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处理”。这样,自发出拒付电之日起,开证行就没有了处置单据的权利,就算这时进口商改变了主意,同意付款接受单据,开证行也要先征求交单行的意见,再根据交单行的指示行事。
10、注意防范信用证欺诈风险
●风险关键点:商品价格偏离轨道造成的欺诈风险。商品价格偏离合理的价格水平,往往意味着交易背后可能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和勾当。国外诈骗分子拿到信用证后有两个目的:一是用国内的信用证作融资工具申请贷款,或当作抵押开出背对背信用证;二是假单据欺诈,货没有发,寄一套假单据给开证行。而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只是处理单据的,只要单证相符,则银行有义务付款。
风险防范建议:作事前的防范工作,对大宗商品和出口产品的价格应当做到心中有数,通过多种途径,如市场报价、市场快讯、路透社终端、经贸类报刊等了解国际市场产品的价格,在开证时严格审查商品的价格是否处于合理的水平。
●风险关键点:大宗交易欺诈
风险防范建议:如果进出口双方缺乏必要的信任基础,相互之间不是十分了解,并且交易金额巨大,为避免出现欺诈,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银行通常会在信用证中规定诸多的保护条款。但考虑到仅在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商往往不会接受,因此,银行可以建议进口商在合同中约定各种保护性条款。这些保护性条款主要有:
A、第三者检验。指进口商要求独立的第三方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B、装船通知。对大额商品的进口,一般要求出口商发货后用传真或电传发给进口商一份装船通知,主要内容应包括:货物的数量、船名、船期等。收到装船通知后,进口商将有关的船情资料提供给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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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商会的海事局进行调查,以确定船情资料的真伪。
C、传真单据。要求出口商在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备齐后,给进口商传真一套完整的单据,目的是便于进口商对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别。
D、装船前检验并监装。这里的“装船前检验”就是上面讲的第三者检验,之所以再加上第三者监装,主要是为了防止出口商将货物掉包。如果进行了第三者监装,并出具第三者监装证书,如果再出现掉包现象,就可以追究第三者检验机构的责任。
E、买方监装。就是指对大宗商品进口,进口商派人监装。但是进口商派遣的人员应当具备很强的责任心,否则反而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出了问题之后,进口商是“哑巴吃黄连,有苦没处讲”,而银行又将面临垫款。
●风险关键点:无贸易背景信用证风险防范
国内客户开立无贸易背景信用证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逃套汇,二是骗取银行资金。绝大多数无贸易背景信用证都是远期信用证。国内客户开立无贸易背景远期信用证通常会采取假合同、假单据或伪造假虚假转口贸易背景或对开信用证等方式来伪造贸易背景。客户开出无贸易背景的远期信用证后,将利用远期信用证套取的资金挪作他用,到期时如无力偿还,将会导致银行巨额垫款。
风险防范建议:加强内控措施,大力推行统一授信的实施,从根本上杜绝客户利用无贸易背景信用证从银行骗取资金的可能性。此外,可以通过密切跟踪外汇监管的后续监督情况来提高对开立无贸易背景信用证的警惕性。因为不管用什么方式开立无贸易背景信用证,最终都有一块金额核销不掉。如果公司有一定的金额核销不了,又不能作出满意的解释,外管局就可以采用一个最直接的办法,把该公司列入黑名单,限制公司做新业务,给公司一个比较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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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来证业务风险及防范 1、信用证的真实性审核
在出口来证业务中,收到信用证并核实真伪后通知受益人的银行叫通知行。根据UCP500的规定,通知行的责任是非常明确的,即核实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及时通知受益人。应当注意的是,作为通知行,仅仅是核实信用证表面的真实性,特别是对开信用证只要信用证的签字与印鉴册上的签字样本表面一致即可,通知行不管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也更需要银行工作人员有很强的责任心和很高的专业水平。
2、开证行的资信问题
对开证行的资信审查应当是信用证受益人的责任,但是通常受益人会委托通知行调查开证行资信和国家风险,通知行为了给客户提供便利和服务,可以代为调查或把自己知道的有关信息如开证行的作风、信誉等告知客户。但是,银行对其提供的有关信息是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
3、软条款和运输条款
风险关键点:在出口来证业务中,同样也涉及软条款和运输条款的问题。把好软条款和运输条款的审查关,有助于避免在上述条款中潜伏着的诸如贸易诈骗的风险。如果信用证中的条款受益人无法控制,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满足条款的要求,那么这种条款就叫做软条款,也称为“陷阱条款”。比较典型和常见的软条款有第三者检验单据、货到验货条款等。这些条款表面看来有其合理性,但实际都是申请人为受益人设下的陷阱。
风险防范建议:由于在信用证项下所有的商业单据中,最重要的单据就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即物权单据。因此在业务操作中,区分是否提交物权单据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物权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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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应当严格审查是否与合同一样要求提交物权单据。如果信用证的运输条款未规定提交物权单据,或信用证虽规定了物权单据但未要求提交全套物权单据,银行就不应当叙作包括押汇、议付在内的贸易融资,即把货款付给受益人。因为不提交全套提单就不能保证控货权,即使有提交给银行物权单据,但如不是全套的,如其中一份正本直接寄给了申请人,如果开证行收不回款项并且受益人无力偿还,则因为申请人用正本提单已经提货,议付行就无法处理货物而彻底损失议付资金。
4、审单原则以及单据的修改
根据UCP500的规定,银行只负责单证的表面相符,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即可。对于单据的修改,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退改,二是代改。银行对非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只能退改,只有对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可以代改,但要签订委托协议,并在修改前请受益人确认。
5、不符点单据的处理
在出口来证业务中,银行的风险相对于开证行、议付行要小得多。对于不符点单据,银行如不审慎操作,同样会给银行带来大的损失。对于进口来证业务中不符点单据的处理一般有以下两种作法:一是表提,即受益人的银行在寄单面函上明确注明不符点,以使单据到开证行后就可以提醒开证行单据有不符点;二是电提,即对金额较大的单据,或信用证本来规定有偿付行,正点单据就可以直接向偿付行索汇,这时就可以先向开证行发一份TELEX或SWIFT,提出不符点,请开证行确认接受不符点,授权向偿付行索汇。开证行接到电报会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再回复受益人的银行,如同意接受不符点,就可以授权受益人的银行议付或付款,并向偿付行索汇;如果不同意接受不符点,受益人的银行就只能把单据寄往开证行,由开证行验单处理。
6、对于转让信用证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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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关键点:转让信用证是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下的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也叫受让人。在实践中,转让行通常都不承担责任,即转让行会在信用证中注明,转让行只有在收到开证行付款后,才付款给第二受益人,也就是说不管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正点,转让行都不会先付款。这对于受益人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要承担第二重中间商资金占用的风险以及双重收汇风险。
风险防范建议:银行应告知客户尽量少接受这样的转让信用证。对于转让信用证,银行通常可以给客户做如下建议和对策:
(1)要求第一受益人修改信用证条款,改为转让行承担独立付款责任,只要单证相符,转让行就应当付款
(2)把转让信用证改为背对背信用证,使转让行变成开证行。背对背信用证是以第一个信用证做抵押/质押开出第二个信用证,两个信用证的开证行都承担独立付款责任。这样受让人和中间商各自责任明确、风险共担。
(3)如果中间商不愿意改为背对背信用证,则可以接受中间商开来的30天或45天或60天远期信用证。这样,中间商可在换单收汇后,再在承兑的到期日付款。这样,受让人承担的第二重资金占用负担由隐藏的变为表面的,接受远期信用证等于是受让人为中间商提供了资金融通,受让人也可以名正言顺地要求中间商支付利息或者提高货物单价;此外,还可以避免双重收汇风险,即开证行承兑后,必须在到期日付款,至于中间商换单产生的风险由中间商承担。
7、延期付款信用证融资的处理
风险关键点:由于延期信用证的到期日是以前提条件的确立而自然产生的,不是通过开证行的票据承兑行为而产生的,因此,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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