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机部相应的职位上服务,则缔约国可以认为其已符合本条规则的要求。
第III/6条 对电子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每个在主推进装置为750kW或以上海船上任职的电子员应持有适任证书。 2 每个证书申请人应:
.1 年龄不小于18周岁;
.2已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组合车间技能培训和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有不少于6个月是作为包括符合《STCW规则》第A-III/6节要求的船上培训在内的认可的培训计划的组成部分,并在认可的培训记录簿中记载,或具有不少于36个月的组合车间技能培训和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有不少于30个月的轮机部海上服务资历;
.3 已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并达到《STCW规则》第A-III/6节规定的适任标准;并且
.4符合在《STCW规则》中第A-VI/1节第2段、第A-VI/2节第1段到第4段、第A-VI/3节第1段到第4段及第A-VI/4节第1段到第3段规定的适任标准。 3 各缔约国应对在2012年1月1日前签发电子员证书所要求的适任标准与《STCW规则》第A-III/6节规定的发证标准进行比较,并应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这些人员更新其资格。
4 如果海员在本条规则对该缔约国生效前的60个月内有不少于12个月的时间在船上相应的职位上服务并达到《STCW规则》第A-III/6节规定的适任标准,则该缔约国可认为其已符合本条规则的要求。
5 尽管有以上第1段至第4段的要求,缔约国可以认为有适当资格的人员能够履行第A-III/6节的某些职能。
第III/7条 对电子技工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对每个在主推进装置为750kW或以上的海船上服务的电子技工应适当发证。 2 每个证书申请人应: .1 年龄不小于18周岁; . 2 已经
. 2.1 完成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包括不少于12个月的培训和经验,或 .2.2 完成认可的培训,包括不少于6个月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或 .2.3 具有符合表A-III/7规定的技术能力的资格,以及不少于3个月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并且
. 3 达到《STCW规则》第A-III/7节规定的适任标准。
3 各缔约国应对在2012年1月1日前签发电子技工证书所要求的适任标准与《STCW规则》第A-III/7节规定的发证标准进行比较,并应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这些人员更新其资格。
4 如果海员在本公约对该缔约国生效前的60个月内有不少于12个月的时间在船上相应的职位上服务并达到《STCW规则》第A-III/7节规定的适任标准,则该缔约国可认为其已符合本条规则的要求。
5 尽管有以上第1段至第4段的要求,缔约国可以认为有适当资格的人员能够履行第A-III/7节的某些职能。
第Ⅳ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操作员
说明
关于无线电值班的强制性规定,已在《无线电规则》和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阐明。关于无线电维修的规定,已在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本组织通过的指南*中阐明。
第Ⅳ/1条 适用范围
1 除第2段规定外,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在按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的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船舶上工作的无线电操作员。
2 无须符合《SOLAS公约》第Ⅳ章关于GMDSS规定的船舶无线电操作员,也无须符合本章的规定。但是,该类船舶的无线电操作员须符合《无线电规则》的规定。主管机关应确保对该类无线电操作员签发或承认《无线电规则》规定的适当的证书。
第Ⅳ/2条 对GMDSS无线电操作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在已按要求加入GMDSS的船上,负责或履行无线电职责的每个人员,应持有主管机关按《无线电规则》的规定签发或承认的适当的证书。
*
参见本组织以大会A.702(17)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有关A3和A4海区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无线
电维修指南。错误!未找到引用源。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2 此外,根据本条规则,每个申请在按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配备无线电设备的船舶上工作的适任证书申请人应:
.1 年龄不小于18周岁;并且
.2 已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并且达到《STCW规则》第A-Ⅳ/2节规定的适任标准。
第V章 关于特定类型船舶的人员特殊培训要求的标准
第V/1-1条 对油船和化学品船船长、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在油船或化学品船上承担特定的与货物或货物设备有关的职责和责任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应持有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证书。
2 每个申请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证书的申请人,应完成《STCW规则》第A-VI/1节中规定的基本培训,并完成:
.1 至少3个月认可的油船或化学品船海上服务资历,并且达到《STCW规
则》第A-V/1-1节第1段中规定的适任标准;或
.2 认可的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并且达到《STCW规则》第
A-V/1-1节第1段中规定的适任标准。
3 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和任何对油船上货物装卸、运输中照管货物、货物作业、洗舱或其他与货物相关的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人员,应持有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
4 每个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的申请人应:
.1 符合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发证的要求;并且 .2 在有资格取得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证书时,具有:
.2.1 至少3个月认可的油船海上服务资历,或
.2.2 至少1个月的作为编外人员的认可的油船船上培训,其中至少包括3次装货操作和3次卸货操作,并在认可的培训记录簿上记载(参考第B-V/1节中的指导);并且
.3 完成认可的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并且达到《STCW规则》第A-V/1-1
节第2段中规定的适任标准。
5 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和任何对化学品船上货物装卸、运输中照管货物、货物作业、洗舱或其他与货物相关的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人员,应持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
6 每个申请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的申请人应:
.1 符合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发证的要求;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