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信用证意味着信用证不允许议付,也就没有议付行。如果在出口开证业务中做了信用证项下的议付,则出口商银行作为“局外议付”的债权人,而不能将自己声明为“正当持票人”。
风险防范建议:商业银行对延期付款信用证的谨慎作法是做贴现。贴现就是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作出远期付款承诺,这时开证行就有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出口商的银行再做贴现,风险就降低了。
8、拒付的处理
如果出口来证发生了拒付,银行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是国外无理拒付,则有必要与对方据理力争,也可以提请国际商会专家小组仲裁。
(2)如果该拒付并非是毫无道理的,银行就应要求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并提醒客户查找货物的下落。如果货物还未提走,则建议客户存仓保险,避免高额滞港费和货物灭失。如果货物已被提走,根据UCP500的规定,开证行释放单据给申请人提货就丧失了拒付的权利,开证行应当付款。
9、禁付令的处理
对于正当的禁付令,即开证行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了不符点,拒付在先,并随后将法院的禁付令转告出口方银行,并提供了确凿的出口方诈骗的证据。这时,出口方银行应提请买卖双方直接协商解决,并提醒出口商注意跟踪货物。如果是不正当的禁付令,进口商并没有确凿的证据控告出口商诈骗,而是把一般的贸易纠纷与诈骗混为一谈,把民事诉讼当作刑事案件来处理,向法院申请禁付令禁止开证行付款。此时,出口方银行就要与开证行交涉,督促其付款。但是,如果确实是出口商诈骗,法院也下了禁付令,但开证行已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承兑,出口方银行也已凭开证行的承兑为出口商办理了贴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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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贴现银行只能以无辜第三者的身份向开证行交涉要钱,如果开证行以禁付令为由拒付,贴现银行可以起诉开证行。
(三)打包贷款的风险及防范
打包贷款又称信用证打包贷款,是银行对受益人提供的装船前融资。打包贷款是出口信用证项下的一种融资方式。除了需要注意上述出口来证操作中的风险之外,还应当关注如下方面:
●风险关键点
1、出口商履约风险,与出口押汇相比,属交单前融资,存在出口商履约风险。主要表现为:无相关商品生产或货源组织能力、挪用打包款项、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或相关政策变化导致出口商丧失履约能力、发运商品存在与贸易合同严重不符等。前三种情况会导致出口商无法按期交单,最后一种情况易导致贸易纠纷甚至演变为法律诉讼,增加开证行拒付风险。
2、信用证修改带来的风险,由于打包贷款项下的信用证是银行叙作该业务重要的抵押品,因此应当审慎处理信用证的修改。
●风险防范建议:
1、根据出口商的业务流程、实际资金需求、创汇成本等情况确定打包贷款比例,原则上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在打包贷款期限的确定上,应注重与信用证付款期限、出口业务流程的合理匹配,如拟以出口押汇归还打包贷款,贷款期限不应超过信用证效期;如拟以出口收汇款项归还贷款,贷款期限不应超过信用证付款期加预计资金在途时间。在贷款资金用途的监控上,如出口商属商贸企业,应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监控;如出口商属生产企业,应对其生产经营进行监督,以免出现资金挪用或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不能按期发货、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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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打包贷款是银行通过借款人以出口信用证为抵押而向其发放的装船前融资。但是由于信用证本身只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合格的抵押品,因此打包贷款从实质上看仍属于信用贷款的范畴,因此,对于一些资信不够确定的企业,以及信用证条款较为苛刻、特殊的,应要求客户另行提供可靠的抵押或其他担保。
3、对于信用证的修改,借款人应将信用证正本交本行占管,并在打包贷款合同中约定,对已叙作打包贷款项下信用证的任何修改,均须事先征得本行的书面同意。对于信用证的修改,借款人应提交书面报告及有关资料,由银行审核有关条款,并结合借款人的贸易及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分析,对修改信用证的原因、背景情况及必要性、信用证的修改是否增加银行的信贷风险、是否将导致贷款条件的变更等进行考虑。如果信用证的修改(如减额、延期等)将导致原贷款条件发生变更的,银行应将其视同新贷款或贷款展期重新报批。
4、严格把握信用证开证行的资信状况。打包贷款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原则上国际主要资信评级机构给予的评级应不低于“投资级”或者本行经综合评估,授予开证行一定的综合授信额度,而本笔打包贷款已纳入该综合授信额度的有效监管。如不满足上述条件或开证行经营作风恶劣,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应不予办理打包贷款或从严落实担保条件后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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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理确定期限。一般而言,打包贷款的期限以预计信用证收汇期限为基础,另加合理的工作日,办理出口押汇的应将还款期限定于押汇日。对于即期信用证打包贷款的期限,一般是在信用证的最迟装船期有效期之上加1个月的时间确定。对于远期付款信用证的打包贷款期限,则是根据远期付款条件直接确定。
6、加强贷后跟踪和检查。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相应的人民币或外币结算账户,以核算有关的放款下的一切收支。银行应跟踪贷款的使用和出口信用证的执行情况,监督客户认真履行出口合同。银行还应要求借款人及时报送商品收购、生产、出口、财务等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表和资料,并提供调阅帐册资料原始单证,查看仓库车间的方便。
(四)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是指本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应开证申请人要求代其对外垫付该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申请人以进口材料加工销售货款归还押汇本息,进口押汇也是进口开证项下的融资业务品种,除了在进口开证业务中应当注意的风险外,银行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风险关键点
1、进口商品市场风险,表现为如果进口商品市场价格下降,会降低进口商履约意愿。该类风险主要针对商贸企业。
2、进口商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表现为由于进口商自身经营、市场变化或其它原因导致其财务状况恶化,不愿或无力履行付款赎单责任。该类风险主要针对生产企业。
3、出口商信用风险,表现为如果进口商品在品质或规格数量方面存在问题,甚至涉嫌恶意欺诈,会降低进口商履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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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付行履约风险,表现为代付行未能按约代付。 ●风险防范建议:
1、掌握进口商资信状况,主要审核进口商偿债能力和以往信用记录。密切关注进口商生产经营状况,如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2、应当审慎对待资本性商品的进口押汇,一般情况下不对资本性商品的进口叙作进口押汇,除非以贷款为基础做搭桥性质的融资。了解进口货物在品质规格数量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如进口商品直接用于销售,还应调查国内市场行情,对大宗商品进口应进一步了解国内购货方支付能力。
3、由于传统的押汇中,银行多看中货权和抵押品,较少考虑企业流动资金的状况。因此,在业务中还应当考虑信用证的条款是否正常、货物的性质、货物的价格、货权以及客户在银行的额度等问题。
(五)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业务本属银行的保函产品,但与贸易融资产品联系紧密,因此特将其置于本节进行分析。提货担保指进口跟单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先于正本海运提单到达目的地,开证申请人请求开证行作为连带保证人为其出具《提货担保书》并凭以向船公司提货的一种担保业务。本行仅办理本行所开立的进口跟单信用证项下提货担保业务。提货担保业务对于银行而言是一项风险较大的业务。
●风险关键点:
1、因丧失拒付权利带来的风险。进口信用证项下办理提货担保后,无论后到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提交的单据中货权单据不全情况除外),本行原则上不能对外拒付。
2、对船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带来的风险。若本行出具的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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