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总结--所有主要内容看完必过

2019-04-01 16:46

证券发行与承销学习笔记

重要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颁布,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 )开始实施。

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自(2009年9月 )起施行;该办法细化了询价、定价、证券发售等环节的有关操作规定。

有关国债的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二级市场方面,l999年发布了(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 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作了特别规定,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仍采用(审批制 )。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介绍

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务概述

狭义:只限于某些资本市场活动,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业务、并购和融资业务的财务顾问。 广义:涵盖众多的资本市场活动,包括公司融资、并购顾问、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和风险投资业务等。 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

1.19世纪,投资银行业务不占主体,大多数商业银行只提供流动贷款,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决定对银行的参与给予限制,美国1864年《国民银行法》禁止国民银行从事证券市场活动,只有那些私人银行可以吸收存款,从事承销和投资业务,这是混业经营的萌芽。

2.20世纪美国商业银行通过控股证券公司将资金流入证券市场,JP,纽约第一国民银行,库恩诺布公司都是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合体,1927年《麦克法顿法》取消了禁止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规定。随后的20世纪20年代混业经营时代开始,这一时期投资银行业务的特点:以证券承销和分销为主要业务,混业经营,公司债券成为投资热点。?

3 .1929年10月华尔街股市大崩盘,引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大萧条,为了避免金融危机,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标志,1933年的《证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法律上确定了证券业务和存贷业务的分业经营,强化对一级市场的影响,采用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相关民事和刑事责任的要求。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对一级市场和交易商都产生了影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成为证券监管机构;1937年设立的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则加强对场外经纪人和券商的约束,这些法案奠定了美国投资银行界的基础。20世纪30年代大多数年份主要业务为债券换新,二次世界大战起家主要是政府主导下的证券市场发展,国库券成为投资热点。

4.20世纪60年代以来资本市场迅猛发展,共同基金成为家庭储蓄投资,证券市场巨额回报,以及证券公司开办现金管理账户为客户管理存款,使得商业银行负债业务萎缩,出现了脱媒的现象;1986年美联储同意部分银行进行投资银行业务,随后大量商业银行设立证券机构,1997-1998美国取消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之间的相互收购限制,从而带来20世纪80年代的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度。 5.20世纪末的混业经营导致《证券法》和《格拉斯法》不能用,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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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美国金融业进行服务管理的基本法律,该法案采用服务这一词汇包含了所有金融方式的监管,使得银行控股公司转化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全球进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6.2008年的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是风险控制失误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弊端。美联储通过批准GM,MG由投资银行转化为银行控股公司,可以接受零售客户的存款,从而带来稳定的资金来源,避免投资业务对货币市场过分依赖。

2010年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该法案提高了美联储的地位同时设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处理风险;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监管负责提供消费者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限制过度投资,纳入场外衍生物市场。

欧盟在2010年通过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案。通过机那里泛欧金融监管体系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监管跨国巨头和欧洲金融市场。宏观方面欧洲各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监控宏观市场风险,及时发布预警。微观方面设立英国伦敦,德国法兰克福,法国巴黎的三个机构负责对银行,保险和金融市场的监管。

3. 我国的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

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两种类型:1. 核准制--政府主导型。2. 注册制—市场主导型)核准制:要求发行人在发行证券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公开披露相关信息,而且必须符合一系列实质条件,这种制度赋予监管当局的决定权。

注册制是指在股票发行前,发行但是人必须向监管部门提交信息,申请注册,并对信息的真实和完整性负责,一般对注册资料进行全面审核,特殊情况下免于审核或者重点审核,从而强调市场的作用。 我国目前采用政府主导型,不仅对实质内容审核同时也管理发行过程中的各种操作。 股票发行方式的演变:

自办发行?有限量发售认购证?无限量发售认购证?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上网竞价方式?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额即退和余款转存)?上网定价发行(类似网下的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基金及法人配售(公司发行股票都可以向法人配售)?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现在均采用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股票发行定价方式的演变:

发行价格决定了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的利益。(实行询价制度) 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 国债:

金融债券:(第一笔发行:1985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1994年政策性银行加入发行:第一笔为国家开发银行,随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加入。) 企业债券:开始于1983年。 证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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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到期还本付息,不超过1年) 中期票据:(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现和交易。)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受益证券。) 熊猫债券:对国际开发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债券。(第一笔,2005年,国际金融公司11.3亿元和亚洲开发银行10亿元,随后2006年国际金融公司发行8 。7亿元,2009年亚洲开发银行发行10亿元债券。)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一项以上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发行规模达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1. 保荐机构的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从业人员超过35人,从业3年以上的人员超过20人;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

2. 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36)个月未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保荐代表人调任本公司直投子公司,保留代表人资格,但是不得执行保荐业务,不可签署项目,其他部门兼职的也一样。

3. 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核准:保荐机构,4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保荐代表人,20个工作日作出书面决定;保荐机构应于每年4月份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执业报告。 4. 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 我国国债:

<1. 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财政部发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参与记账式国债的招标发行和竞争性定价的过程,向财政部直接承销记账式国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和少数证券公司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招标发行和竞争性定价过程,向财政部直接承销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的网点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分为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其中乙类成员要求:注册资本超过3亿元,或者总资产超过100亿元的存款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超过40个,3年没有重大违规;甲类成员首先必须满足乙类的条件,而且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排名前25以内。

记账式国债的承销成员不超过60个,甲类不超过20个;凭证式国债承销成员不超过40家;有效期为3年,过期重新申请承销资格。

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机构和邮政储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成员;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非存款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记账式国债的承销成员; 记账式国债成员资格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同时需要征求银监会和保监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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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征求银监会的意见审核。 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1.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投资银行部门应当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建立有关隔离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

2. 证券公司应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 净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注册资本1亿元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 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低于100%;净资本比净资产超过40%;净资本比负债超过8%;净资产比负债超过20%。

证券公司承销业务处罚规定:36个月不得承销的有:虚假诱导投资者购买股票;承销未核准的证券;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的。

12个月不得承销的:泄露发行信息,不正当竞争招揽承销;披露信息不符合规定;违反规定撰写报告提供财务或者补偿的,实际操作和报送证监会方案不同的。 3. 承销商资格:

(1) 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 (2) 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 4. 主承销商资格:

(1) 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本。 (2) 参与过3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3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

(3) 在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

证券公司承销拟公开发行或配售股票的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有3家或3家以上承销商的,可设一家副主承销商;承销金额超过人民币3亿元、承销团成员超过10家的,可设2至3家副主承销商。 第四节 投资银行的监管

核准制与行政审批制度的特点:在选择和推荐企业上,由保荐机构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增强保荐机构的责任;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发行股票;发行审核逐步转向强制信息披露和合规性检查,发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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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的独立审核功能;增强询价体制反应投资者的需求。

1. 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中国证监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机构、制度、人员以及业务的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通过手工或计算机系统对证券公司上报的年度报告等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统计分析)。

2.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 3. 推行股票、转债发行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

4. 《保荐办法》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了“双保”要求,即需要机构保荐和保荐代表人保荐。

5. 保荐期间:尽职推荐阶段(从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阶段(首次公开发行:需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发行新股、公司可转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 设立原则:《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成的企业法人。“行政许可”的原则。 2.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发起设立和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制度。 3.设立条件:

发起人:应有2-200法定人数;注册资本:最低500万元

若发起设立,则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若募集设立,则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公司总股份的35%。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超过35%。 4. 设立程序:

确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与核准?股份发行、认购和缴纳股款(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的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设立登记并公告(由董事会向登记机关设立登记)?发放股票。提前15天通知召开创立大会,30日内结束创立大会。

记名股票应当记载:股东姓名;持股份数;股票编号;取得股份的日期。无记名股票应当只需要后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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