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的风险防范研究
第三节 船舶保险
前面已经提到过船舶融资租赁的回收期是比较长的,承租人通过每期的租金来偿还出租人的贷款,这可能需要长时间的营运,而且现在海上贸易运输中的不确定因素是相当多的,风险也是很大,包括很多不可归因于各方的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损失,例如一些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船舶损坏或灭失以及一些政治风险,这些风险如果不加以很好的控制,对于承租双方的损失时非常巨大的。而且这些风险由于属于不可抗力,那么双方对于这样的风险都不承担责任,这就需要通过保险的形式来规避这些风险。
对于应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巨大风险,一般会投保相应的船舶保险来规避风险。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1月1日修订的“船舶保险条款”列明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保险人须赔偿由于这些原因所引起的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的损失。
而相对于政治风险来说,由于船舶的营运是覆盖全球的,各个国家政局的动荡和政策的改变可能都会给承租人和出租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如前面提到的战争、革命或内乱、政府征收或没收、国家实施的进出口或外汇管制、限制汇兑等。由于这些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防范起来具有一定的困难,所以投保相应的保险是十分好的规避风险的措施。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1月1日修订的“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中规定了责任范围是由于下述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或施救费用:(一)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二)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但这种赔案必须从发生日起满六个月才能受理;(三)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四)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五)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六)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对于这些列明了所承保的战争、罢工类型所覆盖的政治危险并不是十分全面的,而且该条款中还包括了除外责任,即(一)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的爆炸;(二)由被保险船舶的船籍国或登记国的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采取的或命令的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或没收;(三)被征用或被征购;(四)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所以,并不是所有的政治风险都是保险条款所能够承保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在投保这些保险前也要考虑清楚,根据船舶可能营运区域的政局形式以及相应的政策,按照合同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此外还可以投保船东互保协会的保赔保险,以此来规避一些战争风险,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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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约定战争险的覆盖范围。由于政治风险的特殊性,其中涉及了很多政治和经济的因素在里面,所以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进行融资租赁的交易之前,可以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员,对今后船舶营运地区的政治风险做总体的分析,尽可能的降低风险。 第四节 对第三人责任的风险防范 一、船舶优先权的风险防范
正如前面所写的,船舶优先权因其所具有的隐蔽性,不灭性,优先受偿性等等特点,往往会造成出租人的重大损失,而且往往使出租人来不及应对,所以控制后船舶优先权的风险防范是至关重要的。
笔者认为,防范船舶优先权可以有以下几种方法:(一)对船舶进行检验,前面提到,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人从第三方或承租人手上买得作为租赁物件的船舶,却发现船上附有优先权,此时出租人并不能依据船舶买卖之前优先权早己发生为理由来对抗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人。所以,出租人在购买船舶之前,应该对所购买的船舶进行专业的检验,了解船舶是否具有优先权的情况,如果存在,应该要求出卖人或者承租人及时地偿还这些债务。而且在租赁的期间,出租人也应该定时对船舶进行跟踪检验,发现船舶优先权要让承租人尽早解决,不要等到船舶优先权人来索赔时再想解决办法,要将风险防范于未然;(二)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出具的保函,一旦发现船舶优先权,从保证金中支付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不足以支付的,要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可以向承租人进行追偿。当承租人破产不足以支付的时候可以根据保函向银行索要因船舶优先权而支付的款项;(三)投保保险,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项目,对于这些赔偿的风险,可以通过投保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条款来规避这些风险。当然船东互保协会对于船舶的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如PICC对于船龄超过25年的船舶一般是不予承保的。只有通过相关检验人员的检验,才会决定是否承保。而且,也可以投保一些船舶保险来规避此类的风险,如1/4碰撞责任附加险、船东对于船员的责任险等等。通过这些积极的手段来降低风险,保障出租人的利益。投保保险时可以由出租人自己来投保,再将保费计算进每期的租金中。 二、船舶留置权的风险防范
船舶留置权的风险主要发生在船舶修理的过程中,当承租人不支付修理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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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船厂对于船舶具有留置权,此时出租人会面临巨大的风险。要防范留置权的风险,首先出租人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首先要随时了解承租人的经营状况,评估他日常经营中的偿债能力,而对于承租人来说,无法支付修理费可能表示其经营已经遇到了困难,这个时候如果通过向承租人求偿等方法来弥补损失可能得不到很好的效果,抑或是代替承租人垫付修船款以取回船舶,可是后续处理船舶的事情仍然会使出租人十分的头疼。
笔者认为,与其在产生留置权之后再想办法向承租人进行追偿,不如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时候就将这种风险考虑在内,可以采取跟防范优先权一样的措施,即让承租人提供一定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承租人无法支付修理费而导致船舶被扣押时,出租人可以用保证金来支付债务,并且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承租人有任何的违约行为,出租人可以直接用保证金来支付承租人所承担的债务,这样可以保证出租人的利益,如果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时候,可以再向承租人进行追偿。目前在我国法律中,在修船人以船舶拍卖、变卖价金受偿之后一般只负有将余额返还承租人的义务,并不当然负有向出租人直接返还余额的义务,而出租人则很难从承租人那里得到船舶价款的余额,丧失所有权之后的出租人其租金债权只是普同债权,面对陷入债务危机的承租人,很可能落得“钱物两空”。所以应该在法律中规定相应的留置权人的协助义务。即规定如果承租人对于留置权人拒不履行义务,致使担保财产被拍卖或者变卖,那么出租人有权以所有权人所享有的物权权利要求留置权人在扣减了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和费用后向其返还余额,承租人以及留置权人有协助返还的义务。
这些防范手段都是尽最大可能的减少损失而不能完全杜绝留置权所带来的风险,要想根本上防范这种风险,可以尝试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时候,考虑订立不得留置的条款来规避这种风险。 三、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防范
正如前面所说,油污损害的赔偿会给出租人带来比前面几种风险更大的损失,因为油污损害不同于其他对第三方的损害,遭到损害的往往是一国的水域、自然环境,在受到损害之后需要一定的特别补偿,所以一旦发生油污损害,索赔的金额也是非常高的。而且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是船舶所有人,所以出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的交易中,要及时做好应对这种风险的防范措施。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投保相应的油污损害责任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可以从船东互保协会那里得到高额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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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于一些大型船舶来说,这种保险也是强制性的,当然保费由承租人来承担,这样可以减轻出租人的赔付的压力。而对于一些从事内贸运输的船舶来说,可以通过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油污责任附加险来规避这种风险。这样一旦发生风险,出租人可以将这种风险转嫁至保险公司,最大程度的减少自己的损失。
在国际上,关于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事故还有一个较为重要的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简称《基金公约》)。该公约采取国际基金性质的补偿措施,以保证重大油污事故的受害人能得到充分的赔偿,而且船舶所有人也可以从基金中得到一定的补偿,该基金实际上就是对遭受油污损害的受害人的赔偿,由船舶所有人和货主共同来分担的。笔者认为,我国也可以考虑加入或者设立类似的基金制度,当然出租人也有分摊基金的义务,这些可以考虑通过提高租金的方式要求承租人进行支付,或者是在租金之外,另行支付一笔额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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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完善我国船舶融资租赁风险防范机制的思考
第一节 完善我国船舶融资租赁风险防范机制的必要性
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的开展正处于起步阶段,但在国家建设世界航运中心和经济中心的政策指导下,船舶融资租赁必将迎来高速发展的阶段,现阶段我国也建立了许多融资租赁公司,但是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额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并不是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不愿意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而是对于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此外我国对于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并未有针对性的规定,在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过程中,我国许多出租人、承租人只有按照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如《合同法》、《海商法》中的规定来处理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现的问题。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以及调整船舶融资租赁业务配套制度的缺乏使得我国想要从事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承租人要承担巨大的风险。目前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中主要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首先,金融风险。目前由于发生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中国也受到一定的影响,通货膨胀的产生使得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当事人会有一定的利率风险,而且人民币的升值和美元的贬值也会带来一定的汇率风险。因为中国的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中无论是二手船买卖还是新造船的业务基本上都是与国外的客户进行接触,这就会涉及到外汇的结算,再加上船舶融资租赁的周期比较长而且目前中国的汇率制度对租赁公司从事外汇交易尚没有完全放开,对要求进行外汇业务的租赁公司有严格的限制。34使得从事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当事人要面临巨大的汇率风险。
其次,目前我国《海商法》、《合同法》等法律中关于“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没有明确的定义,如果合同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那么会在实践中产生争议。而且 “建造中船舶”所包括的财产范围并不能很好的界定,对于众多的建造材料和设备,造船厂难以对它们进行标记以用于某一特定的船舶。这时出租人在造船厂违约时就难以对所有的材料和设备行使取回权。
第三,资金回收的风险。由于现在国家大力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许多的中小企业也开始从事船舶融资租赁的业务,但由于有明确的制度约束,人们的法律意识 34
陈春、王雪梅:“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建议”,载于《嘉应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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