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凭正本海运提单换回,且申请人以外的善意第三人持正本海运提单向船公司要求提货,船公司将因无法提供货物而赔偿第三人;同时,根据担保书条款,船公司将向本行提出索赔请求,而提货担保通常不允许限定金额和有效期,故本行对船公司的保证责任存在金额和期限两个敞口,具有不确定性。
●风险防范建议:
1、鉴于提货担保业务所独具的上述风险点较难以掌握,故必须综合考虑进口商以往信用记录、资信评级、担保条件等等因素,选择优质客户,切实把好风险的第一关。
2、开证行第一次付款后,信用证项下的业务就已经结束。对于签发提货担保,应当把申请人提出的开立提货担保的申请视作一项全新的业务,重新落实保证金等风险防范措施。这样,如果因出具提货担保需要对外赔偿,开证行可以使用申请人的保证金对外赔偿。单笔非授信的信用证项下提货担保业务,均要求缴足全额开证保证金,单笔非授信、非全额保证金远期信用证项下提货担保业务,申请人若无法补足开证保证金,则须重新评估进口信用证业务原担保的担保能力,若原担保不足以控制本行风险,则应为提货担保业务追加新的担保;授信额度内进口信用证项下提货担保业务,若事先核定了提货担保额度,则可同时占用开证额度和提货担保额度,无须补足开证保证金;若事先未核定提货担保额度,则按前述单笔非授信业务办理原则为其核办提货担保业务,提货担保业务未结清前不得恢复开证额度。
3、办理提货担保的信用证必须在条款上要求提供全套正本海运提单;收到正本提单后,放单时应在正本海运提单正面加盖批注章,内容如下:“此提单已由本行办理提货担保业务,仅限用于换回本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不得再次提货,不得转让。”如申请人收到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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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后7个工作日内未换回担保书,应立即向其催收并查明原因。
(六)信托收据
在银行享有授信额度的客户所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来单或卖方以付款交单托收方式的进口代收单据或进口押汇项下,通常银行应要求客户开出信托收据,即客户将自己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以获取银行提供短期融资的确认书,客户仅作为银行的受托人代其处理货物。
●风险关键点:
1、在信托收据的实务中,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处分是得到了银行许可的,而信托财产处分后的金钱被受托人另做他用,尤其是用于偿还其对第三人的债务时,银行将很难举证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笔金钱是来自信托财产。
2、信托有效设立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我国担保法规定,质权成立的前提是质物交付质权人即银行占有,不允许质权下的质物离开质权人的控制。而信托收据需要银行将货物转移到进口商的控制下。
●风险防范建议:
1、银行为了保障信托收据项下的权益,应当严格监督信托财产出售的有关款项的支付过程,加强跟踪监督,避免进口商将信托财产处分后的金钱另做他用。
2、因此银行在与进口商签订信托收据的时候,应该通过书面协议或其他适当的方式确保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在信托收据中构建对货物的所有权。此外,还应当注意对需要进行权利登记的信托收据项下的货物按照法定的要求来登记。
3、由于银行信托收据保护功能的实现前提是进口商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因此银行还应当结合其他保护手段,如由第三人来担保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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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商对其债务的履行。
(七)托收项下融资
托收项下融资包括D/P托收押汇和D/A托收押汇。D/P托收押汇是指本行在D/P托收项下,凭出口商提交的出口单据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D/A托收押汇是指本行在D/A托收项下,凭出口商提交的出口单据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D/P托收押汇和D/A托收押汇还款来源均为出口收汇,如进口商到期后不履行付款责任,本行可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
●风险关键点:
目前银行竞争日趋激烈,一些银行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过于重视客户的信用而放松了基本的风险防范。空运单、铁路运单、公路运单、租船提单等运输单据不是物权凭证,银行在没有任何保全措施的情况下,仅凭出口商的信用和空运单叙做该笔出口押汇是十分危险的。应当注意的是,托收毕竟是商业信用,即使有物权做质押,出口商无力偿还借款或蓄意逃废债时,融资银行处理货物将是费时费力,陷于有理而不利的局面,没有物权的情况下办理融资,更是加大了银行的风险。
●风险防范建议:
1、要求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险并将索赔权益转让给融资银行。保险公司在受理信用险业务前,对出口商及进口商都会展开资信调查,然后才授予投保人(出口商)信用额度,受理保险业务。如果收汇落空,保险公司可以理赔。当然,投保出口信用险保费较高,会给出口商增加成本。
2、有物权质押的D/P项下融资,应视出口地区、货物行情等情况,部分押汇,银行在处理货物时可以比较主动,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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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物权质押的D/P项下融资,比如本案中的空运单,可以把空运单上的收货人做成出口商自己,在托收单据中附上提货授权书(DELIVERYORDER),买方只有在付款赎单后持以上两种单据才能提货。但是,往往是交货比较急的商品,才需要空运,这种做法,对近洋贸易来说严重影响交货,空运失去意义,因此,这种保障方法局限性较大。
三、担保、承诺类 (一)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结算方式,在贸易和融资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通过银行信用补充或代替了商业信用,解决了商务合同中有关当事人互不信任的问题,促进了国际贸易和金融的发展。由于保函业务涉及面广,风险性也很大,以下就银行保函业务的风险关键点进行分析:
1、申请人的资信风险和项目的可行性风险
银行在对外出具保函时,首先要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及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查。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
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主要侧重以下方面: (1)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3)资信状况。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体现于其财务、会计报表及贷款证等资料中。
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申请人应当是:
(1)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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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驻外企业;
(3)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一般均须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一个项目从开始到结束,短的要经过几个月,长的要经过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我们在对一个项目进行担保前,必须对该项目的可行性和在担保期内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充分的考虑,否则,就会处于被动地位,对项目可行性的审查可侧重于担保项目的有关配套资金。原材料等是否已全部落实,市场情况如何;项目对外借款是否已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并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2、保函办理手续不完备的风险
凡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时,均应填写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作为我们开出保函的法律依据。申请书的内容除表示请求银行按合同规定出具保函以外,还应明确申请人的责任义务,即一旦发生保函项下的索偿,申请人将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并且付款后没有追偿权。
此外,申请人还应提交上级有关部门的正式批件、合同副本等。若申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在第一次开立保函时,还需提交全套的审批文件、合资合同、章程、验资报告、营业证书、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及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银行在办理保函业务时,应严格按相应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办妥相应的编号、登记等手续,签订《开立银行保函协议》、《保证金协议》《保证合同》,收妥保证金,并进一步审查保函与主合同有关条款、开立保函协议、保证金协议、保证合同等关于受益人、保函金额、保函有效期、支付条件等约定的一致性、关联性。同时应注意保函和相关法律文本内容是否存在额外加重本行保证责任或阻障本行行使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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