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
4〉做好项目监理部的坚强后盾,协助项目监理部及时处理有关工程技术问题,建立与各项目部畅通的信息渠道,为项目监理部提供技术支持;
5〉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6〉与业主经常保持联系,为现场监理工作创造好的工作环境; 7〉对项目监理部书面提出、应由公司协助办理的有关事宜,工程技术部应及时组织办理或做出书面答复,需向公司领导或其他部门汇报的事项,应及时汇报;
8〉根据《项目成本核算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及时给项目监理部拨付监理费用。
4.2项目监理部的权利、义务
4.2.1权利:
1〉总监理工程师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行使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2〉项目监理部依据《监理合同》及工程特点,有权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人员(监理人员应优先在公司现有人力资源范围内进行选择);
注:监理部自选人员必须按照公司《人事管理办法》,在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上岗;
3〉有权将不称职的监理人员退回公司,但应以书面材料向工程技术部和人力资源部说明原因;
4〉有权确定监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报公司备案并由公司财务统一发放;
5〉在满足《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前提下,有权支配成本核算额范围内的监理费用;
6〉有权支配业主发给项目监理部合同外奖金的分成部分; 7〉有权支配超期监理服务费、额外工作监理费的分成部分; 8〉有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但不得与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相抵触。 4.2.2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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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监理工程师作为公司派驻现场项目监理部的总负责人,承担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单位的全部责任;
2〉项目监理部必须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及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遵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执业准则,严格履行监理义务,圆满完成监理合同规定的各项目标;对于超越监理合同范围的工作必须向工程部汇报。
3〉树立为业主服务的思想,避免业主或其他参建单位有理由的投诉; 4〉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项目监理部的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管理;
5〉根据监理规范和公司有关要求,及时编制《监理规划》并报公司审批后,作为监理部技术纲领性文件,指导监理工作。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当现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监理规划》;
6〉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相关工程的进展情况,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及时编制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7〉强化监理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监理质量体系”和安全防范措施,杜绝监理方承担主要责任的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8〉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重点工序的旁站监理,保证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为100%,避免不合格工程;
9〉及时收集各种工程技术资料,特别是工程报验和质量保证资料,必须保证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工程进度同步,并应定期进行资料归档;工程竣工后,应在一周内按公司“竣工资料”归档要求,将工程监理资料上交公司工程部进行审核;
10〉项目监理部必须根据公司要求,按时向工程技术部上报《监理月报》、《季、年度监理工作总结》及其他公司要求报送的文件;及时向总经理办公室上报《考勤表》;
11〉做好监理进度款的回收工作,特别是针对在施工过程中增加的合同外监理工作量,应积极配合市场开发部做好监理合同的补充工作;
12〉接受公司组织的考核、巡查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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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项目监理部全体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十不准”,做到廉洁自律。对无法拒绝的礼金、物品等可交总经理办公室登记处理。对于私自接受参建方礼金、物品的监理人员,一经查实公司将严肃处理;
14〉项目监理部全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监理规范要求,严格监理,认真做好工程监理的各项工作,遵守公司员工守则,维护公司利益,树立良好的“卓越”形象。
5.特别规定
5.1 项目监理部必须接受公司依照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监理合同》及本管理办法对监理部的全部管理行为;
5.2 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监理部行政事务负全部责任,并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对业主、监理人员及其他参建单位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公司为此先行负责的,有权从项目监理成本核算额中抵扣;
5.3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作需要,可建议设置总监代表,总监代表由总监提名报公司批准;
5.4项目监理部自选的监理人员资质,应符合业主要求或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公司办理人员聘任手续后方可上岗;
5.5在监理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业主方原因,致使工程无法施工或长期停工时,总监理工程师可向公司提交由业主认可的书面报告,经公司调查核实后,项目监理部不承担因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
5.6公司鼓励项目监理部在圆满完成本职监理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拓业务,主动承揽工程监理项目,特别是在监工程的后续项目监理工作;
5.7在工程监理过程中,项目监理部人员因公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由公司和项目监理部按照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妥善处理。
6.监理费用的分配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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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监理费用包括监理合同额、附加工作及额外工作等以监理为理由,由业主支付的全部费用;
6.2项目监理成本核算额的确定:
方案1:
由财务部对公司前阶段或前若干个监理过的项目进行数据统计,首先统计出所有项目每万元(合同额)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业务费、管理费等支出;然后就民用建筑、工业项目、市政、水利等分行业分别进行统计,以作为确定项目监理成本核算的依据; 方案2:
通过对公司去年监理的几个项目分析,根据目前的监理取费状况和以往的监理经验,结合公司2003年工作计划,项目监理成本核算额暂定为50%±15;
在上述两个方案中方案1较为合理。
上述方案只能作为确定项目监理成本核算额的主要依据。在确定具体项目监理成本核算数额时,还应根据工程的特点、行业、监理取费费率、监理工期、业主方有无特殊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6.3 项目监理成本核算额包括:项目监理部全体监理人员的工资、补贴、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个人应承担的社保金、业务招待费及项目监理部的其他开支;
6.4项目监理部因超期服务和监理合同外增加工作量,公司补签监理合同增加的监理服务费,由公司和项目监理部五五分成;
6.5业主给与项目监理部的合同外奖金:不超过5000元的,由项目监理部自行分配;若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由公司和项目监理部五五分成;
6.6工程监理工作圆满结束后,若项目监理成本核算额有结余,结余部分公司和项目监理部二八分成;若项目监理成本核算额超支,超支部分由项目监理部自行解决。
在工程监理过程中,若公司对项目监理部和总监每次考核全优,且项目监理成本核算额没有超支,工程圆满结束后,公司对总监奖励成本核算额的5%;若公司对项目监理部和总监每次考核均在合格以上,且项目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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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核算额没有超支,工程圆满结束后,公司对总监奖励成本核算额的3%。
6.7公司对项目监理部和总监进行考核时,每考核一次不合格者,公司扣其项目监理成本核算额的5%并对项目总监进行警告;考核两次不合格,公司将更换该项目总监;
6.8如果因监理原因,造成工程出现质量或其他问题,业主对监理进行经济处罚时,罚款从项目监理成本核算额中支出,公司不承担任何罚款;
6.9项目监理部各项费用开支内容应遵守国家及公司有关财务规定,费用的核销由总监理工程师定期凭有效发票到公司财务部按规定在该项目监理成本核算额中报销;
6.10项目监理部确定的总监和其他监理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标准等应在公司备案;
6.11总监理工程师负有代表公司、按照《监理合同》规定、按期向业主收取监理进度款的责任。若未按期收取监理进度款,每次拖欠一个月扣监理成本核算额的1%,最多扣至5%,若仍不能收取监理进度款,公司将视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7.违约责任
7.1由于项目监理部原因致使业主与公司解除、中止、变更监理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项目监理部应按公司损失额进行一定的赔偿;
7.2 因项目监理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而受处罚,造成公司负连带责任的,公司将对总监和相关监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有违法行为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8.其 他
8.1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8.2 本管理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在新开项目上执行,原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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