。依据《大清律例》及《大清律辑注》,你认为唐达根有可能被官府认定犯下列哪些罪行?
A.唐达根系没有预谋、临时起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故杀” B.唐达根系恼羞成怒,欲夺赌钱故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谋杀”
C.唐达根系无心之下,斗殴中不期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斗殴杀” D.唐达根系无怨恨杀人动机,“以力共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戏杀” 【答案】AC
-------------------------------------------------------------------------------- [1]关联知识点:《民法通则》第146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法史12,0603
2、六赃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1)受财枉法。 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 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无枉法裁判行为。 还规定有“事后受财”。 (3)受所监临。
1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甚至规定,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牟利。
2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 (4)强盗。 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 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 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六赃的分类与诸多具体惩罚收受贿赂行为的规定,特别是对官员集体受贿行为的分别论处、对行贿人的处罚、对介绍行贿人的严惩等规范,至今仍不失其借鉴意义。这些规范和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立法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3、保辜
(1)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特别制度。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2)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唐袭隋制,皇帝以下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
1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2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 3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1]
(2)刑部
1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 2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 3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3)御史台
1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作为中央监察机构,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
A.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
B.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为其主要职责。
C.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唐代时以“道”为监察区,全国共分为十道(后增为十五道),每道设一名监察御史,称为巡按使,品级虽低,但权力极大,是皇帝监督地方的耳目。
2有权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
(4)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
2、诉讼制度☆ (1) 会审
1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2有时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3唐代还设立都堂集议制,每逢发生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2)刑讯 1条件
A. 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 B. 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C. 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 2方法
A. 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 B.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凡有违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
C.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
3限制。 对两类人禁止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 A.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B.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3]
(3)回避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真题例示]06-63.《疑狱集》[4]载:\张举,吴人也。为句(gou)章令。[5]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鞫之,妻乃伏罪。\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
A.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