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统计资料的含量见附表3 . 0 . 5 一12 。
统计资料中的监控、通信中心指每条路的监控、通信中心、即监控、通信分中心,而对每个省高等级公路进行统一管理的省级监控、通信中心无统计资料。根据统计资料,监控、通信分中心平均 100km设一处。故确定监控、通信中心:按每省设一处计算,其管辖范围内的道路按 500km考虑。监控、通信分中心:按 100km设一处计算。统计资料中监控、通信所平均30 一 100km设一处,故确定监控通信所:按50km 设一处计算。统计资料中养护工区平均30 一 100km设一处,根据养护工区的功能和各等级公路的需要,确定养护工区:按40km 设一处计算。
二、三、四级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中仅包括道班房的用地。统计资料中道班房平均
30 一 100km设一处。根据目前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改革,推荐采用大道班的情况,故确定道班房间距:按30km 设一处计算。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综合用地见附表3 . 0 . 5 一13 一3 . 0 . 5 一14 。
( 4 )沿线设施综合用地见附表3 . 0 . 5 一15。
7 .大桥工程
( l )桥梁工程用地综合因素系数的计算
根据对统计资料的分析,按照大桥和特大桥的比例计算桥梁工程用地综合因素系数,见附表3 . 0 . 5 一16 。
( 2 )桥梁工程综合用地计算,见附表3 . 0 , 5 一17 。
8 .路基工程含量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中路基工程的含量见附表3 , 0 . 5 一18
第3 . 0 . 6 0 . 6 一2 。
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的计算,详见附表3 . 0 . 6
一1 和附表3 .
代征地系指公路用地界外的改移道路、改河改沟、改移供电线路、通信线路及设施的用地,不包括拆迁赔偿用地。该项用地可变性较大,与线路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关,采用的代征地指标,主要根据统计资料确定,如建设项目遇有特大的改路、改河等工程时,可按实际情况另增用地数量。
第3 . 0 . 7 条使用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与工程含量,选用相应的指标。如与本指标的编制条件、工程含量相同时,可直接使用相应的指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