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智企业行政管理制度(8)

2019-04-02 09:08

11.62.1.2 组织管理

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由行政部统一负责。主要工作有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 11.62.1.3 安全制度规定

11.62.1.3.1 员工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防火、防盗、防灾、防破坏、防恶性事故为每个员工应尽的义务,要敢于与坏人坏事做斗争

11.62.1.3.2 员工上下班、外出公干、出差,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条例,确保人身、财务安全

11.62.1.3.3 员工不得将贵重、大件私人用品存贮于企业办公场所或仓库

11.62.1.3.4 员工下班前认真检查本岗位办公场所,消除水、电、器等设备存在的隐患,如本人不能解决,下班前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11.62.1.3.5 上班时间外出应及时所锁好抽屉、橱柜,钥匙随身携带,最后离开者关窗锁门。下班午休时间文件、现金妥善存放,锁好各类门锁,由保险的加锁保险,开启报警系统

11.62.1.3.6 发现事故苗头、可疑或不法行为的人或事应立即报告主管或保安部 11.62.1.3.7 做好交接工作,班次之间无缝衔接

11.62.1.3.8 不得将亲友或无关人员带入工作场所,不得在值班场所留客人 11.62.1.3.9 不准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不准在禁烟区抽烟 11.62.1.3.10 不得偷窃个人或企业财务,拾到遗留钱物一律上交 11.62.1.3.11 财务部门之重要票据、支票等一律入保险箱随时上锁 11.62.1.3.12 现金一般不要存入过夜,应及时押解银行

11.62.1.3.13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安排企业或外来人员在企业内住宿 11.62.1.3.14 保安人员按时到岗,门卫值班、值日、领导值班制度正常运作 11.62.1.3.15 实用明火或高空作业,必须经保安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进行 11.62.1.3.16 员工积极参加防火演习,了解有关消防知识,熟记火警电话,熟悉电源开关、出口通道、灭火器具位置及使用方法

11.62.1.4 安全生产教育

11.62.1.4.1 思想教育。主要是正面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选取典型事故进行分析,从事故的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个人受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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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1.4.2 法规教育。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及企业的具体规定、制度和纪律条文

11.62.1.4.3 安全技术教育。包括生产技术、一般安全技术和专业技术教育训练 11.62.1.5 安全检查

11.62.1.5.1 检查有无进行安全教育

11.62.1.5.2 检查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公开张挂

11.62.1.5.3 检查在布置生产任务时有无布置安全工作

11.62.1.5.4 检查安全防护、保险报警、急救装置或器材是否完备 11.62.1.5.5 检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全及正确使用 11.62.1.5.6 检查工作衔接是否配合合理 11.62.1.5.7 检查事故隐患是否存在 11.62.1.5.8 检查安全计划措施是否落实 11.62.1.6 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11.62.1.6.1 如遇意外伤害事件,应照顾伤者或协助转送医院 11.62.1.6.2 及时通报公司主管或值班人员

11.62.1.6.3 对危险区加设标志,警告别人勿靠近或指派专人看护 11.62.1.6.4 对突发事件保持镇静 11.62.1.6.5 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和领导 11.62.1.6.6 在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适时处置 11.62.1.6.7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事故现场

11.62.1.6.8 对外界暂行封锁消息,统一对外发布口径 11.62.1.7 火警事故处理流程 11.62.1.7.1 保持镇静,力戒惊慌

11.62.1.7.2 拨打火警电话,准确报告起火部位、燃烧品等情况 11.62.1.7.3 按动附近火灾报警器

11.62.1.7.4 关掉一切电源开关,关闭火警现场的门窗 11.62.1.7.5 迅速呼唤同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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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1.7.6 利用附近灭火设备,尽力将火扑灭

11.62.1.7.7 防止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引起漏电导致火灾 11.62.1.7.8 服从现场主管指挥,见义勇为,身先士卒,奋力施救 11.62.1.7.9 接到疏散通知,切勿搭乘电梯,由安全楼梯转移 11.62.2 消防管理守则 11.62.2.1总则

为加强企业安全消防意识,做好企业安全消防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稳定的工作环境,制定本办法

11.62.2.2 责任划分

11.62.2.2.1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消防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11.62.2.2.1.1制定并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措施

11.62.2.2.1.2配备安全消防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1.62.2.2.1.3 管理本企业的专职或群众义务消防队 11.62.2.2.1.4 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灭火训练 11.62.2.2.1.5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11.62.2.2.2 企业层层分解、落实,建立企业安全消防体系和分层责任制,横向到边,纵向到人

11.62.2.2.2.1 各部门应确立各自的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消防制度的措施 11.62.2.2.2.2 各部门确立各自的防范重点部位和防范对策 11.62.2.2.2.3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备有记录

11.62.2.2.2.4 公司普及安全消防知识,进行培训和示范教育,有条件的应举办模拟演习 11.62.2.2.2.5 公司所有员工遵守安全守则 11.62.2.3 消防管理规定

11.62.2.3.1 每天下班、节假日应关好门窗、电灯、开关、水龙头或其他用电、用水设施 11.62.2.3.2上班时间外出应及时所锁好抽屉、橱柜,钥匙随身携带,最后离开者关窗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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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下班午休时间文件、现金妥善存放

11.62.2.3.3 财务部门之重要票据、支票等一律入保险箱随时上锁 11.62.2.3.4 企业制定的详细的防火、灭火管理制度以及实施细则

11.62.2.3.5 企业建筑工程和内装修防火设计,须符合国家和当地消防技术规范。建筑工程和内装修防火设计,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且不得私自改动。施工完成后,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1.62.2.3.6 企业施工应落实防火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第的消防工作

11.62.2.3.7 企业内下列场所应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紧急照明装置和必要的消防设施 11.62.2.3.7.1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的生产房、储存场地 11.62.2.3.7.2 高层建筑、地下人防工程、原料及成品仓库 11.62.2.3.7.3 车队、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变电站 11.62.2.3.7.4 医务所、子弟学校、招待所、饭店

11.62.2.3.7.5 临时搭建的房屋、商店、农贸市场、展销会场

11.62.2.3.8 企业使用的消防器具和设备,必须是有国家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使用的电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定期检修

11.62.2.3.9 禁止在火灾危险场所擅自动用明火。需要使用明火器具应该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安全措施,经安保部批准后才予以使用

11.62.2.3.10 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对电焊、气割、砂轮切割、煤气燃烧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必须依照有关安全要求操作

11.62.2.3.11 禁止在办公地区和宿舍使用自制或外购电路取暖或饮事。员工不得在禁烟区吸烟

11.62.2.3.12 企业根据现有消防状况和财力状况,合理配置消防器材,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挪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11.62.2.3.13 企业下列人员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11.62.2.3.13.1 各级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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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2.3.13.2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11.62.2.3.13.3 消防设备的安装、操作、维修人员

11.62.2.3.14 各部门、下属企业的工作、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11.62.2.3.14.1 使用电梯,须专人管理,定期检修,电梯工凭证上岗 11.62.2.3.14.2 使用机电设备后,每次清洁机器,切断电源,确保安全可靠 11.62.2.3.14.3 登高作业时,现场须有安全保护,使用合适的架梯工具 11.62.2.3.14.4 只有电工或专业人员才能安装电线、维修电器设备

11.62.2.3.14.5 各部门、下属企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要由安全、消防部门审查,评估安全消防可靠性

11.62.2.4 责任与考核

11.62.2.4.1 企业制定安全消防考核指标体系

11.62.2.4.2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为公司财产投保火灾险和公众责任险

11.62.2.4.3 企业任何人发现火灾或其他安全问题都应迅速报警,各部门或员工应为报警无偿提供方便,有为扑救火灾提供帮助的义务

11.62.2.4.4 企业在消防队到达前应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减少损失;火灾后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保护好现场及协助查清火灾原因

11.62.2.4.5 企业对因扑救火灾训练、制止安全事故、见义勇为而受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抚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1.62.2.4.6 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各部门安全、消防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决定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11.62.2.4.7 对各种安全消防事故的责任人和违反本办法的,将从严处罚,分别给予罚款降级乃至辞退,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1.62.3警卫人员值勤准则

11.62.3.1 本企业为使警卫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准则 11.62.3.2 警卫人员的服勤,系代表本公司执行职务

11.62.3.3 警卫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辍,其各班服勤时间,由警卫科制定呈准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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