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VII章 可供选择的发证
第VII/1条 可供选择的证书的签发
1 尽管本公约附则第II章和第III章对发证作出要求,缔约国仍可选择签发或授权签发与这些章节提及的证书不同的证书,只要:
.1 此种证书和签证上载明的相关职能和责任级别是选自并等同于《STCW规则》第A-II/1节、第A-II/2节、第A-II/3节、第A-II/4节、第A-II/5节、第A-III/1节、第A-III/2节、第A-III/3节、第A-III/4节、第A-III/5节和第A-Ⅳ/2节中的相关规定;
.2 证书申请人已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并且符合《STCW规则》有关章节所规定的以及在本规则第A-VII/1节提出的、对证书和签证上所载明的职能和级别的适任标准要求;
.3 证书申请人已具备与履行证书上所载明的职能和级别相适应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最短的海上服务时间应相当于本公约附则第II章和第III章所规定的时间,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STCW规则》第A-VII/2节规定的时间;
.4 履行操作级航行职能的证书申请人应符合第IV章中各条规则规定的适用的要求,如适用,还应按照《无线电规则》履行指定的无线电职责;和 .5 证书系根据规则第I/2条及《STCW规则》第VII章的规定签发。 2 除非缔约国根据公约第IV条和规则第I/7条已向本组织提交资料,否则不得按本章规定签发证书。
第VII/2条 对海员的发证
1 每个履行《STCW规则》第II章表A-II/1、 表A-II/2、 表A-II/3、 表A-II/4或表A-II/5或第III章表A-III/1、 表A-III/2、 表A-III/3、表A-III/4或表A-III/5或第Ⅳ章表A-Ⅳ/2中规定的任何一种职能或一组职能的海员,应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第VII/3条 控制签发可供选择的证书的原则
1 选择签发或授权签发可供选择的证书的任何缔约国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除非确保海上安全的程度和防污染的效果至少相当于其他各章的规定,否则不应实施可供选择的发证制度;和
.2 按本章规定签发可供选择的证书的任何安排应能使该证书与按其他章节
规定签发的证书互相通用。 2 第1段中所述的互相通用原则应确保:
.1 按第II章和/或第III章的安排而取得证书的海员和那些按第VII章规定取得证书的海员可以在传统的组织形式或其他组织形式的船上服务;并且 .2 对海员进行特定船上安排的培训应以不影响他们发挥其他岗位能力的方式进行。
3 按本章规定签发任何证书,必须考虑以下原则: .1 签发可供选择的证书本身并非用于:
.1.1 减少船上的船员人数,
.1.2 削弱专业的完整性或降低海员的技能,或
.1.3 证明在任何特定的值班时,由一名证书持有人担任轮机值班和航行
值班高级船员的结合的职责是正当的;以及
.2 负责指挥的人应被指定为船长;船长和其他人员的法律地位和权限不应因实施可供选择的发证安排而受到负面影响。
4 本条规则第1段和第2段中的原则应确保甲板部和轮机部高级船员都保持适任。
第VIII章 值班
第VIII/1条 适于值班
1. 为防止疲劳,各主管机关应:
.1
依据《STCW规则》第A-VIII/1节的规定, 制定和实施值班人员以及被指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人员的休息时间制度;并且
.2
要求值班制度的安排能使所有值班人员的效率不致因疲劳而受到影响,并且班次的组织能使航次开始的第一个班次及其后各班次人员均已充分休息,或者用其他办法使其适于值班。
2. 为防止滥用药物和酗酒,主管机关应确保依据第A-VIII/1节的规定制定适当的措施,并考虑本规则第B-VIII/1节中的指导。
第VIII/2条 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1 主管机关应使公司、船长、轮机长和全体值班人员注意到《STCW规则》中规定的要求、原则和指导,以确保在所有海船上始终保持安全、连续并适合当时环境和条件的值班。
2 主管机关应要求每船船长考虑船舶当时环境和条件,确保其值班安排足以保持安全值班,并且在船长全面指导下:
.1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值班时间内始终在驾驶台或与之直接相连的场所,如海图室或驾驶台控制室,对船舶航行安全负责;
.2
无线电操作员在值班时间内,在适当的频率上负责保持连续值守;
.3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根据《STCW规则》的规定并在轮机长的指导下,应能在召唤时立即到达机舱,在需要时应在其负责的任何时间内始终身在机舱;
.4 当船舶锚泊或系泊时,为安全起见,随时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值班。如果船上载有危险货物,值班安排充分考虑到危险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积载和当时船上、水上或岸上的任何特殊情况;以及
.5
如适用,为保安起见,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值班。
A部分 关于《STCW公约》规则的强制性标准
引言
1 《STCW规则》的本部分包含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称《STCW公约》)的附则中专门提及的强制性规定。这些规定详细列出要求各缔约国为充分和完全地实施该公约所需保持的最低标准。 2 本部分还包含依据《STCW公约》规定的申请签发适任证书和使适任证书再有效的申请人所需表明的适任标准。为了阐明第 VII 章可供选择的发证规定与第II章、第III章和第Ⅳ章发证规定之间的联系,现将在适任标准中规定的能力适当地归纳为以下7项职能:
.1 航行
.2 货物装卸和积载
.3 船舶作业管理和船上人员管理 .4 船舶轮机
.5 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6 维护和修理 .7 无线电通信 和以下责任级别: .1 管理级 .2 操作级 .3 支持级
职能和责任级别在本部分的第II章、第III章和第Ⅳ章的适任标准表中由分
标题予以明确。分标题中所述的责任级别的职能范围由该表的第1栏中列明的各种能力予以限定。―职能‖和―责任级别‖的含义在以下的第A-I/1节中以一般性术语予以定义。
3 本部分章节的编号与《STCW公约》附则中各条规则的编号是相对应的。有些章节的内容可能又分为若干带编号的部分和段落,但这种编号仅用于该部分内容。
第I章 关于总则的标准
第A-I/1节 定义和说明
1 本公约第II条和规则第I/1条中的定义和说明同样适用于本规则A部分和B部分所使用的术语。此外,以下补充的定义仅适用于本规则:
.1 适任标准系指按照本部分所列的国际上公认的标准并结合所规定的知
识、理解和所表明的技能的标准或水平,为正确履行船上的有关职能应达到的熟练程度;
.2 管理级系指与下列内容有关的责任级别: .2.1 .2.2
作为船长、大副、轮机长或大管轮在海船上服务,并 确保正确履行指定职责范围内的所有职能;
.3 操作级系指与下列内容有关的责任级别: .3.1
作为负责航行或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或被指定为周期性无人值
班机舱的轮机部值班高级船员或作为无线电操作员在海船上服务,以及
.3.2 在相同责任范围的管理级人员的指导下,按照正规的程序,对指定
责任范围内的所有职能的履行保持直接的控制;
. 4 支持级系指在操作级或管理级人员的指导下,在海船上与履行指定的任
务、职责和责任有关的责任等级;
. 5 评价标准是A部分中―最低适任标准表‖第4栏的记载内容,为评估人员
提供判定申请人能否履行有关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方法;以及
. 6 独立评价系指由独立于被评价的单位或工作或被评价的单位或工作以外的有适当资格的人员所做的评价,审核各个层次的管理和操作程序是否在内部得到管理、组织、实施和监控,以确保适合其用途并达到既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