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监理例会应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是为解决某些专题性问题(如事故处理、加工定货划项会、业主直接分包项目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划项会、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单位进场协调会等)而召开的。现场协调会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
11.2监理例会由总监主持,业主、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代表、有关监理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参加。
11.3监理例会召开前一天,应由总监召集有关监理人员和业主代表全面了解情况,提出会议中需解决的问题,并初步统一意见,以便在会上口径一致,节约时间。
11.4监理例会的主要议题:
11.4.1施工单位分别汇报上次会议纪要执行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下步施工安排;
11.4.2研究并决定解决问题的方法;
11.4.3总监总结通报前段三大控制情况,协调、布署下步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11.5专业性监理会议由总监或总监委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专业性监理会议分为临时性会议(如专业划项会、事故处理会、技术会商会等)和经常性会议(如施工进度协调会、质量例会等),其参加人员临时性会议可临时召集,经常性的专业例会应形成制度,由有关单位固定人员参加。会前,主持人应作好充分准备,作到议题明确,有的放矢,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11.6建立良好的会风,与会者不得迟到、早退,会议中间不得随意出入,不得闲扯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11.7会议由监理单位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并有专用的会议记录本。会议记录应注明日期、参加单位、参加人员、主持人、主要议题及主要发言,记录应准确、干净,不得随意涂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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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会议应及时整理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认可,分送与会各方和有关单位。会议纪要应写明: 11.8.1会议时间及地点;
11.8.2主持人、与会者姓名、职务及他们代表的单位; 11.8.3议决事项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1.8.4议决事项由何人在何时执行,如何配合及检查。
11.9会议纪要应由有关单位签字或盖章后,总监(或与业主代表共同)签发,一般应在会议第二天发出。
12.施工现场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12.1施工现场紧急情况系指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违章操作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不可抗力及地下障碍和文物等危及施工正常进行的情况。
11.2重大伤亡事故包括重伤事故(有1~2人重伤而未造成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9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立即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业主应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监理单位还应会同业主作好事故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
11.3重大质量事故系指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主要结构倒塌,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和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缺陷,影响生产装置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会同业主于5日内上报有关部门,倒塌事故应于12小时内电告有关部门。
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监理单位还应积极参与事故抢救、调查和处理。对重大事故(包括重大伤亡事故)应作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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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在上级主管部门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时,监理单位应予积极配合,提供真实、详细材料。
11.4遇到下列情况,监理单位在商得业主同意后有权下达停工令: 11.4.1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时; 11.4.2隐蔽作业未经现场监理人员验收自行封闭、掩盖者; 11.4.3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者;
11.4.4使用没有技术合格证的重要材料、设备或擅自作出材料代用者;
11.4.5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进入现场施工者;
11.4.6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未进行处理并提出有效防范措施者; 11.4.7危及施工安全的其他问题。
11.5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同时报告监理单位和文物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应尽快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并妥善安排施工。
13.安全监理制度
见《安全监理暂行规定》。
14.计 划 管 理 制 度
14.1计划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项目按照国家计划和业主要求顺利实施,编制的原则应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到科学、合理、便于执行。
14.2计划编制包括工程项目总体控制网络计划(进度平衡计划)、工程项目一览表、投资计划年度分配、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划分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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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工程项目总体控制网络计划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熟悉设计文件并与业主充分交换意见后编制。总体控制网络计划要作好进度平衡,表明各种设计交付日期、设备供应期、施工进度、试车时间、生产准备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其编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工程项目总体控制网络计划应在监理委托合同签字生效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提交业主审核。
14.4根据设计文件编制工程项目一览表及投资计划年度分配表,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作好资金平衡,并提请业主及时筹措建设资金。 14.5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划分表应根据施工合同编制。
14.6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月进度计划表,使之与总体进度网络计划相一致,否则应采取措施。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月统计表,作好进度分析。
14.7要作好实际进度动态分析,查找工期提前或滞后的原因,采取措施努力使实际进度接近计划值。这些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经济措施、组织措施等。
14.8总体控制进度网络计划应根据执行情况不断修正,至迟每半年进行一次。修订前应充分作好分析工作,使之更加切实可行。
15.工程计量支付签审制度
15.1工程款支付应严格按照施工承包合同执行。
15.2备料款及备料款扣回按合同执行,合同无规定时,备料款的起扣点按下式计算: T = P-M/N
T—起扣点, P—合同总价, M—预付备料款 ,N—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15.3进度控制工程师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月进度统计报表,并会同质量控制工程师到现场逐项核对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量报表,然后提交投资控制工程师。投资控制工程师对照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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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应支付工程款(扣除应扣备料款)意见,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无误后,签发付款凭证。
15.4监理单位必须根据设计图纸及设备明细表中计算的各项工程数量计算,对施工单位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不支付价款。 15.5下列情况,可在签发付款凭证时予以调整: 15.5.1监理工程师签认的费用增减;
15.5.2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15.5.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15.5.4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15.6应严格按照价款结算总量,不得超支工程款。一般在支付至合同价款90%时,应停止支付,按合同留足保证金。
15.7设备、材料价款支付按合同执行,但应有监理工程师签认,并作好台帐。
15.8监理单位应主持施工图预算及工程决算。工程结束时,做到帐目清楚。
16.工程索赔签审制度
16.1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16.2监理单位必须以独立的身份公正处理索赔。因而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详细的了解,以合同为依据,公平处理双方的利益纠纷。 16.3监理单位应及时提醒业主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以避免承包商可能提出的索赔。
16.4索赔应按严密的程序办理,步骤如下:
16.4.1提出索赔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书面提出索赔要求正本报监理单位,同时向被索赔一方抄送一份副本,索赔报告包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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