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贷业务风险关键点(8)

2019-04-02 12:26

(4)申请开立的备用信用证的条款。包括受益人、金额、有效期、保兑、偿付条件、偿付行、偿付地点、增额、展期、注销等主要条款。

(5)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金(人民币、现汇);抵押品(动产、不动产),对外汇资产抵押品要有经公证的《外汇资产抵押协议》,不动产抵押品需有保险公司的足额保险;反担保人出具的反担保书(人民币或外汇资产、外汇额度);由其他银行为申请人出具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6)申请人出具的当受益人索偿时不得反悔的书面保证。 (7)其他必要情况。 2、合同纠纷风险

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即成为独立的对外文件。本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必须严格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备用信用证的偿付以单证相符为条件,不介入商务合约纠纷。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应注意的是,开证行在收到汇票或信用证规定的文件后并没有检验受益人声明和文件真伪的义务。

3、单据风险

尽管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保函,但备用信用证在遵循的规则、所要求的单据、及付款的依据方面都与银行保函有所不同。在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申请人不履行备用信用证规定的义务时,受益人须开具汇票或通过本行的代理行的加押电传,连同备用信用证规定的其他单据,随附申请人不能履约的书面声明向本行索偿。由于备用证是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只管单据,不管合约和货物。因此凭什么单据付款十分重要,一般要求凭违约证明,并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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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字做具体规定。本行在审查受益人的索偿要求和提示的单据时,如发现单证不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拒付。

4、备用证管理风险

应在收妥申请人的保证金、抵押协议或反担保书(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和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本行的备用信用证初稿后,正式对外开出备用信用证。本行对外开立备用信用证后,对申请人经营、财务活动中可能影响本行担保权益的事项,必须严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降低可能的资金损失风险。如果申请人在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已经履行商务合约规定的义务,可以要求本行注销备用信用证。在征得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并由受益人交还正本信用证后,可予注销备用信用证。在有效期内未发生偿付的备用信用证,本行应根据备用信用证规定,要求受益人退回正本备用信用证,并予注销。银行要建立备用信用证档案管理制度。备用信用证开出后,即作立卷工作;备用信用证注销后,案卷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5、备用证条款风险

(1)本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均应列明确定的有效期及到期地点(一般为开证行所在地),并注明到期自动失效;

(2)本行的担保金额应受到限制并应明确写明; (3)本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应明确不可转让条款;

(4)应在备用证中明确受益人索偿时应提示的单据及证明文件; (5)应在备用证中加注金额自动递减条款。 6、反担保风险

为了维护本行的对外信誉,保证在申请人违约时可能发生的对外偿付,本行必须取得对申请人开立备用信用证的反担保。保证金必须根据申请人的资信、外汇偿付能力以及对其信用评级等情况足额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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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动产、不动产必须超额抵押,并考虑到法律效力、汇率和利率风险;反担保人的反担保书或其他银行为申请人出具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必须与本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等额。

反担保单位应为有外汇偿还能力的金融机构、企业、外贸公司等经济实体。要审查反担保单位的法人地位、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汇偿付能力等资信情况,国内非金融机构出具的外汇或外汇额度反担保应有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确认。受益人的索偿要求和提示的单据和符合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本行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外偿付,并及时向申请人索取有关款项,或根据与申请人和反担保单位的事先约定,自其账户中扣款;如申请人、反担保单位均不履行义务时,本行应依法索偿。

(三)贷款承诺和贷款意向函 1、关于承诺和意向性质认定的风险

贷款承诺函与贷款意向函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表外业务,两者的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

贷款意向函是指应客户的申请,在客户的项目正式立项阶段,本行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论证,在项目符合本行信贷投向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对客户表示将来拟贷款支持项目建设的一种意向的法律性文件。

贷款承诺函是指本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在客户的项目通过可行性研究后,本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在项目符合本行信贷投向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对客户承诺在一定的有效期内,提供一定额度和期限的贷款,用于指定项目建设的一种法律性文件。

由于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贷款承诺与贷款意向界限模糊,性质混淆的情况,若未能明确出具的是贷款意向函还是贷款承诺函,则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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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对贷款承诺(意向)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应首先明确贷款承诺(意向)函的性质。

一般来说,贷款承诺函的出具将会产生本行履行承诺函中承诺的有效期内提供一定额度和期限的贷款的义务,如果届时本行不履行该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对外出具贷款意向函,对外表示的是有前提条件的意向,不表示贷款的金额和期限,不构成法律上的承诺。

根据本行《中长期贷款承诺(意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行对外出具的贷款意向应是有前提条件的意向,本行不表示意向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另外,贷款承诺分为有条件的承诺和无条件的承诺。有条件的承诺是指客户申请贷款承诺函项下的贷款时,必须具备某些前提(如符合本行贷款条件、项目评估可行等),在相应的前提条件满足后,本行才给予一定额度和期限的贷款行为。无条件的承诺是指客户申请贷款承诺函项下的贷款时,只需按本行贷款管理的要求,提供正常贷款所需的材料即可在本行取得一定额度和期限的贷款行为。

本行拟介入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一般只出具贷款意向函,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后,可出具贷款承诺函。本行原则上严格控制对外出具无条件贷款承诺函。

2、对申请人资格审查不严的风险

在出具贷款意向函或贷款承诺函前,须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落实资金和计划。对需要贷款的项目要及早介入,及时审查;对出具贷款意向函和承诺函要审慎处理、严肃对待;对需要出具贷款承诺的项目,要严格审查,不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不得随意对外出具贷款承诺的项目,以免造成中国银行工作的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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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对外办理贷款承诺(意向)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原则上必须在A级(含A级)以上。

(3)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并在本行进行日常结算往来,有一定的结算量。

(4)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属于国家政策限制或禁止的范围,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项目资本金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项目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强,自筹资金有保证。

(5)可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担保。 3、贷款承诺(意向)函条款风险

签发贷款承诺(意向)函前,应由法律人员对承诺(意向)函内容进行审查,本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意向)函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1) 承诺贷款的额度; (2) 承诺的有效期限; (3) 贷款的有权批准机关; (4) 项目必须符合本行的贷款条件;

另外,在出具贷款意向函时,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1) 项目须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项目经本行评估可行、所需的资金已落实;

(2) 须落实本行认可的担保;

(3)贷款要按权限经报批批准后,方可同意贷款;

本行向客户出具贷款承诺(意向)函之前,可根据业务需要,要求客户出具反承诺函,承诺不以本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意向)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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