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油污法律制度研究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的海上活动范围日益扩大,形式多样。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即是海洋石油污染。船舶油污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造成的油污尤为明显。在国际上,海洋油污方面,有关船舶油污的立法比较齐全,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也走在了前面,在解决国际间海洋油污损害赔偿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但是反观海上石油钻井平台这一油污的重要来源,法律上的规定是比较滞后的,这极不利于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对油污损害的控制,是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的重要方向。本文围绕建立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展开,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共分为四章。
本文第一章对海上油污损害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将海上油污损害分成两类,并分析了海上油污的危害性。
本文第二章梳理了涉及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的相关立法,包括国际上和国内的,以为后面章节的分析提供法律依据。
本文第三章以康菲石油钻井平台漏油事件为切入点,重点剖析了康菲石油污染案的相关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引出第四章:我国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构建。
本文第四章提出我国建立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包括:主体、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范围、责任限制、强制责任保险和基金六个方面。
笔者希望通过对本课题的探索,通过分析并借鉴船舶油污的立法和实践,对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有明确的认识,从而对立法、责任确定、责任限制、赔偿等问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使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油污和船舶油污一样做到积极的防治,保护好海洋环境。
关键词:海上石油钻井平台 油污 损害赔偿 康菲石油污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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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2011年6月初,康菲与中海油合作的蓬莱19-3油田B和C平台分别发生溢油事故。给我国渤海湾沿岸渔业、航运业、旅游业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酿成了我国历史上规模较大的一起生态灾难。渤海海域沿岸的养殖户均发现养殖的海鲜等大面积死亡,河北和辽宁等130多户养殖户起诉康菲公司要求赔偿。
海上油气作业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高风险性,井喷、爆炸或漏油事故也经常见诸报端。不仅造成了重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而且给海洋生态环境、社会发展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目前,油气公司和石油业界都在致力于解决如何更好地实施风险管理,做好事先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相对于船舶油污建立的完整的责任体系、补救措施以及赔偿基金等,类似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装置所造成的油污损害却面临诸多困扰。
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问题在国际上尚不存在统一的立法。1977年,CMI在里约(RIO)会议上完成的《1977年海上移动式装置的国际公约草案》及之后的《悉尼草案》最终未能生效,其他众多关于油污的公约无一例外地将注意力放在船舶油污方面。将移动式钻井平台作为“船舶”来看待存在于美国的案例中,我国海商法界对此也莫衷一是。主流观点认为,我国《海商法》中第3条定义的“船舶”包含移动式石油钻井平台在内。移动式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问题是否比照船舶油污来解决,尚无明确的说法。公法方面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其重点均在于对油污的预防与治理方面,对损害赔偿问题涉及很少。目前,国内学者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上,对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问题鲜有涉及。
在“康菲事件”过去几个月后,此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没有任何通过法律措施得以有效控制和解决的迹象。在漫长的事件处理过程中,与社会公众的强烈谴责与质疑形成对比的是,无论是康菲公司,还是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均没有积极作为。其共同的托词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笔者意图通过本文的研究,初步得出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立法框架,并对其中主要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该问题能逐渐进入大家的关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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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海上油污损害概述
第一节 油污损害的含义
油污损害的概念在油污损害机制中对确定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十分重要。随着人们对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油污损害的概念也在不断发展。
一、《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1969,简称1969CLC)中“油污损害”是指“由于船舶逸出或排放油类(不论这种逸出或排放发生在何处)后,在运油船舶本身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害,并包括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1
二、1992CLC中“污染损害”是指“(a)油类从船上的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该船之外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害,不论此种溢出或排放发生于何处;但是,对环境损害(不包括此种损害的利润损失)的赔偿,应限于已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b)预防措施的费用及预防措施造成的新的灭失或损害。”2 1992CLC将污染损害的范围扩大到了环境损害,并将环境损害的赔偿限于采取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
三、美国1990年《油污法》(Oil Pollution Act,1990,简称OPA1990)的“油污损害”包括:(1)自然资源的损害,包括资源使用损失和合理的评估费用;(2)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损害;(3)生活用途的损害;(4)政府收入的损失;(5)利润和赢利能力的损害;(6)额外的公共服务费用。3 可见,OPA1990油污损害的适用范围比1992CLC更加广泛。
第二节 海上油污损害的分类
目前,海上油污损害仍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保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这项定义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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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CLC第1条第6款 1992CLC第2条第3款 3
OPA1990第1002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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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把一些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害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4
据此,笔者将海上油污损害分为三大类:船舶油污损害、海洋资源开发勘探造成的油污损害、陆源性的油污损害。
一、船舶油污损害
船舶油污损害,是指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或发生事故时,溢出或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其他油类物质,如废油、油类混合物,在运油船舶以外,因污染而发生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包括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此种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害。5
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具有污染范围广、后果严重、持续期间长等特点。船舶油污损害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 船舶事故。即事故性船舶油污损害,指的是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时常会发生诸如碰撞、搁浅、触礁等事故,从而致使燃油外溢、油舱破裂造成渗漏。仅在我国,每年就有2000多艘船沉没。更严重的是小吨位船舶,其发生漏油事故的数量惊人。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的小额漏油量总计达三万余吨,给海洋环境造成巨大威胁。
(二)海上石油运输船舶。由于海上石油运输量的不断增加,因油轮造成的油污染事件也不可避免的增多。油轮产生的油污损害主要有两类,第一是油轮发生碰撞、搁浅等事故导致船上所载石油的溢漏,第二则是油轮在装卸过程中的油污损害,如装卸输油管道破裂。
(三)船舶操作不当。即操作性船舶油污损害,系指船员不遵守有关规定,违章排放机舱水、污油、废机油等油污水,或因装卸时的工作失误,错开阀门或法兰盘接头脱落,加油满舱或输油管破裂等原因造成的溢油污染损害。每年都有大量的船舶油污事件是因船员在操纵船舶中的不规范、不正当行为所致。比如有的船员缺乏责任心,开错了阀门而将燃油排入了海洋。甚至有些船员为了贪图方便,故意将未经处理的废油倾倒进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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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条第1款第(4)项 司玉琢:《新编海商法学》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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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性船舶油污损害次数较多,约占油污损害总数的50%以上,甚至达到80-90%,但污染较小,因其溢油量较少,一般不超过10吨,因而几无争讼。然而,事故性溢油污染损害则不同,其发生次数虽少,但其每次溢油量较大,造成的污染损害也大,甚至于发生重大或恶性海洋污染,同时也多出现争讼6,不光产生数额巨大的民事索赔,甚至追究船上人员的刑事责任。7
二、海洋资源开发勘探造成的油污损害
海洋资源包括海水、海洋生物、海洋能源、海底矿物资源,特别是海底油气的开发利用,潜力非常巨大。尤其在新世纪里,人类面临资源能源短缺危机,人们不可避免地越来越重视海洋和依赖海洋。各国政府都加大了海洋资源开发勘探的投入,大大小小的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在了浩瀚的海洋之上。截止到现在,仅波斯湾、墨西哥湾、北海三个海域就有钻井平台1000多座。 在为人类带来大量油气资源的同时,也埋下了海洋环境污染的隐患。根据资料显示,钻井平台、油井等造成的石油泛滥事故与日俱增,平均每年溢入海洋的石油数以万吨计,造成了严重的海上油污损害,更令人担忧的是对海洋的生态平衡构成严重威胁。如果任凭这个趋势发展下去,人类将会失去湛蓝的海洋,并最终走向灭亡的无底深渊。
海上石油开发勘探是造成海上油污损害的重要来源。由于海洋石油开发活动导致的油污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8
(一)船舶与海上石油设施碰撞。船舶与海洋钻井塔、石油平台及其附属设施相互撞击而形成的溢油事故是海上多发的溢油事故之一。特别是油船与钻井平台等水下设施相撞,这类特大油污事故造成的危害是灾难性的。
(二)海上钻井平台的溢油事故。在海上石油钻探和石油开采过程中,钻井平台和油井自身失落溢油的数量非常可观。石油钻井平台是海上石油活动的主要场所,一旦与海上船只或设施碰撞常常导致原油溢出,更严重的是平台倾覆、爆炸等,引起的溢油规模则更大。
(三)其他事故和活动。如井喷和输油管线破裂。另外,排放石油开采中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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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应富,《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法律制度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0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页。 张朝阳:《防止船油污染美国执法案例(上)》,载于www.shippingdigest.com.tw, 最后登录日期为2011年03月20日 8
曲维政,邓声贵著:“灾难性的海洋石油污染”,载于《自然灾害学报》,2001年2月,第69-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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