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有资格取得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证书时,具有:
.2.1 至少3个月认可的化学品船海上服务资历,或
.2.2 至少1个月的作为编外人员的认可的化学品船船上培训,其中至少
包括3次装货操作和3次卸货操作,并在认可的培训记录簿上记载(参考第B-V/1节中的指导);并且
.3 完成认可的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并且达到《STCW规则》第
A-V/1-1节第3段中规定的适任标准。
7 主管机关应确保对符合本条第2段、第4段或第6段规定的船员相应地签发培训合格证书,或对现有的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进行适当签注。
第V/1-2条 对液化气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在液化气船上承担特定的与货物或货物设备有关的职责和责任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应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证书。
2 每个申请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证书的申请人,应完成《STCW规则》第A-VI/1节中规定的基本培训,并完成:
.1 至少3个月认可的液化气船海上服务资历,并且达到《STCW规则》第
A-V/1-2节第1段中规定的适任标准;或
.2 认可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并且达到《STCW规则》第A-V/1-2
节第1段中规定的适任标准。
3 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和任何对液化气船上货物装卸、运输中照管货物、货物作业、洗舱或其他与货物相关的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人员,应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
4 每个申请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的申请人应:
.1 符合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发证的要求;并且 .2 在有资格取得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证书时,具有:
.2.1 至少3个月认可的液化气船海上服务资历,或
.2.2 至少1个月的作为编外人员的认可的液化气船船上培训,其中至少
包括3次装货操作和3次卸货操作,并在认可的培训记录簿上记载(参考第B-V/1节中的指导);并且
.3 完成认可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并且达到《STCW规则》第
A-V/1-2节第2段中规定的适任标准。
5 主管机关应确保对符合第2段或第4段规定的船员相应地签发培训合格证书,或对现有的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进行适当签注。
第V/2条 对客船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本条规则适用于在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主管机关应确定这些要求对在从事国内航行的客船上服务的人员的可适用性。
2 海员在被指定在客船上任职之前,应按照其职务、职责和责任完成以下第4段至第7段所要求的培训。
3 被要求按以下第4段、第6段和第7段进行培训的海员应以不超过5年的时间间隔接受适当的知识更新培训或需提供在最近5年内已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4 客船上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应变部署表中指定在紧急情况下协助旅客的其他人员,应完成《STCW规则》第A-V/2节第1段规定的有关密集人群管理的培训。 5 在客船旅客处所向旅客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应完成《STCW规则》第A-V/2节第2段规定的安全培训。
6 客船上的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和应变部署表中指定在船舶紧急情况下负责旅客安全的任何人员,应完成《STCW规则》第A-V/2节第3段规定的有关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的认可的培训。
7 滚装客船的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和直接负责旅客上下船、货物装卸和系固或关闭船体开口的每一人员,应完成《STCW规则》第A-V/2节第4段规定的关于旅客安全、货物安全和船体完整性的认可的培训。
8
主管机关应确保向根据本条规则的经查合格的人员签发已完成培训的书面
证明。
第VI章 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和求生职能
第VI/1条 对所有海员的安全熟悉、基本培训及训练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海员应按照《STCW规则》第A-VI/1节的规定接受安全熟悉和基本培训或训练,并应达到该节所规定的相应适任标准。
2 在所发证书的资格中未包括基本培训时,应签发培训合格证书,以证明持证人已参加过基本培训。
第VI/2条 签发救生艇筏、救助艇及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书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每个申请救生艇筏和除快速救助艇以外的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应:
.1 年龄不小于18周岁;
.2 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参加过认可的培训课程
和不少于6个月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并且
.3 达到《STCW规则》第A-VI/2节第1段至第4段规定的救生艇筏和救助
艇培训合格证书的适任标准。
2 每个申请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应:
.1 持有救生艇筏和除快速救助艇以外的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书; .2 参加过认可的培训课程;并且
.3 达到《STCW规则》第A-VI/2节第7段至第10段规定的快速救助艇培
训合格证书的适任标准。
第VI/3条 高级消防培训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指定为控制消防作业的海员应遵照《STCW规则》第A-VI/3节第1段至第4段规定的要求,圆满完成着重于消防组织、战术及指挥方面的消防技术的高级培训,并应达到该节规定的适任标准。
2 在所发证书的资格中未包括高级消防培训时,应签发培训合格证书,以证明持证人已参加过高级消防培训课程。
第VI/4条 医疗急救和医护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指定为在船上提供急救的海员应达到《STCW规则》第A-VI/4节第1段至
第3段规定的医疗急救的适任标准。
2 指定为负责船上医护的海员应达到《STCW规则》第A-VI/4节第4段至第6段规定的船上医护的适任标准。
3 在所发证书的资格中未包括医疗急救或医护培训时,应签发培训合格证书,以证明持证人已参加过医疗急救或医护的培训课程。
第VI/5条
签发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每个申请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应:
.1 具有不少于12个月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或适当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船舶
运营的知识;并且
.2 达到《STCW规则》第A-VI/5节第1段至第4段规定的船舶保安员培
训合格证书的适任标准。
2 主管机关应确保向根据本条规定被认为合格的每一人员签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VI/6条
对所有海员与保安有关的培训和训练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海员应根据《STCW规则》第A-VI/6节第1段至第4段的要求接受与保安有关的熟悉和保安意识培训或训练,并应达到该节规定的适当的适任标准。 2 在所发证书的资格中未包括保安意识培训时,应签发培训合格证书,以证明持证人已参加过保安意识培训。
3 每一缔约国应将在本条规则生效之前对海员获得或能够授予资格所要求的与保安有关的培训和训练的要求与《STCW 规则》第A-VI/6节第4段所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并应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这些海员更新其资格。
承担指定保安职责的海员
4 承担指定保安职责的海员应达到《STCW规则》第A-VI/6节第6段至第8段所规定的适任标准。
5 在所发证书的资格中未包括指定的保安职责的培训时,应签发培训合格证书,以证明持证人已参加过指定的保安职责的培训课程。
6
每一缔约国应将在本条规则生效之前对海员获得或能够授予资格所要求的
保安培训标准与《STCW规则》第A-VI/6节第8段所规定的标准进行比较,并应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这些海员更新其资格。