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管理制度范本(7)

2019-04-02 08:03

收单,并立即通知采购部门与供货单位取得联系进行处理,并尽快向业主报告。

7.9 工程设备安装前,监理单位应组织采购供应部门、承包单位进行设备、随机资料的清点移交。出库后应办理移交手续。 7.10 设备出库到现场的运输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办理。

8.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8.1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是指被其它工序施工所掩盖、隐蔽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掩盖或隐蔽前所进行的检查验收。

8.2隐蔽检查验收,除业主特别授权外,一般应由监理单位质量控制工程师和业主共同检查签认。

8.3隐蔽工程具备掩盖、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于隐蔽前至少48小时内书面通知监理单位,通知内容包括:隐蔽部位和内容、自检记录、验收时间和地点、联系人等,同时,由施工单位准备验收记录。

8.4监理单位接到验收通知后,应尽快通知业主代表,同时作好验收准备,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检查验收。

8.5验收合格,监理单位与业主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通知监理单位验收,否则不得自行隐蔽。

8.6接到验收通知后,监理单位或业主代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或监理单位、业主确认不需要验收,或虽已验收但并未对隐蔽工程质量提出异议,而验收后24小时内又未签认,则施工单位可自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8.7无论监理单位或业主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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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检验合格,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施工单位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

8.8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实行工序控制办法,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监理人员应确定并通知承包商各工序的质量控制点,按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检查验收。

8.9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按国家、地方、行业的统一评定标准执行;分项工程的验收,应根据工程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确定检查点数,计算检验项目合格、优良的百分比,以确定其质量等级;分部工程的验收,应根据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结论,参照分部工程质量标准,得出其质量等级,决定是否验收。

8.10土建工程完工转交安装工程施工前,或其他中间过程,监理单位应会同业主组织中间验收。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业主共同确认合格后,应在中间验收凭证上签章,才可继续施工。

8.11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时整理、签认交工技术文件,监理单位应在验收后及时查验文件整理情况。

8.12在施工过程中,对重要的或影响全局的技术工作,必须加强复核,避免发生重大差错,影响工程的质量和使用。监理单位除按质量标准规定的复查、检查内容外,对下列项目应特别进行予检、复核: 8.12.1建筑工程位置:检查标准轴线桩和小平桩;

8.12.2基础工程:检查轴线、标高、预留孔洞、预埋件的位置; 8.12.3 砌体工程:检查墙身轴线、楼层标高、砂浆配比、预留孔洞位置、尺寸;

8.12.4 钢筋砼工程:检查模板尺寸、标高、支撑预埋件、预留孔等;检查钢筋型号、规格、数量、焊接(锚固)、保护层等;检查砼配合比、外加剂、养护条件等;

8.12.5设备安装:检查基础处理、基础预埋件预留洞管口方位、轴线、垂直度、水平度、主要配合尺寸间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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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6 管道安装:检查标高、位置、坡度、联结方式等; 8.12.7 预制构件安装;检查构件位置、型号、支撑长度、标高; 8.12.8 电气工程:检查变电、配电位置,高低压进出口方向,电缆沟位置、标高、送电方向、接地保护、防雷装置等。

预检或核定合格,监理单位应签署意见,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9.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制度

9.1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差错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施工条件、材料的规格品种、质量等不能完全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对工程的合理化建议等原因,需要进行施工图修改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9.2 提出设计变更,应由施工单位或提出人填写技术核定单,提交监理单位,技术核定单应作到计算正确、书写清楚、绘图清晰,变更内容应写明图号、轴线位置、原设计内容、变更后的内容和要求等。

9.3监理单位接到技术核定单后,应尽快与业主技术负责人取得联系,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如需变更时,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监理单位)送原设计单位(或其工地代表)审查,并提出相应的变更图纸和说明。 9.4监理单位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审核 其技术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及工程量增减对造价和工期的影响,经与业主充分协商后,连同设计变更一起向施工单位发出费用、工期增减通知,施工单位应据此施工和结算。

9.5由合理化建议引起的设计变更所节约的投资或缩短工期增加的效益,业主应按有关合同规定办理。

9.6重大变更必须经监理单位(或业主)组织专家论证,并经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同意,由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如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批准初步设计单位批准,以取得追加投资。 9.7所有设计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变更通知书、修改后的图纸等,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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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有文字记录,纳入工程档案,作为交工资料的一部分。

9.8如确有必要,经充分协商,设计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设计变更,但必须有正式委托手续,加盖公章并给予一定相应的报酬,否则,监理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办理变更手续。

9.9材料代用必须书面报请监理单位同意,以大代小,以优代劣主要考虑对费用的影响,如果以小代大、以劣代优则需经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计算,并附计算书方可审批。

9.10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擅自改变设计时,有权通知停工,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10.工程交接验收制度

10.1工程交接验收是建设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监理单位实施事后控制的过程;工程交接是监理单位、业主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之后,由施工单位向业主移交项目所有权的过程,应予高度重视。

10.2由于工程项目的门类很多,要求各异,因而其验收规范、方法和程序也不尽相同。一般应按项目类别,采用相应规范,分两个阶段进行: 10.2.1单位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系指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位工程或车间已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且施工单位已初验;或者由几个施工企业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当其中某一个企业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部分已按设计完成;后者如在住宅建设中已具备居住条件的某栋住宅等的验收或交接;

10.2.2 全部验收(或称工程验收)指整个工程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符合验收标准,施工单位已经通过预检的工程验收或交接;

在全部验收时,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可不再重复验收。

10.3施工单位申请工程验收前,应先进行施工队自检、施工单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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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处(或项目经理部)复检及公司预检,确认符合合同规定和设计要求,达到竣工标准后,填写并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通知单。

10.4监理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应按照工程合同要求、验收规范和标准仔细审查。若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监理单位可对工程进行初验,在初验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或备忘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和完善。

10.5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应报告业主,由业主会同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正式验收。

10.6工程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施工单位不得报请验收: 10.6.1生产、科研性建设项目,其设备、工艺管道尚未安装,建筑物、构筑物主要内、外装修、防腐未完成者;

10.6.2生产、科研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已经完工,但附属配套工程尚未完成,影响投产使用者;

10.6.3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已经竣工,但由该施工单位承担的配套工程如锅炉房、变电室、冷冻机房或室外给排水尚未完成,不具备使用条件者;

10.6.4 房屋建筑工程已全部完成,但被施工单位占用者; 10.6.5 工程已经完成,但周围环境未清理,仍有建筑垃圾者。

10.7 工程验收的程序:

10.7.1施工单位向参与验收各方 介绍施工情况、初验情况及存在问题,未完工程量及今后安排,并出示交工技术文件;

10.7.2 监理单位向参与验收各方通报初验情况及验收意见; 10.7.3 业主、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检查交工技术文件,检查工程现场,提出问题及整改要求;

10.7.4 施工单位整改,申请复验,直至通过; 10.7.5 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11.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程序及会议纪要签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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