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的风险防范研究
第三章 风险防范的措施
第一节 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
前述所知,在船舶融资租赁中,金融风险主要来源于利率的风险和汇率的风险。这两种风险都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而针对这两种风险也有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一、利率风险的防范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大部分的融资租赁公司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时,应当考虑到借款利率的计算方式即要根据租金率的计算方式来决定。如果在租赁合同中规定了租金按照市场利率的变动适时做出调整时,那么从银行借款时就要考虑也按照市场的变化的利率来借入即按照与之相适应的浮动利率来借入。对于中长期租赁来说,目前更多的还是采用浮动利率的计算方式。而如果在租赁合同中规定了租金率是固定不变的话,那么在借款时也应该考虑也固定利率的方式,就是无论市场利率怎样变化,都将以预先约定的利率来计算贷款的利息。这样的话,无论规定的是哪一种计算方式,租金率与贷款利率保持统一,就不会在市场利率产生波动时给出租人带来巨大的风险。28同时本着合同自由的思想,承租双方还可以在租赁合同进行关于利率变化的约定,如利率变化幅度过大对于租金率进行相应的调整等等。这样也可以起到一定的风险规避的作用。 二、汇率风险的防范
目前由于浮动汇率的实行,国际外汇市场的波动大幅加剧,在带来很多投机机会的同时,风险也是随之加大。目前世界上各国家的国际收支水平,物价水平,外贸政策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当中,从不同程度上对于汇率产生了影响。影响汇率变化的多样化因素使得汇率变得更加具有不确定性。而且现在国际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增多,存在很多的泡沫,虽然已经加大了金融监管的力度,但是还是存在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对于中长期船舶融资来说,外汇的风险更加巨大。
在国际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与出租人最简单最有效的规避汇率风险的 28
杨荣波、杜力夫:“论国际船舶融资租赁的商业风险及利益保障”,载于《世界海运》,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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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就是在交易中使用同种的货币。即是出租人从外部获得的借款与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属于同种的货币,因为不涉及货币之间的兑换,那么显然就无汇率风险可言。而对于承租人来说,其一般是通过国际航运业务来收取运费或者租金,如果能够使得所收取的运费或者租金与根据融资租赁合同需要归还的租金的币种相同,则承租人的外汇风险也是不存在的。
在船舶融资租赁操作的实务中,出租人可能根据承租人的指示进口购买国外的船舶,这时只能支付外币,但是承租人又是国内的客户,所以租金可能采用人民币来支付,抑或是出租人购买国内船厂建造的船舶采用人民币的方式支付而与国外的承租人订立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则租金可能采用外币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币种不相同,该如何防范汇率的风险呢?这时对于出租人而言,可以采取远期外汇买卖的方法来规避风险。出租人可以通过远期的外汇买卖来取得所需要的货币。由于远期外汇买卖都是中长期交易,因此对于像船舶融资租赁这样的中长期项目而言,则可根据租金支付日期通过多次远期外汇买卖或调期交易交叉运用来实现规避汇率风险的目的。29而且在外汇买卖中,经常是同时的买进或卖出同样数额的即期外汇和远期外汇。即在卖出即期外汇的同时,购买同样数额的远期外汇;或反之,在买进即期外汇的同时,卖出同额的远期外汇。30目前在我国,从事外汇交易买卖的经验还十分的欠缺,这方面的操作也有着一定的经营难度,所以对于大部分的航运企业来说,在防范汇率风险的时候,比较简单的还是在订立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宜选择币值相对稳定的货币。
对于承租人来说,可以根据与其客户所订立的租船合同中的规定,预先知道将来可能收到的运费或者租金的币种,在和出租人订立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时,采用这种币种,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开汇率风险。 第二节 船舶融资担保
在当前的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不确定的因素,风险是十分巨大的,而对于交易双方的当事人来说,诚信问题也一直是双方所担忧的问题。而担保制度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是在当前市场交易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这可以更 2930
杨荣波:“国际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0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0页 田听:“船舶融资租赁风险及保障体制”,载于《世界海运》,200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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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便利租金资金的流通和商业的融通。我国《担保法》第一条也明确强调了担保的出现是“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担保制度的重要性在于,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或者超出了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或者取得了对债务人财产的“间接”支配权。这就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更为广泛和坚实的保障基础,真正强化了债务人的履约信用。因为,保证及其它相关的担保制度,实质上使债权人的受偿财产大大超出了债务人财产的实际范围,等于将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的财产纳入到了债权人受偿财产的范围。对物权担保而言,债权人在债务人或担保人财产上存在的担保物权,等于使债权人取得了对担保标的物的间接支配权。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行使担保物权,以担保物的变价金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这在相当程度上更加具有迫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的作用,可以避免或减少债权不能实现的危险。其次便于资金融通,在现代社会,商品生产经营者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必须向银行借贷,利用自己的财产去获取银行信用并融通资金,已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担保制度为市场交易者提供了债权实现的安全保障,化解了资金融通的风险,从而鼓励和刺激资金融通。作为提供资金的一方,由于可以选择和利用多种担保形式,在债务人一般财产之外为资金安全回流提供保障和救济方式,因此可以增强贷款人实现放贷资金的经济动机的信心,从而鼓励其贷放手中的资金。从资金短缺的一方的角度而言,提供担保既可提升其商业信用从而获得急需的资金,又对其本身的经济活动和资产运营不造成过多的限制;最后,担保制度可以发挥物的效用。人们一方面可以继续利用其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又可利用其物作为担保,获取他人的资金或者其他财产。从而使物的适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都得到了充分的利用。31
航运业是一个众多资金汇集的行业,航运业的发展需要巨大资金的支持,但是航运业的投资周期比较长,从而所产生的风险也是十分巨大的。正所谓高风险才能带来高回报,航运业的投资回报预期还是非常好的,所以有着众多的企业希望能够进入航运业来发展,但是由于自有资金的不足,很多都无法满足对投资船舶的资金需求,所以希望通过融资租赁这种手段来进行投资。巨大风险所带来的压力又使很多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望而却步。担保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为投资人的投资回收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有利于促进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在船舶融资业中的发展,以 31
田土城:“担保制度的成因及其发展趋势—兼论我国担保立法的健全与完善”,载于《郑州大学学报》, 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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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方式投资的出租人利用担保方式来确保承租人确实履行其义务是减少其风险的一个重要的途径。 一、保函
为了规避新建船舶融资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无论是出租人还是船厂都希望对于其自身的投入有一定的安全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就希望有第三方能够为对方的履约能力提供担保,降低自己的风险,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通常第三方为银行。而银行为双方提供担保的形式主要是预付保函与付款保函。
预付保函又称还款保函(repayment guarantee)及退款保函,在贸易合同中还可以成为定金保函(down-payment guarantee)。在船舶融资的交易过程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指定的船舶,由于船舶的特殊性,通常是在承租人有需求时船厂才开始造船,而不是造好船舶待售。对于新造船舶的融资,出租人往往要承担一个比较大的风险。所以就产生了这样的保函。一般是出租人在合约签订之后的一定时间内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将钱款给船厂。为了避免日后由于船厂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无法履行义务,但是却不退款而无端遭受损失,出租人一般都会要求船厂提供由第三方签发的还款保函。以担保在船厂根据合同规定有义务归还在交船前出租人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时,出租人可以向该担保人请求支付已经分期支付的合同价款。预付保函对于出租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避免出租人在较长的船舶建造期间由于合同因各种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而产生的资金回收的风险。现在出租人将船厂提供预付保函作为合同必要的条件之一。一般在我国的船舶融资交易中,只接受银行出具的保函。
值得注意的是,为维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在合同规定的交船期发生延展时,船舶所有人也应要求将还款保函中的有效期相应延展。如果合同约定在建造过程中,船舶的所有权归属船舶所有人,那么船舶所有人在这方面的要求可能会减轻。但是,在通常情况下,船舶所有人都会要求船厂提供还款保函;否则,如果船厂在造船期间发生违约而不归还船舶所有人已经支付的分期付款时,尽管船舶所有人对在建的船舶享有所有权,但此时在建船舶的价值很难估计,要将在建船舶变卖或拍卖也会涉及到造船地法律的管辖,这些无疑会大大增加船舶所有人回收资金的风险。32 付款保函是相对于预付保函的,即是为了保证出租人在船舶建造期间及时履行 32
郑蕾:“新建船舶融资和融资担保法律问题概论”,载于《世界海运》,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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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的义务,船厂所要求的出租人提供的由第三方开出的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保证出租人没有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的时候,船厂可以从保证人处得到应付的款项和利息。但通常保函中对于担保责任会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支付任何属于担保范围内的分期付款或者利息,而且以上违约持续15 日以上,那么,一当收到建造方的书面请求以及船级社检验报告证实龙骨铺设不早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4 个月开始,下水不早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 个月开始,担保人将立
33即在银行15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期和第×期分期付款和利息。”由第三方提供给船厂
的保函中又有个人保函、企业保函、银行保函等等的划分。通常情况下,由于造船金额十分巨大,所以人们对于银行的资信能力比较放心,使得银行保函相对于其他保函形式来说,更容易让人接受。所以银行保函是目前普遍采用的担保方式。另外,假如提供保函的是出租人的上游母公司,船厂也可能基于对于母公司的信任从而接受这种保函。 二、船舶抵押
保函的出现使得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更加便利的进行。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申请到银行的保函,可能是因为申请保函需要支付一笔不菲的手续费或者是由于企业的商业信誉不足,银行不愿意为其出具保函。特别是一些中小的民营企业,银行出于对风险的控制不肯为这些企业出具保函。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们希望通过船舶抵押的方式来保障合同的履行以及控制风险。尤其对于新造船舶的融资租赁来说,建造船舶的周期一般都会比较长,而在建造期间因为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而导致船舶无法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建造出来,这样的风险是相当大的。而且前面已经提到过即使出租人能够得到在建船舶的所有权,之后在市场上的变现也是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中小的船厂,在银行无法提供保函的时候,由于船厂是承租人所选择的,可以要求承租人为船厂提供相应的担保。为保障在建船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造,承租人应以自己现有的财产如船舶或者第三方的财产向出租人做抵押担保。抵押的期间可以在船舶建造完毕时截止,这样既可以保障出租人的利益,降低出租人的风险,而且由于在船舶建造完毕时抵押即告截止,那么也不会影响承租人再去进行其它的融资。这样的担保方式对于双方都是比较有利的。 33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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