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工作手册(2011-5) - 图文(6)

2019-04-01 21:03

C / 0 QW—RL

员工经济奖励实施细则

序号 行为类别 受奖励行为 奖励标准 1 日常奖励 2 服务之星评选 “季度服务明星”200元现金奖励;“年度服务明星”每人价值1000元的奖励。 表扬:50元 嘉奖:100元(特殊案例可上浮至200元) 表扬:50元 嘉奖:100元 记功:200元 记大功:500元 员工勇于坚持原则、正常执行公务,有礼有节对待业主非理智行为,或受到业主精神伤害以委屈奖实施奖励。 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突出功绩的。 涵盖: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害的;在行业竞赛(评比)中取得较好成绩的;遇到灾变处理得当的情况等。 对客服务超出公司要求标准,多次得到业主表扬,具有代表性与推广意义的 3 4 5 6 7 8

表扬:50元(一般性书面表扬) 嘉奖: 100元(对业主有良性影响,产生口碑或传颂事件的) A、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完全可以实施并且具有重大回报价值,奖励1000~2000元; B、解决技术难点或历史遗留问题的,对经营效益、管理成效、服务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的品质的提升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奖励500~800 元; 特别奖励 按《总经理信箱管理规定》执行。 C、及时检举揭发违反或损害公司利益之事件者,经查属实,奖励200元;(当受到处罚或他人检举时再检举他人不在此列) D、其他建议根据价值大小评定额度。 表扬:50元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利诱、坚持原则,嘉奖:100元(特殊案例可上浮至200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 元) 按根据节能改造后为公司实际节约主动改进工作节约能耗,具有推广意义、的可计金额的5%一次性实施奖励效果明显的。 (按月计算) 对公司做出贡献,公司认为应当给予奖根据具体事例另行申报 励的其他事件

26

C / 0 QW—RL

员工工装管理规定

QW-RL-12

为合理利用企业资源,确保员工工装管理有章可循,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1.0 1.1 1.2 1.3 1.4 2.0 2.1 2.2 2.3 2.4 2.5 3.0

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工装制作的审核,工装折旧费用核算。 行政管理部负责工装的制作和发放和基层员工工装的报损回收处理。 财务部负责员工工装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等工作。

各管理处负责本管理处员工工装的领用、回收、报损以及库存工装的清洗等工作。 员工工装的制作:

员工工装由人力资源部确定样式、标准,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行政管理部统一制作。

无企业标志的管理层员工服装量身定制,有企业标志的员工工装按固定规格制作。 管理人员在试用期间不配发服装,但须穿着职业装,转正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制作工作服并发放。

保安员、保洁员、维修员、绿化工、车库管理员等办理入职手续后即可在管理处领取工装。

服装制作满二年后由公司视服装使用情况,报损后进行更新。 工装保证金标准及收取方式。

3.1 管理层员工服装保证金400元,办理转正手续后分两个月从月工资中扣除。

3.2 保安员工装保证金为300元;保洁员、维修员、绿化工保证金100元,在第一个

月工资中扣除。 4.0 4.1 4.2 4.3

员工工装折旧标准及方式:

管理层员工工装按两年折旧,根据员工使用工装的不同年限承担相应比例的折旧费用(管理层员工包括客户助理、公司各部门员工及主管以上人员)。 员工工装折旧标准以制作工装实际产生费用为准。

管理层员工在服装发放后三个月内离职按原价付款;在半年内离职付服装总价的70%;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离职付服装总价的50%;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离职付服装总价的20%;服装发放满二年后由公司视服装使用情况进行更新,新制作的工装自发放之日起重新计算折旧费,原工作服归员工所有。 4.4 4.5 4.6 5.0

基层员工离职时将工装清洗后退还公司,由库房管理人员确认后签字,离职员工到财务部退还保证金。如工装未清洗干洗,离职员工需支付服装清洗费10元。 保安员、保洁员、维修员、绿化工、车库管理员等基层员工离职时,如未按规定将工装交还公司,按原价赔偿。

基层员工工装在使用期内,因特殊工作造成工装破损,必须由部门负责人确认,退回公司财务部报损后补发工装。

工装着装规范按《隆鑫物业员工行为规范》执行。

27

C / 0 QW—RL

员工加班管理办法

QW-RL-13

1.0 2.0

目的

为明确员工加班及其相关事项的处理原则及流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原则

因素或重要工作产生的加班给予鼓励。 2.2 2.3 3.0

采取综合工时制的员工以月计算工时周期,超过当月应工作工时的部分时间,记为加班;标准工时制的员工,超出每周应工作时间,记为加班。 公司应对加班员工给予相应的加班补贴。 名词定义

加班:指在公司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有阶段性目标的工作。 4.0 5.0 5.1 5.2 5.3 5.4 5.5

适用范围

管理处主管以下员工及驾驶员。 加班管理规定

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了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因公司要求而进行的加班,可以享受加班补贴。

员工因本身的工作效率问题,未完成应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工作,导致加班的情况,不享受加班补贴。

加班的需求及达成目标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判断并签字认可。 如遇临时加班需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并在加班的第二天补齐加班审批手续。 以下情况不享受加班补贴:

2.1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但对于因突发

5.5.1 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培训。

5.5.2 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5.5.3 员工出差期间不应申报加班。 5.6 5.7 6.0 6.1 6.2

对加班员工,应优先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或用事假相应抵冲,无法安排补休的按加班计发加班补贴。

公司部门员工和管理处主管以上员工加班,由部门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加班补贴计算

加班补贴标准按各岗位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计薪天数为计算基数,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每月考勤计发加班补贴。 加班补贴计算依据及单位。

以指纹打卡机的记录为依据,加班补贴的最小计算单位为4小时/次,单次不足4小时的不计加班,当月累计8小时计为1天。

28

C / 0 QW—RL

7.0 7.1 7.2

加班补贴申请流程

因工作需要,安排驾驶员加班,驾驶员在加班前需填写《员工加班审批表》,交部门经理批准。 管理处员工加班

批表》,交部门主管审核,经理/主任批准后,最迟于加班当日17点以前报本管理处行政人员处备案,月底同考勤报人力资源部。

7.2.1 正常排班以外的临时加班和阶段性工作加班,员工应在加班前填写《员工加班审

7.2.2 员工国家法定假日加班,属正常排班的不需填写《员工加班审批表》,但法定假日

期间的排班表有必须由片区经理/管理处主任签字确认,月底由管理处行政人员根据当月排班表和员工打卡机记录,统计员工节假日加班情况,月底同考勤报人力资源部。

7.2.3 管理处绿化工原则上在法定节假日应安排休息,各管理处可根据管理处实际工作

需要,安排人员值班,绿化面积3万方以下,值班人员不超过2人;绿化面积5万方以下,值班人员不超过3人。 7.3

员工在填写《员工加班审批表》时,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情况,确定该加班时间作为补休或计发加班补贴(原则上优先考虑安排员工补休),并在备注中注明。

7.3.1 如申请将加班作为补休,《员工加班审批表》由本部门保留,安排员工进行补休。

如部门在次月内无法安排员工补休,再将加班记入考勤,报人力资源部计发加班补贴。

7.3.2 如申请计发加班补贴,所在部门将员工加班记入当月考勤,月底将《员工加班审

批表》同考勤报人力资源部。如未附《员工加班审批表》,人力资源部不计发加班补贴。 7.4 8.0 8.1 9.0 9.1 9.2 9.3

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员工加班审批表》的加班时间与打卡机记录的实际加班时间进行核对,以计算加班补贴。 补休申请流程

员工补休必须填写《员工休假申请单》,注明加班时间和休假时间,并附《加班审批表》,按《考勤管理标准作业规程》4.2.4条的请假审批权限报批。 加班抽查与处罚

人力资源部和管理处行政人员,有责任不定期的对员工加班情况进行抽查与核实,确定加班时间和加班内容是否符合享受加班补贴的规定。

若发现虚报加班的情况,公司将于员工本人和部门负责人当月的工资中,双倍扣除虚报的加班补贴,并进行通报批评。

若发现同一管理处全年累计发生3次以上虚报加班的情况,将会对该管理处的年终考核成绩进行扣分。

10.0 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9

C / 0 QW—RL

员工驻外津贴管理规定

QW-RL-14

1.0

目的

为规范员工驻外津贴标准,鼓励驻外员工工作积极性,为员工驻外工作提供必要的生活后勤保障。 2.0

适用范围

公司派驻外地的工作的员工。 3.0 3.1 3.2 3.3 3.4 4.0 4.1

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员驻外津贴办法的修订与执行。 财务部负责驻外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

分管领导负责员工驻外津贴、驻外津贴管理办法的审核。 总经理负责员工驻外津贴、驻外津贴管理办法的审批。 程序要点 驻外的界定

4.1.1 临时驻外:因工作连续在异地(重庆市主城九区以外地区)工作15天至180天(含

15天和180天,含周末不含法定节日假期)可认定为临时驻外。

4.1.2 长期驻外:因工作连续在异地(重庆市主城九区以外地区)工作180天以上(不

含180天,含周末不含法定节日假期)可认定为长期驻外。

4.2

驻外津贴类别

4.2.1 驻外伙食津贴:对驻外但公司未提供员工餐或未发放用餐补贴的员工发放的津贴。 4.2.2 驻外住宿津贴:对驻外但公司未提供住宿或未发放住宿补贴的员工发放的津贴。 4.2.3 驻外工资津贴:对驻外员工两地薪酬差距进行补贴和驻外产生的额外劳动的津贴。 4.2.4 驻外综合津贴:对驻外员工除伙食和住宿外的,其他生活开支进行补贴及体现奖

励的费用。

4.3

津贴的计算与发放

4.3.1 除住宿津贴需特别申请外,其它的津贴均直接计算并在当月工资中发放。 4.3.2 驻外伙食津贴

4.3.2.1 伙食津贴计算单位:以天为计算单位。

4.3.2.2 伙食津贴计算时段:从出发当天开始计发,离开驻地当天停发。

4.3.2.3 其他:伙食津贴含每天早、中、晚三餐,若公司已提供工作餐,则不再享受此项

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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