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机关的职务。否则,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这是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重要措施。
2.常委会的选举产生 3.常委会的选举任期 (四)常务委员的组织机构 1.常委会的领导机构 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 委员长
2.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五)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国家立法权 ★法律解释权 ★决定权 ★任免权 ★监督权
★参与全国人大的组织工作 ★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2.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保证实施法律 ★立法权 ★任免权 ★监督权 ★决定重大事项
三、专门委员会 (一)专门委员会 1、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理论 2、专门委员会的组成 3、专门委员会的职权 4、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 (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六节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一、代表制理论
●强制委托说 ●非强制委托说 ●集中代表论 二、代表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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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资格条件是指公民成为人大代表应具有的各种条件的总和。 ●取得人大代表资格的基本法律条件是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非精神病患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三、代表的职责和义务 (一)代表的职责 1、代表在开会期间的职责 ●提出议案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提出询问和质询 ●审议权 ●参加选举和决定人选 ●行使罢免权 ●行使调查权 ●表决权
2、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工作
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视察、列席有关会议 (二)代表的义务
遵守法律、联系群众、协助贯彻执行法律、接受监督 四、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一)代表的罢免
1、对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 2、对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 (二)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代表职务 第七节 完善人大职权现实效能的思考 一、坚持和改善中共对人大的领导
(一)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根本保证 (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自觉接受共产党的领导 (三)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应接受人大的宪法与法律监督 (四)执政党领导人民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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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
(一)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是推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二)观念更新是人大监督制度创新的重要前提和当务之急 (三)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过程也是监督制度创新的过程 三、密切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一)完善人大对人民负责的机制建设 (二)提高人民代表的政治质量
(三)人大与人大代表都要接受选民与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加强人大自身建设
(一)要注重代表或委员的素质与结构 (二)加强人大的组织结构建设 (三)完善人大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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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举制度
第一节 选举制度及其相关范畴 一、选举
选举是由主体、客体、目的、程序等一系列要素组成。主体就是从事选举活动的人;客体就是被推荐者和被选择者;目的是选举活动期望达到的目标;而程序是选举活动中所必须经历的一系列方法、步骤。简言之,选举是一定的方式选举自己的代表或负责人的一种行为过程。
选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泛指对一切社会组织的管理者的选举活动,包括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选举产生自己的领导成员。而狭义的选举是指对国家代议机关和某些国家领导人的选举活动。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权利。
被选举权则是公民被选任为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 三、选举法
选举法,是指规定选举制度的法规。它包括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国家元首和各级政府首脑等不同方面的选举法。
选举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法是除了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外,还包括有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关于选举工作的一系列法令、条例、决议以及地方权利机关所颁布的选举有关细则等派生性文件资料。
而狭义的选举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组织程序的法律。
四、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的涵义
选举制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制度,其选举主体、客体的范围比较广泛,除国家政权的选举外,还包括非国家政权的选举、政党、社团内部的选举、国际组织与团体的选举等。狭义的选举制度,是指按照法律规定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议员)和某些国家主要公职人员的制度。
选举制度通常在宪法、组织或选举中做出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确定选举人资格、选举人的权利和义务、候选人资格、候选人产生的程序及选举的组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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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和程序、选举人与当选人的关系、选举经费的取得及选举保证制度等。我们这里讲的是狭义的选举制度。
(二)选举制度的功能 1.赋予政治权力合法性 2.形成并表达民意
3.对未来的公共政策的实施产生预警作用 4.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 第二节 选举原则
选举原则是指不同国家选举制度所共有的基本特征,是选举制度在各国长期发展的过程中,为多数国家所共同认可和接受的一些做法。
一、西方国家的选举原则 (一)普遍选举权原则
普遍选举权原则是指每个拥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民都拥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普遍选举权原则起源于18世纪美国激进主义平等派。
普遍原则的确立,大体上经历了从严格限制选举权到逐步放宽选举权,再到形式上确立普选权三个发展阶段。
在对选举的诸多限制中,影响最大的是财产限制、性别限制、教育限制和种族限制。
(二)平等选举原则
平等选举原则,是“人生而平等”理念在选举实践中的一种具体体现。 平等选举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两点:一是选举权的平等,即社会公民平等享有选举权,没有任何歧视性的资格限制;二是实行“一人一票”,“一票值一票”的制度。
(三)直接选举原则
直接选举原则是指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议会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是19世纪中叶英国工人阶级在争取普选权的斗争中提出的选举原则。它是指选民在选举过程中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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