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理论依据
(一)“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是根据世界的现实提出来的 (二)“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是在尊重历史的条件下提出来的 (三)“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又是依据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客观实际提出来的
二、“一国两制”构想的形成过程 (一)第一阶段(1978年——1981年)
“一国两制”的构想最初是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的
·1978年12月22日 ·1979年1月1日 ·1981年9月30日 (二)第二阶段(1982年——1984年)
·1982年1月11日、9月、12月 ·1983年6月6日 ·1984年5月5日
(三)第三阶段(1984年——1993年)
·1984年12月19日 ·1987年4月13日 ·1990年4月4日 ·1993年3月13日
三、基本涵义
“一国两制”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内,在大陆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在台湾、香港和澳门设立实行资本主义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
(一)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重点提示:1.“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前提和核心是什么? 2.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谁制定?
(二)在大陆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重点提示:特别行政区享有哪些自治权?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逐步推行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建立 (一)香港问题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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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英联合声明签订的历史背景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建立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建立 (一)澳门问题的由来
(二)中澳联合声明签订的历史背景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建立 三、台湾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三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一、行政长官
(一)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
1.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 2.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
相关链接:(1) 行政长官与内地省级政府首长的区别。 (2) 行政长官与香港总督的区别。 (二)行政长官的产生与任期 1. 行政长官的产生
相关链接:第一任行政长官是怎样产生的? 2. 行政长官的任期 (三)行政长官的职权
重点提示:行政长官在法律、行政管理、人事任免、执行中央指令和办理中央授权事物等方面有哪些职权?
(四)行政长官与立法委的关系 1. 相互制约、相互配合 2. 行政长官对立法会负责 3. 立法会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五)行政长官的辞职
(六)行政会议、廉政公署与审计署 二、行政机关 三、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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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会的性质和地位 (二)立法会的产生和任期 (三)立法会的职权
重点提示:立法会有哪些职权? (四)立法会议员和会议 (五)立法会的程序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组织 (一)区域组织的概念和性质 (二)区域组织的组成方法和职权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 (一)公务人员的范围 (二)公务人员的管理 (三)公务人员的待遇 (四)公务人员的宣誓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与审判原则 1.法院 2.法官 3. 审判原则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适用的法律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联系 第四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一、行政长官
(一)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 (二)行政长官的资格 (三)行政长官的产生和任期 1. 行政长官的产生
相关链接:(1)第一任行政长官是怎样产生的?
(2)第一任以后历届的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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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长官的任期 (四)行政长官的职权
(五)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 二、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二)行政机关的组成 (三)行政机关的职权
三、行政会、市政机构和公务人员制度 四、立法机关
(一)立法机关的性质与地位
基本法第267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这一规定在性质上表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一个享有立法权的政权机构。
(二)立法会的产生和任期
1.立法机关多数议员是由选举产生的 2.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及任期 3.第二、第三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及任期 4.2009年以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三)立法会的职权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一)法院和检察院 1.法院 (1)初级法院 (2)行政法院
(3)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2.检察院 (二)法官
重点提示:了解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官员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 (三)司法独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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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管辖权和终审权 1.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管辖权 2.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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